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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財的悲歌、檢察官的無奈──談緩起訴與職權不起訴

2017.05.23
文/鄭子薇

阿財很貧窮,但是年輕工作時發生工安意外,所以失去了工作能力。為了養活家中精神障礙的媽媽,和緩解生活壓力的苦悶,偷了鄰居雜貨店的1個麵包和1瓶米酒。雜貨店老闆非常生氣,一狀告到地檢署,請檢察官從重量刑。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阿財情堪憫恕,所以按照法律規定,給阿財做了職權不起訴處分(就是認為阿財有犯罪,但是不起訴阿財。檢察官可能會當庭訓誡阿財,要求阿財不要再犯),但雜貨店老闆堅持告到底,所以向檢察官的上級機關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再議」,高等法院檢察署認為,既然雜貨店老闆沒有原諒阿財,就不適合讓阿財不起訴,所以把案件發回地檢署,要檢察官重新審酌。

接到這個案件的乙檢察官,也認為阿財情堪憫恕,想要給阿財緩起訴(就是認為阿財有犯罪,但是暫時不起訴阿財,如果阿財在一定的期間內完成某些條件,就不會起訴),可是阿財這時堅持不認罪,因為他認為自己是為了溫飽,也把偷到的東西還給老闆了,而且他沒有錢,所以不同意支付被害人賠償金,因為阿財沒有工作能力,也不能去做義務勞務。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叫阿財賠償老闆,或是支付國庫一定的金額,或是叫阿財去做工,都必須經過阿財的同意。因為阿財不同意而且不認罪,檢察官也只能起訴阿財。

被起訴的阿財覺得人生無望,於是又去偷了酒喝,酒醉之餘,回家看到媽媽,便毆打了媽媽一拳,沒想到媽媽因此跌落輪椅,傷重不治死亡。又進了地檢署的阿財,因為犯的是3年以上的重罪,就算檢察官再怎麼同情他的處境,也沒辦法給他緩起訴的機會了。

以上這個故事,改編自許多實際發生過的案件。檢察官依法雖然有職權不起訴和緩起訴的權力,但是通常必須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或是必須被告認罪並接受緩起訴的條件,才能夠做職權不起訴和緩起訴。但通常告訴人同意和被告認罪的案件,也不太會進到地檢署,或者直接和解就撤回告訴了。這也是為什麼車禍案件中,當被害人要求的賠償金不合理的時候,檢察官沒辦法對被告做緩起訴處分的原因。

另外,即使是證據明確的案件,如果被告不願意認罪,當然也不會同意緩起訴的條件,這個時候,檢察官也沒辦法做緩起訴。

最後,如果阿財下一次又再因為貧窮而去偷東西,檢察官就必須考慮撤銷阿財的緩起訴處分,也很難再給阿財一次機會。因此,在現行的法律規定和上級機關的要求下,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給被告緩起訴或不起訴,或是被告不認罪,或是被告有前科、再犯率甚高(如:施用毒品、竊盜案件),或因為被告因為經濟狀況和身體狀況無法履行緩起訴條件(如:沒有錢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恐怕才是臺灣檢察官不樂於或難以使用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的主要原因。

這一類的案件,起訴由法院判決對被害人和被告而言,都是更多的煎熬,也並非檢察官所樂見。如果我們的法律規定或上級機關的監督,能夠給檢察官多一點空間,例如:不要再拘泥於被害人同意或是被告認罪,而著眼在緩起訴、不起訴的妥當性,或是在有事後審查機制的前提下,開放3年以上的重罪也可以做緩起訴,或許更能落實職權不起訴和緩起訴的良法美意,也更能達到檢察官篩選案件進入法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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