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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評論 司法改革

司法院長犯下的第一個大錯

2017.06.08
文/有法官

大概是美麗的天燈海佔據司法院長太多心思,司法行政廳與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草率趕工出來的「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就在一片天燈海下悄悄地通過了。這是影響未來30年台灣稅法進步的關鍵時刻,可惜司法院任令違章建築就地合法,新瓶裝舊酒,這絕對是司法院長要負起的責任。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設置稅務專庭的立法理由為「鑑於稅務案件已成為我國行政法院最為常見之訴訟類型,為改善稅務行政訴訟之審理品質與效率,爰明定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辦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顯然我國稅務行政訴訟的品質與效率堪慮,立法者才要設立稅務專庭,並限一年後施行。

然而,司法院106年度第4、5次人事審議,又是大量現任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請問本來稅務專業堪慮的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難道是臥虎藏龍,哪來這麼多「稅務專業法官」?

鋩角就在司法行政廳與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抄襲「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應付交差而弄出來的第4點第2款「3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40件以上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要件。這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是一套為最高行與高行法官量身訂做、因人設事的審查要點,目的只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大限前趕鴨子上架生出一堆「稅務專業法官」,完全是司法行政官僚得過且過、敷衍了事的經典之作。

本文推測,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要他們發表文章、寫論文來申請實在太難了,最近3年內也不太可能湊到60小時的稅務研習時數,最簡單的就是寫判決老本行──跟稅務有關的裁判書類,尤其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要湊3年內40件,根本小菜一碟。但3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40件以上,就具有稅務專業嗎?天方夜譚。如果現任行政法院法官這麼有專業,還需要立法者成立稅務專庭嗎?新瓶裝舊酒的結果,就是為人詬病的同一群人繼續阻礙台灣稅法進步30年。

台灣每年都有不少公法人才進到司法官系統,但這些公法人才就有如泥牛入海,消散無蹤,無法促進公法實務的進步。原因就在進入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的遷調門檻,讓年輕、公法正強、最有能力與學術良性互動的法官們消磨在其他事務領域裡。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長期被欠缺足夠公法水準的法官們霸佔,這些人的背景大多是長期接觸民事的資深法官,有些根本連行政法都沒念過或考過,這才是阻礙台灣公法實務進步的主要原因。

司法院長也許是對金字塔著迷了,以為只要建立能力堅強的最高行政法院,就可以治住沒有專業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但人民對稅務訴訟審理品質與效率的要求已是燃眉之急,等金字塔蓋好如引長江之水救涸轍之魚;就算金字塔完成了,人民還要忍受沒有專業的稅務專業法官荼毒一個審級,何苦來哉?

司法行政官僚們有完成立法委託的壓力,1年內要從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生出足夠的稅務專業法官,實是不可能的任務。但解法不是隨便抄襲後趕鴨子上架、原班人馬胡亂擦脂抹粉後又粉墨登台,而是應該認真回應立法者對於稅務「專業」法官的期待,以論文、學術文章或值得參考判決搭配具有實質審查能力的審議作為審查機制,並立即呼應國是會議分組討論意見,研議專家學者或精通稅務之律師兼職稅務專業法官(這也有比較法可以參考),及時提出法官法與法院組織法修正案。結果司法行政官僚粉飾太平,導出這齣難看的戲碼,如果連司法院都不能誠實面對自己、面對行政法院體系欠缺專業法官的現實,人民不信任司法,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相關內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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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

・本文作者為地方法院法官,「有法官」為其化名。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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