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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羈押張德正的「依法審判」之外

2014.02.19
文/高榮志

張德正衝撞總統府,是否該被羈押?法律要件已多所討論,具體來說就是:骨折是否有能力逃亡,而能以「逃亡羈押」?就算選擇凌晨人群較少時衝撞,是否仍有殺人故意,而能以殺人未遂來「重罪羈押」?以及,就算構成殺人未遂,但是否有「再犯之虞」,以致於應該要「預防性羈押」?其它的想法,通常會被排除在外,以彰顯法律的「理性」。

尤其,我國的司法,高度重視「形式」,並以「依法審判」為依歸,其它法律要件以外之不相干事由,被極度排除在討論之列。其實,這就是當代法理學「法律」與「道德」應否混為一談的典型爭論。早期認為,法律以外的道德或倫理判斷,應該被排除在法律的適用之外,現在逐漸認為,排除在外的說法,不過是掩耳盜鈴,社會事實有其脈絡,法官判斷案件無法「真空、中立」、沒有任何價值立場,去脈絡、無立場,不過是一種空中樓閣的說法,不如在個案判決中,好好地反省社會事實脈絡,以及明明白白交待價值立場。

衝撞行為的社會脈絡

張衝撞總統府,有幾個重要的社會脈絡,被司法有意無意地忽略。其一,總統府是最高行政權的象徵,甚至於是國家的象徵,「衝撞總統府」,本身就帶有很高的政治意涵。張選擇總統府,或許是出於道路筆直、容易加速、能遂行目的之考量,但這個行為本身,是一種高度政治性言論的表達,言論自由、總統安全、社會安定與國家形象,都是重要價值的衡量。

其二,張德正的社會階層與心理成因。張是砂石車司機、勞動階級,典型的負面社會形象為教育程度不高、不易理性對話,當然,勞動階級也有正面形象,例如:反應率直、熱情感性、不虛偽。衝撞總統府的主因是夫妻失和、傷害案件認為司法不公,並且對政治失望。在以司法院長為代表的司法界,普遍認傷害案件法官的判決,並沒有明顯瑕疵的情況下,張就很容易被形塑成不理性、智識程度不高的庶民。衝撞的行為也因此而不理性,沒有循體制內反應陳情的缺失,被放大解讀,並且輕放體制內陳情是否失靈、不健全、或曠日廢時的討論。

因此,張過度率直地期待司法、熱情地相信以總統為首的政治人物,正面形象的特質也就被忽略不提。同時,司法不斷形塑、傳達、放送大公無私、無所不知、無所不能、要求人民信賴「司法是包青天」的行為,與政治人物好為人民父母官、信口解決萬般疑難雜症的態度,可能導致人民的盲目信仰與過度信任,也並不會被追究吹牛或亂開支票的可能責任,人民反而容易被自認理性象徵的法官、檢察官訕笑嘲弄或嗤之以鼻。總而言之,誰衝撞,誰不理性,誰負責,而且,是全部之責。

隱而未宣的法官價值

就法官的集體背景而言,其一,地院法官通常較為年輕,高院法官較為年長,不同的世代,對於總統府遭衝撞,象徵權威被挑戰的容忍度,多少也會有所不同。這樣迥異的基本感受與立場,就會導致一個難以避免的、先入為主的、認為這件事情「嚴重與否」的泛泛直覺。

淺白地說,看著蔣中正、蔣經國無可挑戰形象長大的法官,與從李登輝以降,直到陳水扁、馬英九,覺得總統被嗆是家常便飯的法官,對於「挑戰總統府」的感受,強弱自有不同。再者,不可諱言,兩個世代的法官,對法律要件的謹守程度,其實也有不同。隨著法律系逐漸百家爭鳴,只要願意,新一代法官,越來越能接受以人權保障與法治原則為核心的法律詮釋,對於資深者囿於舊時代的見解,或過度彎曲法律要件的解釋,也越來越不能認同。同時,司法的獨立性慢慢被遵守確立,只是因為上級機關的意見,下級就應受到拘束的想法,也逐漸被揚棄。終於導致地院硬要放人,高院硬要押人的僵持。

價值與脈絡形塑法律要件

這些社會脈絡與法官隱而未宣的立場,或多或少都會影響到羈押的判斷。當然,在「依法審判」的要求之下,並不會大剌剌喇地成為裁判裡文字的一部分,頂多驚鴻一撇,或者形轉成套用法律要件時,難以化為語言的輕重判斷。例如,認為張德正不是理性的人,所以有「逃亡」或「再犯」之虞。又例如,認為衝撞總統府危害總統安全、國家社會安定,挑戰總統、挑釁國家,實在非常嚴重,當然是一種「重罪」,儘管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結果,但是,主觀上的「惡性重大」,構成「殺人故意」,理所當然。敢挑戰國家、社會、總統,這些一般人想都不敢想的,實在是「膽子太大了」,「殺人」應該也是「敢」的。

台灣司法何時才能「見山又是山」?

當代法理學,一開始之所以要嚴格區分「法律」與「道德」,是因為早期太多法律的爭辯,易流於個人的道德之爭,久而久之,有權有勢者、多數人的道德會大獲全勝。將兩者區分,有相當的說服力,這是「見山不是山」的階段。

但是後續的修正與反省,認為法官的感受與判斷難免,也是司法之所以要由「人」來做出裁判的原因,正因為,這些幽微之處,法律要件的文字無法窮盡,也很難不透過「人」、來理解「社會脈絡」、來作出最合情合理合法、同時卻又能有前瞻性的判斷。

在這個羈押案件之中,若要說高院法官為什麼應被譴責,而地院法官值得嘉許,主要在於地院法官願意嚴守法治的信念。特別是高院隨意放寬「殺人未遂」作為「預防性羈押」的罪名,明明是法律沒有的規定,高院「為了押人」,超越法律,侵害人身自由,在所不惜。這些都是人權意識淡薄,極度重視總統府作為國家象徵的權衡與表現結果,高院的裁定比較體貼國家、而非人民。這是一種價值選擇,會因著社會整體對人權意識的高或低,而受到或低或高的批判與質疑。

高院法官受一己之價值影響,在實質上,不惜超越法律要件,作出違法創設,在程序上,以上級審之姿,退居二線,欲假借下級審之手,遂行一己之意志與判斷卻不願負責。台北地院的法官值得稱讚,因為,他們不但堅持了法治的底線,同時也抵抗了來自科層體制的壓力。當然,也有可能只是當他們親眼看到張德正,骨折氣胸,需要一天二十四小時的照顧,判斷一旦關進看守所,可能會鬧出人命。

無論是基於惻隱之心的良心苛責,或擔心輿論攻擊要擔負責任,這些台灣法官心裡的幽微之處,現在還不能允許被看見。我們期待「見山又是山」的司法,並且能具體彰顯在審判過程與判決裁定書之中,因為,這些才是司法最溫暖而富有人性的部份。

·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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