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性戀他們是騎摩托車,兩個人坐可以騎很遠,」同運先驅祁家威說:「可是如果給個專法,就像是給同志伴侶協力腳踏車,騎短程還好,騎長程會很累。」
祁家威與臺北市政府就同性婚姻權益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今(24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言詞辯論。距離祁家威1986年公開在媒體上出櫃,他為同志權益奮鬥至今已逾30載,今日在辯論庭上他再次強調,另立專法對同志是次等公民的對待,讓同志一體適用婚姻制度才是真正的公平。
本次較受矚目的六位鑑定人中,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惠馨、臺大法學院教授張文貞認為現行法已容許同性婚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鄧學仁則表示仍有待法治化,其餘三人皆認定同婚尚未合法化。張文貞和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支持直接修改《民法》,鄧學仁、臺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及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三位傾向另立專法,陳惠馨則認為以修《民法》為先,若要另立專法須建立在積極性平權(Affirmative Action)的原則。

法務部長邱太三問道:「到底同性婚姻這樣的社會需求是從何時出現的?」令律師許秀雯面露詫異之情。(圖/取自司法院直播影片)
出席關係機關包含法務部、內政部戶政司及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法務部對同性婚姻較持反對意見,而內政部及萬華戶政所皆表示尊重法務部意見及大法官解釋。法務部長邱太三更詢問:「到底同性婚姻這樣的社會需求是從何時出現的?」聲請人祁家威之代理人、律師許秀雯回應,同性婚姻的需求開始的時間點因人而異,「譬如有些同性伴侶,他們等不到法律的承認,已經過世了。」當同志在歷史上一直作為被壓迫的群體,無法為自己發聲,又要如何界定這個需求何時開始?
修《民法》恐衝擊社會習俗和宗教自由?

鑑定人、臺大法學院教授張文貞。(圖/取自司法院直播影片)
北市府代理人、政大法律系教授廖元豪在詢答階段向法務部提問,若修改《民法》承認同性婚姻,是否有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具體案例?邱太三舉傳統祭祖習俗為例:「將來如果是同性婚姻,祖先牌位是要寫兩個都『考考』還是『妣妣』?」又或在訃聞中,將如何定位同性伴侶誰為媳婦、誰為女婿?他表示,此舉勢必將對我國數千年傳統習俗、社會制度造成衝擊,甚至可能影響宗教自由。
鑑定人陳惠馨指出,其實從古至今數千年來,也曾有一夫一妻多妾、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等多種不同婚姻模式,絕對一夫一妻的單偶制度其實直至1985年才確立,「過去台灣二十多年來,我們不斷修法、不斷透過大法官解釋,改變了傳統非常多對於婚姻的想像。」她認定現行《民法》第972條應用嚴格文義解釋,包括法務部、台北市政府都說,法律沒有明文說婚姻制度必須是一夫一妻制,「若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夫一妻制,立法者也沒有明白地強調同性婚姻是違法的,那麼台北市政府不讓同性婚姻者去作婚姻登記,我認為這才是違憲的。」 她質問法務部:「台灣有這麼多同志伴侶已經存在的事實,難道國家法律不回應這樣的需要嗎?」
「不該把同性伴侶之間自己可以協調解決的問題,拿來當成阻擋他們結婚的理由。」許秀雯說明,現已有許多同志自辦婚禮、自己建立家庭,他們在稱呼彼此上都沒有任何問題。她認為社會本就不停在因應新的文化而變遷,法務部不該低估人的創造力,而邱太三對「考考妣妣」困擾是杞人憂天。許秀雯也闡明,憲法應保護少數族群的權利。

法務部長邱太三(左)與北市府代理人廖元豪(右)。(圖/取自司法院直播影片)
「很多人擔心,同性性行為或很多淫亂的、破壞性道德的觀念會進入我們的世界,我們要去想,要進入婚姻制度的同志就是認同忠貞義務的人啊!」廖元豪強調,當然每個宗教都可以有不同對行為的規範和婚姻的定義,即使修了《民法》,人民依然可以主張自己希望依循的制度,同婚合法並不會對宗教自由造成任何問題,「上帝歸上帝、凱薩歸凱薩。」
鑑定人劉宏恩也表示,部份人民單純在道德情感上無法接受同性婚姻,並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若因此在名稱或制度上都不願讓同性婚姻成為完整婚姻制度的一部份,而要另立專法,「就是一個隔離而貌似平等,但實質上目的是隔離的對待。」
修《民法》或另立專法?

鑑定人、臺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圖/取自司法院直播影片)
鑑定人鄧學仁認為,同性婚姻沒有合法化的問題,因為它本來就沒有違法,應該是法制化的問題,「《民法》沒有禁止同性結婚,那何來違憲之有?」但現行《民法・親屬編》顯然是為異性婚姻制訂的,一體適用《民法》會有問題,例如同性婚姻是否適用婚生推定?若適用的話如何規範?
然無論另專法或修改《民法》,鄧學仁主要考量是子女的利益,「現在有關親職法的規定,要不然就是排除,要不就是避而不去規定,這樣會讓人民無法預測他身份關係的法律效果。」他擔憂,此情形恐違反身份關係的安定性,如女女婚姻若外遇所生子女,是否需受婚生推定?他認為未來需立專法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而非一體適用《民法》,才能避免歧視再發生。
「婚姻如果一個權利,應該是完全的利益而不會有人受害,但很多人因為婚姻而受害,所以它是一個制度。」鑑定人李惠宗認定,同性戀者想要的是被法律認可,而不是婚姻制度本身。「我們今天處理的問題是,不給同性戀者法律上的保障違憲?還是沒有給他們結婚保障是違憲的?」

大法官詹森林。(圖/取自司法院直播影片)
「美國2015年的判決顯然是超越德國的,為何您傾向德國伴侶制?」大法官詹森林提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5年做出的Obergefell判決,鑑定人陳愛娥回覆,只要在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能發揮相同的社會功能功能的情況下,即使不認同婚姻制度,也應該與同性伴侶同樣的保障。而之所以傾向參酌德國已登記的生活伴侶法,她認為:「因為美國相關的討論沒有嚴肅地把婚姻當成一個制度來省思,前提還是要確立婚姻的核心理念。」
針對美國Obergefell判決,張文貞補充說明,關鍵還是在於憲法上關於婚姻權跟婚姻自由保障的定義跟內涵是什麼,那這也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5年多數意見跟少數意見不同的最大原因。多數意見認為,憲法上所保障的婚姻權跟婚姻自由應該要從憲法上定義;但少數意見從既有的「一夫一妻」的婚姻來定義憲法上所保障的婚姻權,然而就法律位階而言,「憲法上的權利的內容,並不能通過法律上來解釋。」
張文貞進一步闡述,若說法律沒有給同志平等的婚姻權,憲法上的婚姻權也不該包含同性性傾向的婚姻權的話,「那我想這裡就犯了法律解釋憲法的謬誤。」
婚姻制度核心究竟為何?婚姻權和家庭權是否該分開?

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圖/劉芮菁攝)
許秀雯在詢問中提出一假設情況:若立法者判斷過生育年齡者因無生育可能,立專法規範其結合,「這是不是立法形成的自由?」邱太三回覆,現行《民法》並沒有以生育能力作為婚姻的必要條件,六、七十歲的男女要結婚也沒有問題,但立法者在立法之際,應也期待家庭能有繁衍後代的功能。
「婚姻權和家庭權在《憲法》上作為兩個不同的基本權利,是必須要予以區分的,」鑑定人張文貞在回應大法官黃虹霞的提問時也清楚說明:「並不是所有的家庭都從婚姻而來。」她舉例,如養子、養女就不是父母所生,卻是父母所養,這也是婚家兩權需分開的原因。她表示全世界所有的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在處理相關爭議時,都要被迫直接面對婚姻的本質:究竟是以繁衍後代為主,抑或婚姻所能提供的其他社會性功能?張文貞表示,所有法院最後結論都認為,這些社會性功能不能和婚姻的本質相互混淆。
現下釋憲時機妥當嗎?立法形成自由的界線如何劃定?

祁家威1986公開在媒體上出櫃,為同志權益奮鬥至今。雖已白髮蒼蒼,但仍堅持為同志權益奮鬥。(圖/許純鳳攝)
大法官湯德宗質疑,立法院目前尚未完成任何同婚相關立法,大法官在此時針對同婚爭議釋憲是否有司法權凌駕民意之虞?廖元豪認為,大法官今天可以負責畫出底線,再讓社會基於這個底線繼續討論。張文貞也堅持,即使民主與人權間在執行環節上產生爭議,「憲法上權利的判斷,絕對是釋憲機關責無旁貸的任務。」先確立了人權的基本原則,剩下的細節留有民主討論和審議的空間。
廖元豪則在最後陳述中闡釋,同性婚姻議題在台灣之所以成為民主跟權利的衝突,其實很多都是誤解,「同性結婚傷害異性戀婚姻?其實不會;同性結婚會不會傷害宗教自由?其實也不會。」他認為,在謠言滿天飛的爭論裡,憲法法庭是全國唯一在同婚議題上可以「說理」的地方,他殷切懇求大法官藉由釋憲把理說清楚,澄清誤會、恢復社會安定。
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布,司法院將在一個月內擇日公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