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最新
  • 類型
  • 勞工
    • 勞動檢查
    • 不當勞動行為
    • 移工
    • 公教勞權
    • 勞動權益
    • 非典勞動
    • 薪資
    • 罷工
    • 職災
    • 關廠解僱
  • 司法
    • 死刑
    • 精障刑責
    • 冤案
    • 司法改革
    • 公民抵抗
    • 集會遊行法
    • 公民投票
    • 選罷法
    • 模擬法庭
    • 司法
  • 土地環境
    • 天災
    • 生態保育
    • 都市更新
    • 居住權
    • 公害
    • 文化資產
    • 能源
  • 性別
    • 婚姻平權
    • 性別平等
    • HIV
  • 教育
    • 教育政策
    • 課綱微調
    • 校園教官
    • 特殊教育
    • 虐待兒童
  • 社會政治
    • 突發事件
    • 政治事件
    • 遊民議題
    • 動物福利
    • 政府組織
    • 社會照護
    • 外籍人士人權
    • 八仙塵爆
    • 兩公約
    • 金管會
    • 諾富特事件
    • 智慧財產
    • 轉型正義
    • 身心障礙
    • 青少年參政
    • 選舉
    • 高雄氣爆
  • 族群
    • 原住民族
    • 族群傳播
  • 生活文化
    • 媒體
    • 民生
    • 人物
    • 隱私權
    • 情緒心理
    • 影展
    • 醫療
    • 書評
    • 宗教
    • 文化
  • 國際
    • 國際局勢
    • 中港澳
  • 【專欄】
    • 合作專欄
PNN臉書粉絲專頁
menu
search
search
  • 報導
  • 評論
  • 影片
  • 相簿
  • 懶人包
  • 特輯
首頁 類型 評論 政治事件

服貿開放第二類電信:台灣沒賺到,面臨資安疑慮

2014.05.12
文/吳國維

開放第二類電信?台灣沒賺到,還要面臨資安疑慮。在服貿協議的電信與網路項目中,政府一再告訴國人,我們是以「小三換大四」,真的嗎?

讓我們認真看看什麼是「小三」,什麼是「大四」。

台灣開放的「小三」服務並不小

服貿協議中台灣開放的服務是「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以及「數據交換通信服務」,這三「小」項。但從協議內容的文字描述來看,開放項目顯然並不單純。以下逐一檢討,前二項如下:

(1).存轉網路服務:例如傳真存轉服務。電信業者租用專線或電路到用戶(企業或個人)處,讓用戶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之(伺服)系統,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並送至目的地。

(2).存取網路服務:例如電話秘書服務。電信業者租用專線或電路到用戶(企業或個人)處,讓用戶可將資料或資訊送至電信業者之(伺服)系統,電信業者再將資料或資訊轉換後,供用戶取用。

這兩個項目重點顯然不只「傳真存轉服務」或「電話祕書服務」,而是後面描述的一大串說明。依據這兩項的文字說明,可以解讀成「涵蓋目前台灣所有二類電信業務」。而這類業務包含:網路服務供應商(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內容供應商(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以及資料中心等等。

「網路服務供應商」就是中華電信的 Hinet 之類的服務,而「網路內容供應商」類似台灣雅虎奇摩,「資料中心」則類似台灣的Google 資料中心。

這些算小項目嗎?政府為何不「正面表列」,一一列出所有規範事項。

(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電信業者設置網路設備(如 X.25 網路協議、Frame Relay 分封交換技術 或ATM) 提供用戶(企業或個人)數據資料之通訊服務。

第三項,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法,這些都是老科技。但別忘了,這些老科技在許多傳統商業行為中仍然繼續使用,而且深入我們個人日常生活。例如所有信用卡消費據點幾乎都使用這些技術。也就是說未來台灣消費者使用信用卡購物時,內容(包含信用卡號、消費金額等等)都可能經由該供應商,資訊或資料內容就會被該供應商掌握。

更何況,現在絕大多數的金融單位還是使用這類科技進行金融轉賬、沖銷等等,這還是「小三」嗎?

協議內附帶的限制內容說:「陸資投資人必須在海外或中國上市之電信業者、陸資總股權上限不得超過 50% 及陸資不得具有控制能力(以上明列於開放承諾表中)‧‧‧等。 」

以台灣一家上市電信公司為例,大老闆以及其控制的企業在該公司的控股只有 35%,卻可以自己當董事長,指派總經理。再以中華電信為例,交通部以及政府擁有的股份差不多是 38%,卻能指定董事長與總經理。用不超過 50% 說明不會具有「控制力」,恐怕說服力相當薄弱。

中國提出的「大四」服務不實用

(1).網際網路接取服務(ISP):
既然我們對中國開放「存轉網路服務」以及「存取網路服務」,中國卻只有開放 ISP 給台灣,這哪是「以小換大」。

(2).「呼叫中心業務」(Call Center)以及

(3).新增1個「離岸呼叫中心」福建省試點城市:

我很難像政府一樣的樂觀,認為是台灣「賺到了」。呼叫中心的設置是從「成本」與「資料」來看問題。

目前絕大多數「大中國」企業服務中心,都把呼叫中心設置在中國,理由是「成本」。因為中國人力成本比台灣低太多,以至於許多呼叫中心都設在中國(例如蘋果電腦、航空公司以及國際性旅館)。我很難想像哪家企業會把呼叫中心設在台灣服務大中國區。

開放呼叫中心是幫中國創造就業機會,而不是幫台灣創造就業機會,哪來的利多。

從「資料」的角度來看,把呼叫中心設在中國,資料自然地被轉移到中國。我們如何保證資料的安全、保密,並符合台灣個資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台商就因為擔心被中國政府掌握企業經營機密,特別把資料(人事、商務與會計)設備放在台灣。

更令人難於理解的是,為何只開放福建省。查驗福建省的產值與台灣產值規模,為何不交換市場規模大致相同的地區,而不是讓台灣大市場交換福建省的小市場。

(4).我方業者可在福建設立合資企業經營電子商務:
以淘寶(聲稱年營業額已經五百億)或 Amazon 為例,台灣從來沒有限制這些廠商在台灣經營電子商務,甚至在台灣可以任意瀏覽中國媒體網站。然而中國有容許台灣媒體網站在中國被瀏覽嗎?大陸與台灣在這個項目,實質上並不對等。

其次,電子商務的重點不是在哪裡「設點」,而是有沒有被「封鎖」。只要中國不封鎖台灣電子商務廠商(包含網站以及未來的廣告行銷等),台灣廠商其實不需要到福建省設點。若他們不封鎖台灣電子商務廠商,台灣廠商依據其需要,決定是否在台灣或中國設點。如此一來更有利於在台灣創造就業機會,並降低成本。

第三,中國電子商務各省有各省的執照。中國給台灣福建省執照,就只能在福建省經營電子商務。其他省份的經營可能違法。另外,在台灣的電子商務廠商可以在網站中銷售各項產品而無需申請一堆執照。但在中國,在電子商務網站賣書,要有賣書的執照。幾乎賣一類商品就必須申請該類商品的執照。從此可知,中國與台灣的商業文化其實有很大差異。


「以小換大」不成立

從上面的分析與判讀,我認為政府所謂的「小三換大四」顯然不成立,而且談判策略缺乏整體考量,例如:談判時,只考慮到項目,而忽略項目中對於台灣自身市場的規模以及台灣就業市場的掌握。假若不是學生運動把此一協議擋下來,恐怕我們還真的會把吃虧當恩惠。

.本文作者為哥倫比亞大學資訊科學碩士,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NII,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Enterprise Association)執行長,透過研究成果與實際參與的經驗,提供資通訊產業所需的諮詢顧問服務。
.本文原刊登於「有物報告」。有物報告取名自「言之有物」,科技業人士從專業角度探討科技業有趣的議題,包括國際合作、新科技、領袖、商業策略、遊戲、動畫、法律、職場生活以及創業等。
.本文為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特色圖片:jfcherry/Flickr CC/goo.gl/xvrTco。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All Contents Copyright,Taiwan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客服專線:(02)26332000 傳真電話:(02)26349136 114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