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社會集體汙名化司法官的說詞,有點貧乏。最近新出爐的,叫做「三門法官」,三門就是家門、校門、公門,意思是沒有出過社會就當了法官。詞是新的,概念是舊的,如果我的理解沒錯,這只是奶嘴法官的另一種說法。
對年輕司法官的汙名化,由來已久。但怎樣的奶嘴法官,因為缺乏怎樣的社會經驗,而做出怎樣的錯誤判決呢?這種情況到底有多嚴重或多普遍呢?不要再跟我講承辦性侵案的年輕女法官,要求被告「喇叭呈上來」的笑話了!我第一次聽到這個笑話,是在臺南一中的課堂上,那是二十年前,當時我還很瘦。二十年了,一樣的笑話,一樣的獅子鬃毛,還是有人笑得出來。
建立在都市傳說上的司法改革,只能是都市傳說。大學畢業就應屆考上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年齡大概是二十二、三歲,這些大學畢業生,怎麼可能沒有二十二、三歲人的生活經驗跟常識?難道大學法律系是什麼神秘的異空間,有著完全不同的物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同樣是應屆考上,為什麼律師執業三年叫作社會經驗、人生歷練,當個三年的法官、檢察官就不算數?[1]法院跟檢察署跟現實世界難道是天人之隔,司法官一年只能等於律師一天?

葛蘭西:農民看不起公務員等「鄉村型知識份子」,卻又希望自己有哪個兒子能當上公務員。(http://eserver.org/,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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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奇怪的想法,恐怕是反映了流行的矛盾心態:既深信「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又總是教條般地復誦著「百無一用是書生」。這種心態,不是當代臺灣所獨有,早在一九三○年代,義大利社會黨人安東尼奧‧葛蘭西就在他著名的《獄中札記》裡指出,律師、公務員之類的「鄉村型知識份子」,發揮著聯繫國家與基層民眾的職能,農民看不起他們,卻又希望自己有哪個兒子能當上公務員。
這世界上有三門法官的國家多的是,怎麼就臺灣會有年輕法官社會經驗不足的問題?難道我們的年輕人天生素質比人家差?或者我們的法學教育輸給人家?還是,這些優秀的法律系畢業生,進了司法官學院就被催眠、洗腦,忘掉自己是人,以為自己真的是恐龍了?
我當然不認為,我這個世代或比我年輕的世代素質就輸給人家,但即使我們真的比較差,養子不教誰之過?我們這個國家裡,就是有這麼一群不知檢討的老頭子,什麼都怪到年輕人頭上,動不動就一代不如一代,喔最新的說詞是缺乏「狼性」。破解這類話術的文章多的是,我只想補一句:沒有老王八蛋哪來的小王八蛋?

孫健智:接受一樣法學教育,年輕法官被嘲笑奶嘴法官,卻沒有奶嘴律師?圖為民間司改會「模擬陪審法庭」審檢辯三方在法檯前討論的場景。(PNN資料照片)
我們的法學教育也需要檢討,只不過,法學教育的主事者,從來就不是三門法官,罵我們也沒用啊!話說回來,明明就接受一樣的法學教育,年輕法官一直被嘲笑是奶嘴法官,怎麼就沒有奶嘴律師這玩意兒?
其實,年輕律師同樣受到年齡歧視,這種故事我也聽過不少,感同身受,只不過司法官比較臭,三不五時就被公開潑糞。或者有人要說,法官跟律師的工作性質不同,不能這樣比。我同意,真的不一樣,但講這話的人可得記得,不要在對年輕司法官潑糞的時候,就說不一樣、不一樣、不一樣,要講到老律師轉任法官時,就喊著「只能從豐富的社會經驗及人生歷練淬煉出來」。我想說願原力與你同在,我更想說願邏輯與你同在。
司法官學院的課程安排跟生活管理,也是問題一大堆,但如果是這樣,是不是應該好好檢討司法官學院,而不是將年輕的司法官汙名化?我可敬的同事黃奕超法官才剛投書指出,就是因為不知道該怎麼養成法官、不知道要怎麼監督司法官學院,才會一直在年齡這種形式問題打轉,司法官學院在旁邊偷笑到快內傷了。我不想多說廢話,還是那兩件事:原力、邏輯。
更難理解的是,吾輩法曹正遭受三門法官的汙名化,同時又有鼓吹學者轉任或兼任法官的聲音。呃,如果要套用同樣的標準,學者難道不是出了這個校門,又進了那個校門,再出了那個校門,又再進另一個校門嗎?一旦允許學者兼任,這些在家門跟校門之間穿梭的雙門法官,如何通過社會經驗跟人生歷練的考驗?[2]

孫健智:年輕司法官遭到的汙名化,是社會對年輕人集體歧視、集體汙名化的結果。(PNN資料照片)
請不要誤解我。我既反對動輒訴諸社會經驗的謬論,更反對實務經驗至上的遁詞。有些實務界的前輩,動不動就斥責學者不懂實務,遇到批評就說我們都是很有實務經驗的、不是你可以套用理論胡亂批評云云,這擺明了就是專業的傲慢。講到司法實務的檢討與批判,不具實務經驗的學者,也有他應該扮演的角色。我也支持學者兼任法官,沒有理由人家德國、荷蘭可以,我們不可以。[3]同樣地,沒有理由人家的法官是一畢業就考上,我們的法官要讓原力淬煉到七老八十,還要年輕的受僱女律師提著公事包走在後面,欸,司改會的大頭是都沒有性別敏感度嗎?
年輕司法官遭到的汙名化,是大學生被扁平化、幼體化的結果,是將法院、檢察署幻想成異空間的結果,是不願就事論事、只想找個情緒出口的結果,是社會對年輕人的集體歧視、集體汙名化的結果。要在這種基礎上討論司法改革,我也是醉了,只好唱歌來解憂愁,我不吹喇叭,我彈吉他。
[1] 有些人會在這個環節指出,法官一個月要處理的案件高達三、五十件、檢察官甚至可以高到一、兩百件,這可能是律師一、兩年的案量,所以年輕司法官能夠迅速累積(年輕律師無法累積)的經驗。我以前也這麼想法,但我現在認為,這種說法有點似是而非:(1)現在的法官、檢察官一個月處理這麼多案件,是不正常的,這個現狀不該被合理化;(2)法官、跟律師工作性質不同,即使是同樣的案件,看到的面向本來就不一樣,未必能相提並論;(3)社會經驗應該包括、但不該限於處理法律案件的經驗。癥結毋寧在於,脫掉法袍的司法官,也有一般人的社會經驗跟人生歷練。
[2] 遠的不講,缺乏法庭經驗的刑事法學教授,竟然好意思講現行的法學教育鼓勵法律人的傲慢、認為任意爭執的當事人一定是「不識字」?唉!你還沒有看過真正的任意爭執,那要上法庭才看得到,就像要吃呱呱包,就得去真正的頂呱呱一樣。
[3] 兼任法官在荷蘭行之有年,遍布於各審級,最高法院的兼任法官叫做plaatsvervangende raadsheer,下級審的兼任法官叫做plaatsvervangende rechter。我去年在荷蘭哈特堡大學擔任訪問學人時,有一位相當照顧我的教授,就是海爾德蘭地方法院的兼任法官,人家可是教憲法跟國際法的,哪有一轉任就跟你吵著要直接上最高法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