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最新
  • 類型
  • 勞工
    • 勞動檢查
    • 不當勞動行為
    • 移工
    • 公教勞權
    • 勞動權益
    • 非典勞動
    • 薪資
    • 罷工
    • 職災
    • 關廠解僱
  • 司法
    • 死刑
    • 精障刑責
    • 冤案
    • 司法改革
    • 公民抵抗
    • 集會遊行法
    • 公民投票
    • 選罷法
    • 模擬法庭
    • 司法
  • 土地環境
    • 天災
    • 生態保育
    • 都市更新
    • 居住權
    • 公害
    • 文化資產
    • 能源
  • 性別
    • 婚姻平權
    • 性別平等
    • HIV
  • 教育
    • 教育政策
    • 課綱微調
    • 校園教官
    • 特殊教育
    • 虐待兒童
  • 社會政治
    • 突發事件
    • 政治事件
    • 遊民議題
    • 動物福利
    • 政府組織
    • 社會照護
    • 外籍人士人權
    • 八仙塵爆
    • 兩公約
    • 金管會
    • 諾富特事件
    • 智慧財產
    • 轉型正義
    • 身心障礙
    • 青少年參政
    • 選舉
    • 高雄氣爆
  • 族群
    • 原住民族
    • 族群傳播
  • 生活文化
    • 媒體
    • 民生
    • 人物
    • 隱私權
    • 情緒心理
    • 影展
    • 醫療
    • 書評
    • 宗教
    • 文化
  • 國際
    • 國際局勢
    • 中港澳
  • 【專欄】
    • 合作專欄
PNN臉書粉絲專頁
menu
search
search
  • 報導
  • 評論
  • 影片
  • 相簿
  • 懶人包
  • 特輯
首頁 類型 評論 集會遊行法

【釋字718】集會遊行法部分違憲:未竟之功,待續

2014.03.22
文 / 陳思帆、錢建榮、周宇俢、林柏儀、江廷振

對於司法院所做成之釋字第718號解釋所做成之結論,基於聲請人及聲請人代理人之立場,我們表達以下幾點意見:

一、保障偶發、緊急性集會應予肯定

司法院釋字第445號明確宣示對偶發性集會之保障,若要維持偶發性集會存在之意義,便至少應將其修正為報備制甚至事後審查。本件解釋肯認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部分不應受到許可制相繩,而給予人民更多適時表達意見之機會,應值肯定。

二、準則性許可制之合憲性仍待檢驗

然而,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係做成於民國87年,距離三件釋憲聲請案提出的時間業已13年之久,臺灣社會的民主化與法治已不可同日而語,比較法、學者對於集會遊行制度之研究多半更甚以往,大法官違憲審查之尺度自得有所改變;況且,大法官以新解釋文變更舊解釋文之意旨不乏前例,卻在本件解釋文中完全拒絕處理集會遊行法第8條以下關於許可制規定是否合憲之爭議,令人難以信服。

事實上,誠如李震山、陳碧玉、陳新民大法官於部分不同意見書所稱,本件只要宣告許可制違憲,實無需再處理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部分所受之限制。黃茂榮大法官亦指出,若報備制與許可制皆可達到相同效果時,依照比例原則之意旨,許可制實應宣告違憲。況且,一律無差別的要求各種大小型集會遊行都必須適用許可制,早已不符比例原則,大法官當可就小型集會部分宣告適用上違憲;而聲請人對於第8條例外不需許可有違平等原則之質疑,亦未見大法官有詳細論述,至為遺憾。

三、刑事處罰合憲性為三件聲請案之核心

又以,對於違法集會不解散之首謀是否需課以刑責,早已有諸多學者主張去刑化。大法官或許認為三件聲請案皆無客觀上說明違憲之處。然而羅昌發大法官在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此次三件聲請案皆係因被告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而被起訴或處罰,多數意見卻選擇跳過該規定合憲性之爭議,令人納悶,成為的論。再者,此種單純不解散,甚至沒有侵害任何法益之行為,卻要求首謀必須扛下所有的責任並以刑事處罰作為代價,不免情輕法重,三件聲請書確實已有具體論述。

20140321 公視晚間新聞 緊急 偶發集遊許可案 大法官:違憲

四、立法者與執法者應更加保障集會遊行權利

末以,集會、遊行除為憲法第14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外,更是社會弱勢者的護身符。他們多半在沒有社會資源,在無法以電視、報紙或是論文表達意見的情況下,僅能選擇用身體的直接表現集體捍衛自己的思想並與他人充分交流。事實上,對於弱勢者權利給予更多保障,正是我國憲法濟弱扶傾的基本精神。我們呼籲,雖然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並未積極回應這個價值,然而立法者、執法者們,更應秉持自身對憲法的確信,勇敢站出來保護在街頭、在各地勇於發聲的人們,以讓和平集會、勇於發聲之人,能夠受到國家充分的保障。

.本文作者陳思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聲請法官。
.錢建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聲請合議庭審判長。
.周宇修,律師、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聲請人之代理人。
.林柏儀 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聲請人
.江廷振 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聲請人代理人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All Contents Copyright,Taiwan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客服專線:(02)26332000 傳真電話:(02)26349136 114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