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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最高法院為什麼不受尊重?

2014.07.02
文/高榮志

最高法院的法官,操守佳,學問好,多是一時之選。又是終審裁判,掌握人民的生殺大權,牽引下級審法官的判決思維,理應備受尊榮。只是,似乎向來不太受到人民的尊重,也不是很受法官們信賴,追根究底,主因應是「說話不算話」。

最高法院「說話不算話」,最典型就是展現在「變更法律見解」。坦白講,隨著社會變遷,法律見解變更,是常態,重點是要充份的說理。問題出在最高法院「說變就變」,現在和以前見解不同,想改就改,說改就改,沒有理由。

變更見解很隨性

更扯的是,這個法官和那個法官,見解不同,也不必統一,各庭堅持己見,人民上訴全憑運氣,「好運得時鐘、壞運得龍眼」,矇眼射箭。不管是固執的堅持,或是鄉愿的漠視,本應最重視「法安定性」的一群人,出爾反爾,信用破產。

向來,最高法院亡羊補牢的方法,就是選輯一些判例要旨,或是召開民事庭和刑事庭的總體會議,用表決的方式作成決議,以求法律見解的統一。只是,由於不是「個案式」的裁判,像極了「一般性」的法律決定,招致侵害立法權的批評。因此,近來司法院一直在提倡「大法庭」制度。

公不公告很隨便

在這個問題脈絡之下,妄身未明的「民刑事決議」制度,最近卻變本加厲,猶如霧裡看花,令人「越看越花」。日前最高法院官網宣稱:「本院民、刑事庭會議之相關資料及決議,不再對外公告。」 在「大法庭」制度未實施之前,民刑庭會議不廢除就算了,最高法院「不廢又不公告」,這是哪招?

最高法院不公告的理由是「內部」參考,第一直覺,指的應該是「最高法院內部」,這樣也才比較符合公告內文所稱:「決議內容之法律見解,由各庭透過具體個案展現於判決或裁定中,請參閱其後本院相關之判決或裁定。」

根據官網說明,民事決議的公告至「101年度8月份止」,刑事決議至「102年度3月份止」。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光是在最高法院「首頁」的「最新公告」欄位,輕易就可找到「102年度8月的民事庭決議」與「102年度12月、103年3月的刑事庭決議」,說不公開,卻又隨便就找得到,這是在開玩笑嗎?

最莫名其妙的是,最高法院在6月24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公立大學教授如果報假帳,研究與採購,不是行使公權力,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也就不構成貪汙罪。」說決議不公開,卻又放在官網的首頁,還怕全國媒體錯過,大費周章發了新聞稿。嘴上說不公開,手上卻頻頻「大放送」,最高法院到底在幹嘛?想幹嘛?

不受監督是重點

仔細查閱「愛現不現」的民刑庭決議就會發現,有些公告、有些不見,或許,資訊的片段隱匿和公布不全,才是最高法院的心中真意。自己喜歡「七十二變」,卻極不願意人民查覺它的改變。

所謂「官大學問大」,反正一切都是「最高」法院說了算,不需要理由、不需要程序、不需要公開、不需要透明、不需要過問、不需要監督。想擴大法律見解的影響力時,就「用力放送」,任由不明就理的媒體傳播、人民複誦,形成既定的見解,牽引或逼迫下級審獨立審判的空間,這樣「高來高去」的「最高」法,誰會信服?

司法權具有「一槌定音」的功能,本質上要「不告不理」,不能「訴外裁判」,要依據「一般性」的法規範,在「特殊性」的個案裡,表示法律見解。法官貼著個案,闡述法律,不能過度擴張、預先解釋,這是法定義務。最高法院動見觀瞻,「禁反言、重然諾」,更是最基本的要求。

時代改變,以官威逼人的時期,已然過去,以理服人的時候,已經降臨。最高法院若不能查覺這個時代轉換,認知到因為自己手掌大權,就該受到更多嚴謹法制與程序的拘束,就永遠不可能在人民與下級法官的心目中,建立應有的地位,受到應有的尊重。這不是最高法院之福,也不是人民之福。

‧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 說法專欄,每周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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