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剛剛溫律師精彩的演講,我作為一個民法的老師,其實我收穫蠻多的。至於剛才那些問題,首先我們先處理…基本上我先從華光民事的案子來談好了。其實華光一系列的判決都很簡單,就是民事法院以767規定向無權占有人下判決。
其實華光一系列的判決都很簡單,就是民事法院以767規定向無權占有人下判決。所有權人得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所占有物,而在無權占有的狀況之下,民法債編裡179條下有不當得利的規定。簡單地說,你沒有權限取得法律上利益的時候,你必須要把利益返還,返還所謂的受損人,在這裡也就是所謂的所有權人。
剛才也問到,我時效取得地上權,為什麼不可以?的確這也是華光社區裡重要的一個抗辯,不過我必須說,我們國家的法院對於時效取得這個制度採取很限縮的看法,你要取得所有權,就要用所有權的意思來論,你要時效取得地上權,你就要用取得地上權的意思在論。也就是你一開始的時候,你的意思就要決定好是地上權還是所有權,你不可以在中間變來變去,變來變去就要重新計算,當你變過一次,你就要重新計算一次時效,所以當你問說我在上面有房子,的確是擁有地上權讓你在上面蓋房子。
讓你在土地上面蓋房子的方式有很多,你可以租土地,你也可以借土地,你可以設定地上權,你甚至可以不理所有人的意思,就直接在上面蓋上去。OK,所以說法院才會說你要時效取得地上權,除了你要有這些外在客觀事實,也就是你要公然實施核定占有,達到一定年限以外,最一開始你要證明你的占有意思是什麼。
那華光社區在所有判決裡面,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抗辯被打掉的原因,就是因為你沒有辦法證明你是取得地上權的意思。各位會問我要怎樣證明我要取得地上權的意思,也就是我剛才說的,你一開始在占的時候就公告天下說,我認為這塊我要占、我要用,我要用的意思是,我不是租喔,我不是借,我也不是無權,我是要在上面行使地上權的意思來占用。但各位其實這非常困難,我必須要說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時效取得制度是羅馬法上來的,它其實是保持一個占有的狀態,保持占有和平的狀態,不過我們也必須要說羅馬法對社會權的保障也是所有法律裡面,對所有權保障最高的一種法律。
在這種狀況之下,我們會認為時效取得制度,在實務上非常困難。而且你只取得一個地上權登記權,去登記時地政機關還要通知原地主來跟你協商,如果你還沒去登記,原地主發現的話,他還是可以主張767的方式來予以排除,所以我會認為時效取得地上權,是一個沒有抗辯中的一個抗辯。可是在這裡不能說,我們法院對於華光社區的時效取得地上權這一部分看法是錯的。

各位這裡兩公約的規定要進來了,依照兩公約的施行法,兩公約是國內法律,現在有一些爭議,但無論如何你依照兩公約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兩公約是國內法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依法律,無法律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一條的法律指的是什麼,指的只是民事法而已嗎?並不是,民法第一條的法律指的是所有法律。法官只要認為這些法律跟我要處理的相關的偵訟事件有關的話,他就必須要引用。這裡依照民法第一條,法官本來就要審酌相關的事項,而在這裡,兩公約的施行法就會變成重要的相關法律。也就是說法官講施行法至少在民國98年就通過了,通過施行,是正式的法律,所以民事法院在這裡做裁判的時候,本來就有審酌兩公約施行法的義務。兩公約施行法指引到兩公約的內容。
行政法院說它來施政,所以依照民事訴訟來請求,這不代表民事法院行政機關說的通通要接受,而且這裡有個重點,行政機關請求是依照內部的行政規則,民事法院的法官對行政規則有沒有審查權?是有的。不是只有行政法院的法官對於行政規則才有審查權。所有法院的法官,只要對於行政機關,重點是對於法律,法官沒有審查權,不過他如果覺得違憲的話,可以停下來申請承辦。對於依照法律而訂定的法規命令,法官在這裡其實相對來講審查權是比較寬的,至少他可以審查該法規命令有沒有違反授權它的法律。
如果只是單純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法官當然有更大的審查權,審查它到底有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優先的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刪除了那個行政規則,依照剛剛溫律師的解釋,跟兩公約裡面的居住權,有任何相符之處嗎?在我來看是標準的根本違反。我們在這個判決已經是民國101年的事情,法官在這邊我必須要說,我已經承認民事法院的法官在這邊,對兩公約其實沒有什麼概念,這是重要的相關涉及的法律,完全沒有考慮到,這是錯誤的。在我來看這個判決有重大的瑕疵。不過這邊的論述是,你到底要不要再上訴?要不要再透過這樣的論述,一直打下去?因為訴訟其實是一個很痛苦的過程,我必須要說,在這個過程中,你是不是能夠忍耐得下去?
有一個有意思的論點,剛才我聽到審計部這三個字,各位你知道關廠工人案是怎麼來的嗎?各位關廠工人案,就是前陣子才落幕的關廠工人案,各位知道他們怎麼來的?為什麼14、5年之後,勞動部要重新對關廠工人進行追查,各位知道為什麼嗎?因為審計部說你不追討,你就是圖利他人,我就要送辦。請問你是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你會怎麼做?你會跟審計部辯說,不對啊我們是為了保障照顧勞工,當初是用一些方法來處理,沒有圖利的意思,我們是合法正當的行政作為,還是你去發支付命令給這些勞工,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了,你就去強制執行,如果支付命令沒確定,你就跟他打訴訟。
各位如果你是行政官員你會怎麼選擇?基於人性來講一定會選擇對自己最方便的嘛,如果你要跟審計部argue的話,審計部不接受,送你圖利罪,你會去承擔這個風險嗎?基本上不會。所以當各位聽到審計部三個字,就要知道,我們的公務員通常都是怎樣,為什麼這個事情擺了這麼久,突然他又做了一些事情,尤其是追討的事情,很多時候就是他矇不過審計部。審計部問說,你們問問裡面有下面這筆土地,上面為什麼沒有自己去利用,搞不好有人在用,你在圖利那些人。
通常行政官員在這部分的時候,他們就開始做一些,看起來就是進行追討,只要他們有追討,他們就可以跟審計部的官員說,因為我有追討,所以我盡了我的義務。至於追討的成、追討不成,就不是我的事情。那為什麼講關廠工人案,第一,苗栗縣一審判決下來,勞動部就馬上說OK,好反正有判決了,我們通通都不用再追了,既然已經判我輸了,我就不用再追了。
意思就是這樣子,所以如果華光社區當初有一個判決說,法務部這樣的拆遷要求是有問題的,後面就不會有了,後面就不會有。只不過,很可惜我們說在這個案子裡面,我們沒有遇到像桃園在關廠工人案桃園地院那些民事庭的法官,他們願意聽一些比較非民法,單純非民法的的論述。Ok,可是這也不能說是非民法的,因為怎樣?這其實是民事法院的法官需要考量的。那ok,所以在這個案子裡面怎樣,如果,在我來看民事法院的這些判決都是有重大瑕疵的。
那當然回到溫律師的問題,不當得利,對,不當得利更好笑,如果以無權占有的這個部分,你把居住權的概念引進來的時候,各位所謂無權占有的權限不限於只有民法上的權限喔。任何公法上的權限也可以。那居住權可不可以作為一個占有權源?我認為是可以。我認為是可以的。至少在兩公約施行法這樣定下去之後,我們民事法院要認真考慮這件事情。



問:老師你說那個767的話請求權是要無權共有。那如果我們的居住地被拍賣之前,那個查封公告上已經寫說,這個房子在查封之前就合法占有,那後來拍到土地的人承諾我們會有更好的案子,可是他又把土地轉賣給另一個建設公司,那他就採訴訟入侵到我們,這樣可以嗎?
周:這個時候,因為你變成是跟你原本第一手協商嘛,所以變成除非我們把它約定成就是說這個是所有權移轉的一個要件,要不然的話你就變成單純只是跟他有一個協商。這時候你要找的是跟你協商的人,就是說:「欸你應該要幫我安置好,,不安置的話,原則上就要提起法律上的給付之訴,」也可以我們跟他已經成立一個契約,因為他答應要安置嘛,所以答應安置這件事情就成立一個契約囉。成立一個契約,那後手他又再賣掉,後手是不受這個原本契約的拘束,除非我們再像這個物上之債一樣,把它綁在所有權的移轉上面。綁在所有權物。那當然這其實會比較困難啦,那變成你只能去找當初答應你的那一個人。民法可以想很多有創意的方式,可是它的確有極限。那就是說,我有創意,那別人又會想其他有的沒有的更刁鑽的方式。
問:可是老師後來我又在組織發現那個土地被拍賣裡面參雜很多假債權。
周:那個是另外是說我們在執行的時候我們要怎麼樣去舉證說有這個假債權,然後它怎樣影響到我這個拍定的權利。那當然我剛是說民法不見得每個人都會認為我就是一定要往弱勢保護嘛,我有可能就是一定要實現我自己的利益啊!那我怎樣盡可能在民法的範圍裡面尋找對我最大利益實現的方式,我們也沒有辦法說這樣是錯的,法律的確有這個特性。
我們雖然很期望法律要保障弱勢,可是我們也必須說懂得法律的人的確有利用法律的空間,那這個時候應該要誰出來守護這個法律?在我來看是法官,我們不能夠要求每個人都要用最大善意的方式使用法律,可是法官必須要以維護法的尊嚴的方式來適用法律,這是我對法官最高的要求。我們的法官對自己的要求有沒有這麼高我不知道。而且我必須要說我們的法官承受很大行政壓力,,一個判決有的時候如果他願意像我剛才那麼說的做的話,他除了行政壓力他可能還會受其他同儕的壓力說:「哦你為什麼要標新立異?那我以前判說要拆屋還地的我錯囉?我錯囉?你比較厲害!是不是?」
各位,這個不是沒有發生過的,這個是有哦,像我剛才說的關廠工人案,是有一些年輕的法官願意用比較有創意的方式來處理,可是這些年輕的法官他們承受非常大的壓力,他的上面的行政長官,還有其他不這麼想的同儕,因為關廠工人案有很多人就說「你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啊!你為什麼要想這些有的沒有的?啊他明明就有簽借款契約書啊,啊你就判他們還錢就好啦!啊你為什麼一定要用這樣的方式?用這樣的方式?」我必須要說法院在處理這些問題的時候,我們期待他用最高的人權保障的想法來做,可是我必須要說現實上我們法院的法官有時候受到行政壓力、同儕的壓力,很多時候他會採取最方便的方式。那各位,在我來看這個是非常、非常不應該的!可是現實有的時候會這樣子。
問:老師我想請問就是現在法官對於訴訟的主張跟兩公約的優先順序有沒有什麼基礎?
周:這個我就要問關於訴訟的部分啦,我是期望他們能夠清楚,可是法官能不能真的清楚我不敢保證,不敢確定,OK,那還有其他問題嗎?
問:就是迫遷的方式啊,例如說建商或者是政府他就故意把這個居住的土地弄得愈來愈糟,然後讓你不能居住,然後有人放蛇啊、然後有人放大便啦,或是水電不給你啦這樣子,這個應該怎麼處理?
周:關於這個啊,如果找黑道來,各位,我們民法物權篇裡面啊,在最後是有關於占有的保護,而這個關於占有的保護啊,它不只限於保障有權占有哦,就算是無權占有它也受相關占有保護的規定。那關於這個的話,基本上我會認為如果真的他找黑道來使用強迫力的話,只要是占有人都可以主張民法最後一節的占有保護,占有保護,也就是說你不是完全沒有訴訟上權源。那關於斷水斷電的話,原則上你還是要看個案,你不是隨便就有斷水斷電的事由,水電公司依照法律他們必須要提供我們水跟電,他們沒有辦法拒絕我們,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的事由。所以如果真的斷水斷電的話,要有行政處分,所以這也是可以爭訟的。那當然這個不堪其擾的就是環境惡劣。那各位我們剛才談,居住權不只讓你有個地方住而且他還要讓你有適當的環境住。這個時候我認為也是可以用居住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禁止行政機關做這些讓環境惡劣的行為。
這個都是法律上可能的解釋方法,可是我必須要說、在實務上這些都有困難。不是說在法律上訴訟困難,而是在實務上真的生活在那裏的人會面臨到巨大的壓力,能不能挺得住?這其實才是真正的困難所在。各位,我們法律啊其實有一句話叫做「為權利而鬥爭」,「為權利而鬥爭」,那也就是說你要爭取權利的話,你是要抗爭的。可是各位,抗爭有個問題,抗爭是要付出代價的,有些人覺得他不想付這個代價,可是你不去付這個代價的話,其實就會代表什麼?我用這個黑手段有效,就會一直繼續用下去。那你會問說那為什麼是我要來抗爭不是別人來抗爭?我只能說這可能是老天爺給我們的命運吧!就是說對於這件事情如果你不做,總是有人要來做,你做了也許你不會成功,可是你不做的話某種程度會代表你接受了他這樣的作法,然後你會讓下面也許有相同類似狀況的人繼續受到同樣的這樣的一個損害。我基本上對於願意進行抗爭的人都願意給予協助,這不是只為了自己,而是為了接下來的人。我個人會這麼認為。
問:我想要請問第一個是關於居住權怎麼在納入民法的判斷上,因為剛才聽起來是說在767的判斷上直接就會認為說居住權就是一個合法的占有權,但是另外一個可能是說先判斷他合法還是就是依照原來民法的方式判斷出來的確是合法占有,但是我們接下來就是148導入就是居住權…
周:當然這可以,這個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認為會比較符合民法,因為我們民法第一條規定我們民事依法律,那居住權是不是法律的規定?我們認為是嘛!兩公約施行法裡就已經是國內法律啊,居住權相關的解釋你要依照這個嘛,也就是說在這個相關案件裡,法官要考慮所謂的民法767無權占有,這個權除了我們民事法上的相關私權以外,公權也是一個權啊,而且兩公約施行法的確是我們法律,那民法第一條的解釋所謂的法律不限於民事法律而已,公法就算所有應該理論上是所有的法律都包含到民事法第一條所謂的法律,也就是說只要是跟個案件相關的法官都應該要考慮。
那第二種其實當然也是可以,在我看來第二種方法是如果居住權沒有兩公約施行法的話,這時候可能就要考慮運用民法148條的方式,也就是說他是一個符合誠信原則重要價值,在民事法裡面不管是透過148、72條,或是說184條第一項後段違背善良風俗這些把它導入,我會比較建議走第一種方式,既然有兩公約施行法,民事法院的法官就要就要適用。
問:想問如果我們就是採第一種確實方法就是它擁有合法占有權的話,那這樣子的占有權是不是會有時間的限制?就是說是不是要像剛剛哪一個國家是認為對上、或者….
周:這可能就要考慮個案慮,因為居住權要回到剛才溫律師說的,在怎樣的狀況下他保護的強度會不一樣,保,在我們在民法裡面,時間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各位,長時間不行使權利,民法148條說這樣是不行的。你長時間不行使權利,那你相對的取得信賴之後你事後再來翻案,我們的法院認為這樣是不行的,我們最高法院也的確是這樣認為,這是解釋148條的常見方法,所以的確時間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如果已經符合一定期限以上,那信賴一定相當強,保護程度愈高,保護程度愈高。我認為居住權的確是一個合法權源,可是他的確會跟所有權占有造成衝突,那這裡其實是要做一個考量沒有錯,可是就華光的個案來看,因為他是國有土地,這個所有權的考量其實更應該要降到最低,那我剛才說的,如果你是用標售國有土地的方式的話,因為他原本前身是國有土地,所以說居住權綁在上面應該很合理,可是如果是單純的私人的土地就有比較大的調整空間。畢竟私人對於居住權的實踐還是位在第二位,第一位還是國家。
問:就是老師我還有一個問題,不好意思就是剛剛老師有說到私人間的還是有使用兩公約的那個居住權的適用,所以說如果在法院的判斷上,民事法院上還是要用標售然後財團得標之後他還是要可能要用先行協商,那不知道是說具體的法院要怎麼去行使,這個意思是說第一個可能是他是在法庭上用勸離的方式….
周:當然有可能成立訴訟但和解,或者他可以做一個附條件的判決,也就是說你要真的經過這些協商程序,不行之後你才可以行使這個767。
問:我本來不知道有可以做附條件的判決,我比較激烈也看似比較不可想像的是當你沒有先行協商,然後他有債權,所以法官就判決….
周:有可能,也有可能。
問:那可能就需要勇敢一點。
周:對是沒有錯,就是說法院有很多工具可以使用,可是問題是法官要不要做,判決本來就可以附條件的啊。
問:那想再進一步問在私人之間的協商程度到底要到什麼程度,因為我們知道如果是對於國家他必須有…
周:對,那當然這我會覺得要就個案,那個案還是回到所謂誠信原則的判斷,也就是說你到底有沒有真誠地想要解決這件事情,上面一定要有居住權,那要怎樣安置才能夠符合誠信原則,我會覺得要就個案判斷,那這沒有辦法馬上畫一條統一標準,可是誠信原則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因為我們在前面也是談到你要進行真誠的協商嘛,那各位我們還是有有可能在個案裡面判斷一個協商到底是不是真誠的,如果在協商過程裡提出一些很多不可達到的要求或是給你一個一般人都沒有辦法接受的條件時,我們大概沒辦法說這是一個真誠的協商。O那當然在個案裡面都會有點困難但不代表我們就不能夠,對不對?可是法院通常是遇到有困難的事情呢就會找比較簡單的路走,那這是一個比較不好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