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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立委尤美女、伴侶盟分別提出推動同性婚姻的民法修正草案。尤美女版本著重於修改民法972條的「男女」性別字樣,改為「雙方」當事人,希望納入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制度,保障相關權益與平等人權。而伴侶盟則是提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三套獨立的民法修正案,並進行為期一年的連署,不僅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也試圖拓展對於家庭的想像。而自前年底提案至今,尤美女版本以及伴侶盟的「婚姻平權」草案都通過一讀,付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審查,但至今未排入議程。
全球目前有15個國家通過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而英國、美國、墨西哥則是部分區域合法,而從分佈地圖上來看,亞洲與非洲許多國家甚至是明令禁止同性戀,以程度不一的法律束縛之。
支持同性婚姻、並認為現行法律違憲者,則認為選擇婚姻屬於人格發展的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禁止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制度,違法人性尊嚴。而與婚姻相關的其他權益,也因此受到不平等的限制,使同性伴侶成為次等公民。
支持同性婚姻者也認為,婚姻制度並非鐵板一塊,價值觀也與時俱進,過往婚姻制度中的壓迫,有許多現在也早已消失。而在同志家庭的部分,支持者認為,國家應制度性保障多元家庭,更不該以性傾向作為判斷具備親職能力與否的標準。
反對同性婚姻者認為,婚姻權並非憲法明定之基本權。但透過大法官釋憲,他們認為婚姻與其衍生的家庭權,應屬於憲法第22條範圍內制度性保障之權利,但僅限目前民法承認之一夫一妻婚姻。
此外,反對同性婚姻者也認為收養子女並非基本人權,應考量子女之權益,而質疑同性家庭在性別角色學習、愛滋病暴露風險、不當性接觸比例方面可能比異性戀家庭高。
參考資料
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