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工業革命發展至今,勞動世界所形成的核心規則之一,就是勞動者在團結組織之下,應該、而且必須擁有罷工權,這是彌補個別勞工難以對抗雇主,避免受單方剝削的必要手段。時至今日,沒有人區分公私部門,不論服務於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民營企業或其他領域,只要是受僱者,不但擁有團結權,能夠組織工會,進一步也必須保障其集體行動權,特別是罷工之爭議行為,使之不致淪為無牙老虎、集體行乞的無力者大集合。這叫勞動者的基本人權,是文明社會的重要指標,不只是國際人權公約所明文保障-例如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更是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權特徵。一句源於美國20世紀初的名言:告訴我一個沒有罷工的國度,我就告訴你一個沒有文明與人權的國度。
當然,沒有一項權利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即便從國際公約出發,例如前述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也說道:只要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共秩序,或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權益,透過法律,仍然可以限制勞動者的罷工權。然而,文明與人權世界,對於何謂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與第三人權益,有一套貫穿之標準與內涵指向,不是任由社會行動者妄加主張與詮釋,進而恣意限制他人的基本人權。簡言之,從人權法角度,其他民主法治國家之實踐,都鮮少看到將「學生受教權」套入這些概念,而通往禁止教師罷工之奇特結論。如果說的是第三人權益,通常也是指「罷工將產生危害第三人身體、健康或其他重大憲法法益」之情形,而且還要援引比例原則來加以考量審酌;以「學生學業」作為禁止教師罷工之更高位階的憲法利益?聞所未聞,曠世奇談。
即便將台灣社會定性為儒家傳統場域,強調師道與人倫,也不能自絕於現代國家的人權保障與人性尊嚴之外,否則無異自我沈淪,陷入封建守舊泥淖。師道自然重要,其核心精神必將長存,但由現代眼光觀之,指的無非核心職業倫理,教師固該解惑、傳道與授業,但既不是本於家長父權式地位,更沒有把持得以任加懲戒嚴治學生的優勢特權;師道來自於專業倫理,人倫存續於師生間對等地位上的尊重與扶持,教師與學生或許不只是僵硬冰冷的教育法律關係,但也不需妄加超凡入聖的雲端上期盼與道德訴求。事實上,奠基於現代公民意識與勞動人權的罷工權,也應是教育的核心內容,殊不見德國國小社會課本即言及「勞動者有權組織工會,必要時得行使罷工權,社會應予理解並支持」,這種提示,不只是教育內容,更可能是真正的師道與倫理展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何姆斯曾說:要追求和諧,請到墳場去;社會既然多元,衝突與對立既然命定,教師何不在必要時以身作則、親體力行?師道與倫理,怎比教師於特殊情形下立馬展現於學生之前,來得更為適當與貼切?
有些勞工,例如服務於公部門者,其勞動與經濟條件常為法律所明定,某個角度而言,至少較民營企業受僱者較有保障,這點沒錯。然而,即便如此,至多只是「協商空間與程度大小」,而非能不能協商、可不可以行使罷工權的問題,兩者根本毫不相干。台灣的公立學校教師,許多勞動權利確實有較高密度的法令規範,但也多集中於教師待遇之類的事項,其他有甚多「非單純金錢價值」的勞動內容,大都只是聽從教育主管機關或校方的單方指示,教師的團結組織,不但可對之協商,也就當然有透過罷工權來加以施壓,貫徹本身主張的必要性。已受保障、沒有協商空間?完全無法作為教師不應該有罷工權的正當理由。
人權法上有句話說:廢除既有侵害人權的法律與制度,永遠不嫌晚,學習他國保障人權的法律與制度,永遠不嫌早。罷工作為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已經沒有學理上的爭論價值,早是普世共識,別再昧於現實,自討無趣。當然,國人普遍重視教育,不爭事實,所有實踐經驗也顯示,一個得不到社會支持的罷工,也無法伸張其正當性。人權叫做 like it or not,不論喜不喜歡,別人就該擁有,教師工會如何選擇罷工議題,如何宣揚並試圖貫徹其主張,是否過當的、不符比例的以犧牲學生來達成目標,社會都會關注,人人睜大眼睛,它的實質正當性會時時被挑戰,但不論如何,它都不應該是人權法上的問題,因為,教師,就像其他勞動者般,應該擁有罷工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