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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報導 死刑

指檢警刑求取供 邱和順律師請求總長非常上訴

2014.08.27
何琇琪 吳羽涵/採訪報導

死刑犯邱和順的義務律師團,今天上午在最高檢察署前召開記者會,並遞交書狀,指出邱和順遭到警方刑求做出自白,但是法院卻依然採用其自白作出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156條,請求檢察總長顏大和為邱和順案提起非常上訴,讓司法重新檢視該案疑點。

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蔡瑞月舞蹈社,也在現場以舞蹈演出邱和順當年遭警方刑求的痛苦,表達聲援。

邱和順於民國78年涉入綁架學童陸正一案,被控謀殺,並在警方詢問下,自白犯下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兩案合併起訴、審理,歷經11次更審,在獄中羈押長達23年,民國100年遭判決死刑定讞。聲援團體質疑該案不僅證據不足,甚至採用邱和順遭警方不當刑求後所做的自白進行判決。被害人家屬陸晉德(陸正的父親)則數度出面強調

監察院對邱案提出三次調查報告,認為陸正案與柯洪案都仍有不少疑點,直指警方以不當刑求方式取得自白,決議彈劾當時涉案警員,並質疑刑求後的自白不應具有證據能力,卻仍被法院採用。此外,也有54位法學界學者參與連署,認為此案反映台灣司法界不當使用刑求的問題,要求司法院提出書面審查理由。

本次提出非常上訴的理由共有六點,其中包括:邱和順遭刑求的自白仍被法院採用做為判決、被害者陸正之父親陸晉德的說法未經具結卻仍被法院採為證據、法院未傳喚被告聲請的證人柯洪玉蘭命案承辦員警及死者女兒柯倩如到庭作證、判決書提及邱和順從正面掐勒柯洪玉蘭頸部與法醫楊日松鑑定結果相左等等。

邱和順律師團之一的律師尤伯祥認為,此案看出台灣司法仰賴自白判案的惡習。律師顧立雄則說,蘇建和案也曾提出三次非常上訴,最後無罪定讞,顧立雄呼籲顏大和應該為同屬冤錯案的邱和順提出非常上訴,重新審視案件的重重疑點。

參與連署的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認為,過往沒有一任法務部長敢核准疑點重重的邱和順案執行死刑,就是深怕邱和順案變成下一個「袴田巖案」(日本著名冤案),擔心即使死刑定讞,卻因疑點過多,而將邱和順關到死亡為止。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也呼籲,顏大和身為檢察總長,應思考是要追尋自己的歷史定位,還是步上前任檢察總長後塵?

吳景欽認為,法院罔顧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的原則,顯見台灣司法缺少自我糾錯的功能,沒有法官拿出道德勇氣推翻前次判決,每次發回更審,都代表審查機關的瑕疵越來越嚴重,也代表真相越來越遠。吳景欽也指出,曾在課堂中將邱和順案簡化並除去人名,讓學生做盲測,結果多數學生都認為應判決無罪,他希望法律人拿出自己的良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除了辦案過程,吳景欽也提出審理程序的疑慮,認為邱和順案延宕許久,之所以在3年前突然做出判決,是因為速審法的關係。速審法為保障被告享有速審權利,將過往本刑10年以上的重罪或死刑,無羈押期間限制的規範,改為羈押不得超過8年,並於民國101年5月起生效。以邱和順案來說,羈押早已超過8年,如果未在速審法生效前做出確定判決,就必須釋放邱和順。吳景欽認為,法院為避免釋放邱和順,旋即於民國100年7月做出死刑定讞判決。

吳景欽質疑,邱和順遭羈押長達23年,因疑點不斷而無法做出判決,卻在短時間內突然做出裁決,實為不合理,也認為這樣的結果並非當初速審法的目的。吳景欽也指出邱和順不是單一個案,在速審法生效前,即有二十多件因司法院避開速審法而速判的案例,讓「速審法變速死法」。吳景欽認為真正的解決之道應是一、二審判決精緻化。

行動劇中,飾演邱和順的演員站在鐵桶上,手上也扛著鐵桶,隨著旁白說:「羈押一年、羈押兩年……」一條一條封鎖線不斷朝他拋去,直到他被封鎖線包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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