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至6月間,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偕同苗栗通霄分局警方,控告苑裡反瘋車自救會成員與聲援者,包括強制罪、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達三十餘人次。幾個案子過程如出一轍,自救會先於現場和平表達訴求,廠商立刻報警,警方趕到後以優勢武力上銬逮捕,拘留警局期間由廠商提告,最後將鄉親與學生送往地檢署,由值班檢察官即刻起訴,即使顯無犯罪事實。
2014年4月30日,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102年度易字第371號、第434號兩案無罪,這是自救會第一次在訴訟中獲勝。細讀苗栗地院新聞稿可知,法官認定自救會表達訴求與《刑法》無涉,更坐實此為財團與政府的「策略性訴訟」,目的在於恐嚇苑裡鄉親與聲援學生,要自救會放棄抗爭。其中,筆者於2014年4月25日才以影像紀錄者的身分來到苑裡,無罪兩案中,筆者佔了四個被告人次,說偶然實在牽強,不如說訴訟成立,正揭示了運動所面臨官商合謀的惡意。
官商合謀之說如何成立?自救會看到了里長、鄉代、鎮長、縣長的冷漠以對,與在地立委的無法信任,地緣政治與資本的合謀是顯然的。而透過抗爭與施壓,環保署雖願亡羊補牢退回環差,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卻持續拒絕訂定風機設置相關規範,一直以來未曾與鄉親進行實質溝通。或許能夠猜測其中的政治交換。一來,近年英華威作為特許開發之民間電廠,機組數急起直追早期發展風力的台電,已取得類似壟斷的地位;二來,包括英華威等跨國與在地資本欲推廣「電力自由化」,並結盟朝野政治勢力,也獲能源局青睞。如此,當前風機設置相關法令,僅是「環境影響評估法」、「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拼湊出的鬆散制度,不僅缺乏專法,更無利害相關人救濟管道等,便是有跡可尋。
從政經分析的角度,資本不斷擴張,需求的是「空間的新自由主義化」,如小政府、放寬投資限制。假使將大型風力發電的的在地開發,以大衛‧哈維(David Harvey, 1989)所提出資本的空間修補(spatial fix)[1]理論析之,苑裡遭遇自然資源被掠奪被分配的過程,可以理解為大型資本以「發展綠能」的名義,行掠奪地方之實。實作上,政府將國有保安林地以公告地價5%之低廉租金租予英華威,則風機塔座周圍的開發利用,受承租者英華威公司限制,外部性則由自然環境與在地居民概括承受。但這樣的掠奪模型得以實現,還有賴官商合謀作為重要前提。
由此看來,苑裡反瘋車自救會的「公民不服從」,是對政府不周全制度的發聲,是抵抗資本壟斷地方發展、是保衛在地的生存權,即使違反既有法律,也無損其充分的正當性。更不用說判決無罪的案例了。當政府與大型資本,只想挾著資金與技術的優勢,憑藉對制度漏洞的理解,在地方為所欲為,遭受鄉親與聲援者行使「公民不服從」抵抗,只是剛好而已!
至今,經濟部能源局仍未針對制定風機安全規範釋出善意。甚至在英華威動用「策略性訴訟」的同時,於去年十二月黑箱展延其施工許可,試圖拉長戰線消弭抗爭,再度坐實官商合謀。如今,半年展延即將在五月底到期,假使能源局妄想再次黑箱展延,並繼續推託制定風機安全規範的責任,即使面臨「策略性訴訟」的陰影,鄉親要繼續抗爭,學生一定相挺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