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將開庭審理「特宏興368號」漁船喋血案。由於上個月本案首度開庭時,有被告的律師當庭反映印尼語的通譯人力不足,法庭上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多數交談,無法妥適翻譯讓被告了解,被告多數恐怕影響被告權益,律師希望此次開庭狀況能夠改善。
法院是在上個月底首度開庭審理此案。八名被告的印尼漁工在法庭上排排坐,法院僅安排一名印尼語通譯,疲於應付被告眾多且案情複雜的翻譯工作。多位律師表示,事涉死刑重罪,如此安排嚴重損及被告權益,要求法院增派通譯,並準備印尼文的起訴書,讓被告了解案件的審理狀況。
宜蘭地院並未當庭承諾。但地院刑事庭長兼發言人林惠玲事後接受記者採訪表示,通曉印尼語的通譯的確較不普遍,法院的資源也有限,但對於律師質疑準備程序進行不順暢的狀況,會特別克服。林惠玲說,下次開庭希望能請到一位以上的通譯,保障被告的權利;並會考量通譯的體力負荷,開庭時間會適當分段;法院也正在尋求適當的翻譯管道,準備印尼語的起訴書。
本案於去年12月起訴,上月底首度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被控殺人重罪遭收押禁見的六名被告Visa、Mashuri、Konedi、Solehudin、Wara、Warudi被法警押解進入法庭。兩名僅涉毀損天線罪嫌,責付在外的被告Waehidi、Jenal,由協助安置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陪同前來應訊。因被告人數眾多,法官將八名被告編號,要求依序入座,避免混淆。
在押被告尚未坐定之前,船長陳德生的大姊,隔著法庭與旁聽席間的短柵,逐一湊近六人面前,憤怒展示死者遺照,稍後被法警制止。對於被告漁工表示,案發當日是因為船長陳德生打罵漁工,雙方肢體衝突才進一步引發殺機,陳德生的大姊與女兒、女婿在法庭外受訪表示,陳德生平日對漁工照顧有加、精神狀態也沒有問題,不可能打罵漁工。
六名在押被告將於3月18日羈押期滿,合議庭上午先就屆時是否繼續羈押進行審理。檢察官表示6名在押被告的重罪、逃亡、串供等羈押原因仍在,主張繼續羈押禁見。但被告的律師均主張,本案偵訊筆錄已經製作完畢,被告也都坦承犯行,若責付印尼辦事處或相關機關,應不至於逃亡。
被告律師不約而同指出,這些印尼漁工在看守所語言不通又遭禁見,案發後薪資也沒有直接發到他們手中,經濟困窘,在看守所的基本權利受到影響。
也有兩名當事人的律師表示,當事人案發後因為手機預付卡、現金、通訊錄等都遭到扣押,加上出海太久已記不得家中電話,去年1月上船迄今未曾與家人聯繫,建議法院至少基於人道考量先解除禁見,讓他們和家人聯繫,安撫心情。
不過合議庭仍在日前裁定,六人繼續羈押禁見。
本案6名在押被告,加上責付中的 Waehidi、Jenal,8名漁工都是境外聘僱。最資深的Visa雖已滿三年續聘,但根據律師曾威凱描述,Visa的華語溝通能力不佳。其他更資淺的被告當中,還有4名新進漁工,是在去年1月17日搭飛機才入境,18日就直接上船出海,只約略聽得懂幾句簡單的華語、台語指令。
法庭雖安排一名通譯,法官大致唸完起訴書的內容,請通譯人員轉述被告,通譯人員僅以印尼文說明數句之後,便回過頭向法官表示,已經向被告大略解釋。在語言不通的狀況下,多數法官、律師、檢察官的交談內容,並沒有翻譯讓被告了解;八人也只被動回復法官的詢問。
由於當天進行調查程序,整理雙方的爭點,事關未來審判走向,多名被告的辯護律師認為,有些內容是辯護人沒有辦法代替被告回答的,如果沒有讓被告準確知道細節,會影響其權益。他們據此要求法官加派一位通譯人員,確認內容的完整度與正確性。
還有律師表示,希望綜合答辯時,律師的陳述也能請通譯翻成印尼文,讓相關被告理解律師們在講些什麼,畢竟這些攸關被告的權益。
此外,主要被告Visa的律師曾威凱,對於地檢署與法院沒有替被告準備印尼文的起訴書,也表達不滿。曾威凱受訪表示,這樣的安排,顯然已經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條的規定。
陪同Jenal、Waehidi前來應訊的TIWA研究員吳靜如,以及原籍印尼的該會工作人員Nana,也在旁聽席發現,法庭上的華語與印尼語雙向翻譯,的確有許多錯漏減省。


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特宏興368號海上喋血事件發生在去年7月15日。這艘遠洋漁船共有11名作業人員,船長、輪機長為台籍;另9人為境外聘僱的印尼漁工。當時該船已出海作業近半年,位於南太平洋海域。
檢方指控船上最資深的印尼籍漁工Visa,因「漁船作業問題」與船長陳德生發生衝突,另名船員Mashuri稍後也加入,共同持浮球將陳德生打傷倒地。Visa隨後偕同Mashuri和其他4名新進漁工,共同將當時尚未死亡的陳德生丟入海中;稍後又唆使4名新進漁工將不知情的輪機長何昌琳也丟入海中。另2名未涉及將台籍幹部丟入海中的漁工,則被控與Visa共同毀損通訊設備,逃避追緝。

第十四條
一、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
二、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三、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1. 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2. 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
3. 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
4. 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
5. 得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喚其證人在與他造證人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
6. 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
7. 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