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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師罷工消費者受災? 工會、罷工、預告期與台灣勞權

2019.04.04
胡醴云/整理
20190331 燦爛時光會客室 #226 機師罷工消費者受災? 工會、罷工、預告期與台灣勞權 | 邱羽凡

今年二月,華航機師以改善疲勞航班、副駕駛升訓制度透明化、保障國籍機師工作權、撤換破壞勞資關係的不稱職主管、比照長榮第十三個月全薪、禁止對工會會員秋後算帳、權益限定會員的禁搭便車條款,在春節期間發動了為期七天的罷工,影響近千名旅客,旅行業也叫苦連連,頓時對於工會與罷工制度的討論四起,包含有旅遊業者與立委喊出要制定罷工預告期等。

究竟在台灣罷工需要經過哪些程序?什麼樣的制度才有可能保障勞工及消費者?本集我們邀請到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的邱羽凡老師來與我們討論。

台灣工會三型態:企業、產業、職業

主持人管中祥首先提問,這次明明是華航的機師罷工,為何發言的是長榮的機師?

邱羽凡首先就從台灣現行的「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三種工會型態開始談起,企業工會組織範圍限於同一個企業單位,例如:公視工會、交大工會。產業與職業工會則是跨事業單位、跨企業範圍,職業工會的成員職位要相似,例如此次罷工的機師就是「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因此,長榮機師與華航機師是同屬於一個工會,共同運作會務;而產業工會則可能涵蓋不同的職位,例如高教產業工會,涵蓋範圍就包含學生助理、教師等。

目前法令上針對三種工會的保障並沒有太大差距,主要差別,在於僅有企業工會有每個月50小時的理監事會務假,但產職業工會沒有;但企業工會的工會成員,可能因為被雇主解雇,既然非該企業勞工,也就因而喪失該企業工會會員身分,產職業工會則較不受單一企業的雇主人事權影響。

台灣工會法嚴格 卻淪形式主義?

邱羽凡也指出,其實並非所有國家都有工會法,例如德國就沒有,原因在於德國社會普遍認為勞資糾紛、組織工會是人民的事情,組織工會不應該需要政府承認、也不需要向政府登記;但法院若發現有組織打著工會名義,實際上卻沒有罷工或協商能力,那該組織後續所為皆不會被法律承認,從實質面來說相對嚴格;相較於台灣,在成立工會時就需要有30個人、政府限制多,但在工會成立後,實質上卻可能僅做勞健保業務而不具罷工能力,僅於形式上嚴格。

台灣工會發展尚未成熟 國家威權指導罷工

華航機師罷工爭議中,交通部與勞動部試圖扮演仲裁者,甚至在工會與華航公司的協調會議上有「僅是來開座談會」的言論,邱羽凡認為該發言極為不妥,「不會有人只是為了開個座談會來罷工。」她認為,政府在華航具有官股,應該認清自己是資方,避免球員兼裁判。

但另一方面,她也強調在台灣目前工會發展尚不成熟的階段,為避免因衝突延宕,使社會輿論方向更難以預期,政府適度介入也是可以理解,但除去具官股的勞資衝突,長遠來看,要讓勞工運動健全,政府最應該扮演的是中立角色,讓勞資雙方自己透過實力來對決。

那麼要形成像德國政府一樣,在勞資衝突時採取中立角色,需要什麼樣的社會先決條件呢?邱羽凡認為,首先要建立工會民主,再者社會大眾要認知工會是一個很重要的組織,並且資方也要知道工會是一個正常的存在。她也指出,台灣目前在社會條件上尚未到達,因此目前勞動三法讓政府可以強力介入,在罷工的階段,政府隨時可能要求「強制仲裁」,使罷工中斷,形同是以政府威權來指導罷工。

罷工應該要有預告期嗎?預告期真能保護消費者嗎?

邱羽凡認為,預告期僅是罷工制度的一環,是否需要預告期,須從整體制度討論。她點出,目前在台灣要合法罷工程序繁複,要先組織工會,且僅能針對「調整事項」而非「權利事項」來訴求,並且要先經過與雇主談判不成後,還要去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宣告調解不成立後,還要經過罷工投票,取得罷工範圍過半數同意,才終於能合法罷工。她指出,光是要合法罷工,程序已經非常冗長,因此不需要再增訂預告期。

此外,以此次媒體報導華航機師罷工為例,六小時的預告期間,華航就不斷致電機師詢問是否會罷工,已屬不當勞動行為,認為就算給資方再多時間,資方都可能只是把心力花在干擾罷工,而非維護消費者權益,就算法令上可以限制雇主不得干擾罷工,但若雇主真的違反,「等到勞工去打訴訟,罷工都已經被瓦解了。」

「必要服務條款」已是對消費者權益保障 且消費者也可能是勞工

她指出,現行法令有「必要服務條款」的規定,已是對影響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等重要「權益」的保障。「保障的是『權益』,而非『不方便』。」她強調,若一般消費者連不方便都不能接受,那顯示的其實是對罷工這件事本身的敵意。

「消費者不會永遠是消費者,身分會是多元的。」邱羽凡強調,每一位消費者,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都可能成為勞工,若政府增訂預告期而對勞工造成限制,最後在自己需要爭取權益的時候,被限制的就是自己。

罷工可以爭取人事權嗎?

而在這次華航罷工中,也有聲音認為工會針對人事安排提出訴求,是「管太多」。邱羽凡則回應,這反映的是台灣勞工沒有想過可以透過罷工來改善「整體勞動條件」,形成勞動條件的機制就是來自經營者的決定,自然也包含經營權,例如德國憲法中,就保障罷工可以影響到勞動與「經濟條件」。

她強調,勞工運動的目標應該是要發展工會民主跟產業民主,讓勞工在工會中、在經營權形成決策時就能參與,「才不會永遠都在收爛攤子」。管中祥也總結,勞工運動要改變的,不會僅僅是勞動條件,而是整個勞資與生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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