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教授蘇宏達發文表示,2018年時,他在臉書批評民進黨的國立故宮博物院政策,被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已過追溯期仍被警察局約談。後來士林地院裁定,蘇宏達言論屬可受公評之事因此不罰,立刻掀起兩方人馬論戰,有人認為這本是言論自由,也有人覺得蘇教授說執政黨要「消滅故宮」的評論已構成假消息,理應要罰。
近期,台灣社會被不管是假新聞、社群媒體上的謠言弄得雞犬不寧,也有不少被不實消息入侵而造成社會對立、日常生活遭影響的情況發生,政府也在此部份下了許多努力,試圖杜絕假消息的快速傳播。只是,目前用以規範假新聞裁罰的法律,多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作裁定,其中,「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的定義皆不夠精準,容易讓警方在初階判斷時標準不一、管理範圍過大,更有民眾會認為,不管是分享或是消息的撰寫者皆須受罰太過嚴苛,言論自由有倒退之虞。
在網路發達、消息滿天飛的今日,我們究竟該怎麼應對,才能在維持社會秩序與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本集邀請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翁國彥律師一起對談!
針對蘇宏達稱民進黨要消滅故宮一案,翁國彥認為網路上雖有不同看法,但還是得回到這幾年下來,假新聞的氾濫與政府公權力究竟可以介入至何種程度來檢視。
行政院訂定假新聞主要有三要件:一、訊息內容為假;二、散播其訊息之當事人出於惡意;三、造成公共安寧危害,用這些要素來檢視蘇教授評論故宮一案,翁國彥認為此訊息的確不夠真實,發文者也許出自於惡意且並未客觀查證,或許民進黨的選情、故宮的名譽會受到損害,但此言論造成了怎麼樣明顯而立即的危害似乎未顯露出來,也因此裁定不罰,屬於蘇宏達教授的言論自由。
翁國彥提及,在民主自由的社會裡面,訊息往往是多元甚至紛雜的,卻也是言論自由市場的本質,因此政府機關若擔心民眾遭假新聞誤導的話,其實應運用更多資源去防範。防範的意思並非將所有假新聞都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而是要盡速澄清。
以性平教育常被抹黑為例,安定力量孫繼正曾散布「國小課本教學生性高潮」等不實訊息,教育部、教師團體在第一時間紛紛指正,以提供正確的資訊讓民眾參考。
政府用刑罰可以達成嚇阻作用,卻無法迴避被監督的責任,就某種程度上而言,民眾根據以往的事實而有推論、合理懷疑,雖非事實或已發生的狀況,卻是不同的聲音表達,政府也可以用正向的態度去看待這些言論,並做出正確的處置。
而現今台灣社會用來規範假新聞的法律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其前身是戒嚴時期留下的《違警罰法》,到了民國80年立法院全面翻修後成了《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維法的管理範圍很廣,通常是無須動用法院判刑卻會影響社會公共安寧、警察機關可自行管制的案件,凡舉酒醉鬧事、無故攜帶刀械、在公共牆壁上塗鴉等,都屬社維法管制,警察可對當事人進行拘留。
也因為所管範圍五花八門,公民團體提出「管太寬」的疑慮,某些原先是民主社會下可以包容的行徑,也會被警察已強制力來處理。再加上社維法的定義其實十分空泛,警方能選擇執法的權力亦過大,有些時候如社運、靜坐抗議表達對政府不滿、為自己權利抗爭等帶有目的的手段,也會被以違反社維法處理,等於是變相噤聲,也是為何此法為人詬病之處。
目前政府對於假新聞的裁罰也無區分輕重,不管是原始PO文者或轉傳者、出於故意或過失一律皆須受罰,也引起爭議。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可是,「謠言」的定義為何?「公共安寧」又是以什麼為標準?警方執法又以什麼為基準?警方的判斷依據是否與績效、當時社會風氣崇尚「全都該辦」有關?
既然如此,要如何改善社維法的不足?翁國彥舉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意圖使人不當選、散布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或是《證券交易法》中「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散布不實資料」者才須受罰,社維法也可向其看齊,完善主客觀的條件。
除此之外,政府需配置資源打擊假新聞、建立事實查核機制、迅速澄清而非一味裁罰;民眾也應培養查證能力、對自己的言論負責,社會秩序與言論自由才能達成平衡,而非反過來侵害民主社會的運作或造成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