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隆案的主要法律爭議,生自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依規定,如果雇主倒閉或關廠,勞工在遭到欠薪六個月的範圍內,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也就是,雇主的財產,在勞工受償之後,剩下的才由普通債權人分配。但「優先」云云,程度如何?能不能比抵押權人──通常就是雇主的債權銀行──更優先?還是只能拿銀行分剩的來填牙縫呢?
這是由來已久的爭議,早在將近五十年前,最高法院就已經表示過意見。想當然耳,其見解不利於勞工,才會在將近五十年後,引發華隆勞工的抗爭,進而促使勞基法第二十八條修正。依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一方面,將勞工優先權提升與抵押權同一順位,另一方面,則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
誠如論者所指出的,行政院版草案為德不卒:它沒有考慮到,與抵押權同一順位、按債權額比例受償的結果,勞工棺材本的小蝦米,會被銀行貸款的大鯨魚吞沒;而墊償範圍只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工的權益仍被大打折扣。
或許有人擔心,倘若勞工優先於銀行,將影響雇主融資,然而,如果勞工可以獲得全額墊償,勞工優先權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或許有人像勞動部那樣,擔心全額墊償會製造道德風險,使不肖雇主將責任丟給墊償基金,甚至與員工合謀,可是,只在雇主未依法足額提撥墊償基金時,道德風險才會發生,而監督雇主確實提撥,難道不正是勞政機關的責任嗎?如果無法在短時間內全面檢討勞退制度,為什麼不能全額墊償、再由主管機關代位求償,以確保雇主扛起責任呢?
如果我們把目光放得更遠一點,如果當年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時,不是採取退休金帳戶這種集錢、集權、又缺乏效率的制度,而是將退休金給年金保險化,連同積欠工資與資遣費一併納入,墊償基金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這不是我一介法曹的後見之明,早在當年,就有學者、勞團大聲疾呼,可惜,主管機關似乎一直沒有聽進去,而從勞退條例到勞基法修正草案,一貫地反映將問題丟給雇主,甚至丟給勞工,藉以推卸、逃避責任的態度。
說「照顧勞工是雇主的責任」沒有錯,卻不能說「所以國家沒有責任」,雇主倒閉、關廠,是勞動市場的共同風險,而雇主或勞工都無力獨自承擔。無獨有偶,將社會風險與社會責任推給個人的態度,也造成了少子化的困境:照顧子女是家庭的責任,但在工業化、都市化的社會中,家庭的功能早與農業社會大相逕庭,而國家不願意增加生育、教養的服務,卻動不動就用津貼、補助打發。對於人口老化所產生看護、安養的需求,對於突來的大旱對農業的衝擊,國家也抱持類似的態度:「給你錢,剩下的自己想辦法」。
問題是,人民自己就是沒辦法啊!
回到勞基法,眼尖的讀者可能已經發現,勞基法是三十年前制定的,所謂「法院在五十年前就做成不利勞工的解釋」,又是怎麼回事呢?其實,那件判決是針對鑛業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鑛工工資優先權表示意見。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抵押權的順位低於工資優先權,銀行勢必不敢貸款給鑛業老闆,鑛業老闆將會因為週轉不靈而倒閉,鑛工也將因此受害。
我還在唸大學時,就在前大法官王澤鑑那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全套八冊,法界通稱「天龍八部」,它幾乎就是臺灣民法學的代名詞)讀到這樣的見解。王澤鑑教授當時就指出:法院擔心銀行不敢放款,卻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這點;相反地,銀行可以先預估工資金額,再決定放款金額,不會因此遭受損失。
五十年過去了,法院沒有修正見解,行政院版草案則是虛晃一招,優先、墊償都是虛像,逃避、卸責才是實像。究竟還要沾上多少勞動者的血淚,才能杜絕華隆案與關廠案的悲劇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