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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當眾人皆曰可殺 法治更顯重要

2014.07.09
文/高榮志

鄭捷等待受審被押,雖未禁止通信接見,但他意向不明,親友消息也有限。可是,媒體三天兩頭一爆料,一下報導收到家書,一下子說他寫信請父母找律師。還稱北捷求償2千萬,鄭捷遞狀拒賠。這些消息來源,台北看守所嫌疑最大,隱然在放話「修理」鄭捷。

鄭捷犯罪,事證明確,眾人皆曰可殺。這個氛圍下,北所似乎享有「很高的民意基礎」,將其視為禁臠,愛怎樣就怎樣。反正,他放棄自己的生命,父母無能為力,社會上由立法委員帶頭,要求「速審、速結(含在嘴裡的是「速斃」)」,沒有人重視他的生命,北所不把他的通信權當一回事,似乎也是剛好而已。

北所侵害通信權不自覺

然而,這些是素樸的正義感,一般的素人可以這樣講、這樣想,北所畢竟是代表國家,又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最基本的要求。鄭捷並沒有被禁止通信,就是享有對外通信的權利,頂多,北所只能基於安全作形式檢查,並不能閱讀內容。否則,北所犯下的是刑事犯罪,比「違法行政」嚴重多了。

依《刑法》第315條,禁止任何人「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第132條也有洩密罪的規定。再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定義:「本法所稱通訊如下:…二、郵件及書信。」違反者,第19條定有民事賠償責任,第22條規定國家也有責任,第24條甚至定有五年以下之刑期。

被告受「無罪推定」

這些刑罰的規定洋洋灑灑,北所顯然壓根兒都沒想過,究其原因,乃是因為我國向來不重視「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一旦受羈押,地位就馬上淪為「受刑人」,不管檢察官會否起訴、法院還可能判決無罪,進「看守所」,就等同進到「監獄」,地位相同,待遇就相同。

因此,就算概念上知道要區分「受刑人」和「被告」,實際上,監所卻常常忽略其間差別,畢竟,看守所常常就蓋在監獄旁邊,裡面的公務員也是相同的一群人,法律的規定與要求,參考參考,不出大紕漏,沒人會在意,尤其是像鄭捷這種案例,更是不太會有人關心。

於是,《監獄行刑法》第66條「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對象明明是受刑人,看守所可能會「自動地準用」到被告的身上,完全忽略在看守所的被告,適用的法律應以《羈押法》為主。《羈押法》第27-1條規定,「被告得與任何人發受書信」,表示被告以享有通信權為原則;再加上第28條已經刪除,表示被告書信之內容,非有法律依據,已毋庸再受所方檢驗。

孟子懂人性不懂法治

鄭捷的問題只是冰山一角,只要是大案子,媒體常能從看守所得到內幕消息,除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可能,還會牽涉侵害被告隱私權的問題。總言之,被告還未被定罪,非有法律的明文限制,並不能先理所當然地,剝奪他們的基本權利。越是眾人皆曰可殺,程序上就該越謹慎、嚴密。

孟子沒有法治觀,但他的用人/殺人哲學是:「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用白話說:就算身旁的人都這樣說,官員大夫也都這樣說,千萬不要聽,等到全天下的人都這麼說,經過自己好好地仔細研析、觀察後,再做決定。

早如孟子,就知道順應民意趨向的重要,但民意支持之外,還要好好地仔細研析與觀察,而非人云亦云,只遵循直覺做事。法治,常常是反直覺、反人云亦云的,因為它是過去人類所犯錯誤的經驗累積,結晶成一層又一層實體的權利與程序的要求。人類最寶貴的錯誤經驗是:越在人性很難克制的時候,越要遵照法治。

‧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 說法專欄,每周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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