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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模仿遊戲

2017.02.28
文/朱哲群

模仿遊戲(The Imitation Game,左圖為電影海報,合理使用,連結)是一部於2014年上映的電影,我最近才在MOD上觀看,劇中飾演Alan Turing的男主角Benedict Cumberbatch,有以下的這麼一段台詞:「就因為某樣東西思考跟你不一樣,就代表它沒在思考嗎?我們容許每個人類有如此不同的分歧。你喜歡草莓,我討厭溜冰,你對悲傷的電影哭泣,我對花粉過敏。如果不是我們的大腦運作的方式不一樣、思考的方式不一樣,那擁有不同的品味、偏好的點是什麼?」[1]在那麼一瞬間,我彷彿被當頭棒喝,開啟了對於法庭活動觀察的另外一種思考。

首先,我無意將法庭活動的參與者,也就是任何一位被告、告訴人、被害人、證人、法官、律師、檢察官比擬成電影中所述的機器,希望此部分不要引起爭端。我想論述的重點在於:每個人大腦運作方式不一樣,思考的方式不一樣。淺見是人之間不同的思考模式,可能是造成民眾對於司法系統不信任的原因之一,司法人員不能期待法庭上的每個當事人,思考頻率都能和你共鳴,不同的思考對於每項法庭活動的認知,就會造成歧異,這項歧異再帶來情緒,民眾再於庭後(甚至當庭)回擊司法系統。

現代社會,我們普遍使用著電腦、手機、平板,這些裝置硬體規格不同,作業系統不同,資料格式也不同,我們可以說它們是完全不同的主體,運作邏輯略有差異,但卻同樣能透過網路,在網際網路上找到彼此,進行訊息傳輸,溝通無礙,正是因為制訂並採用了相同的通訊協定。

以此觀察法庭上的活動,法律系出身的律師、檢察官、法官,或者經過司法實務洗禮的其他從業人員,有著經過學習而共通的法律語言,將法律語言類比成通訊協定,在溝通上可以化繁為簡,縱使每個律師、檢察官、法官私底下的個性或興趣天差地遠,但在法庭上,只要拋出一個制式的法律名詞給對方,像是不當得利、加重竊盜、對人的一般處分,對方就會接球,知道「不當得利」、「加重竊盜」、「對人的一般處分」代表的意義,以及後續的法律攻防重點在哪裡。

但是,沒有建立過通訊協定、學習法律術語的一般民眾呢?以我自身經驗來看,大概可以從表情判斷出民眾是否理解法官、檢察官到底在講什麼,是真的懂或者假裝懂,如果是假裝懂,理解上產生落差,最後訴訟結果不若自己期待時,就會有負面情緒出現。以下稍舉理解落差的二個例子。

一、權利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以上的法律規定,如果真的照唸,除非這位被告╱民眾已經跑過地檢署、法院很多次了,否則很抱歉,你只會看到困惑的表情,被告會想說檢察官你在講什麼,為什麼要跟我講這些,內心戲「我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就跑出來了。畢竟緘默、辯護人等用語較不生活化,在口語上就要翻譯成「你的法律上權利是,不想講話可以不要說,可以請律師,可以說要調查證據」,個人經驗是,被告對於「請律師」的反應比較多,會回問要錢嗎?所以後來就修正成「你可以花錢請律師」。

另外,詢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是有關法律扶助的部分,被告主觀上會覺得自己生活不好過,應該算是中、低收入戶,但這不符合法律扶助的規定,於是後來問題我就改成「你是有公所證明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嗎?」至於法律扶助,我的說法通常是如果符合條件國家有預算幫你請律師。

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以上的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庭上法官盡力解釋給被告聽了,但就算這位被告╱民眾已經跑過法院很多次,個人認為可能還是一知半解,困惑表情大幅升級,何況是首次到法院參與訴訟的人。不知道你是否有這樣的經驗過:在申請某網站的會員的時候,要你確認已經詳細閱覽了落落長的會員服務條款,你會直接在「我已詳細閱覽入會條款」旁打個勾,或將會員服務條款用滑鼠滾輪拉到最下面,這樣就可以點選確認了,恭喜你,加入會員成功。

在法庭上對於法律程序的闡明也有這樣的問題,法官在有限的時間(司法資源)內,要把原先可能花上十天半月甚至經年累月學習的概念,幾分鐘內讓沒有受過法學訓練的被告理解,堪稱是不可能的任務。如果被告點頭或表示懂了,我認為那只是假裝懂而已,就像是加入網站會員一樣,你假裝你已經閱覽條款了,實際上雙方從來沒有成功的連線過。

另外,不知道你曾經有過這樣的體驗嗎?就是你在跟一位不同專業領域的朋友聊天,他在跟你講工作上的事,因為你的腦裡面沒有內建相關背景知識,他講的話雖然是中文(或英文),但可能就像天書一樣有聽沒有懂,朋友講的話左耳進、右耳出,你的大腦根本沒有辦法處理,接下來你們會花上一段時間相互理解,把朋友的話轉換成自己可以理解的規格,有次我就印象深刻,科技業的朋友說「BU」,我馬上就當機了,必須問「BU」是什麼,轉換成事業單位(Business Unit),這樣我就懂了。

回到簡式審判程序來,被告主觀上可能不知道法官到底在說什麼,法庭上不可能像朋友聊天這樣一直發問對答,被告只知道案件要結束了,附隨著以為很快結束就會輕判的錯覺,像是實務上常見的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案件,因為當場被抓到有任意棄置、貯存、清除、處理、回填、堆置廢棄物的行為,被告多半坦承的很爽快,不過等到法院依照法定刑度,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時,就會提起上訴,理由多半是怎麼會判這麼重。前述這種思考模式不同,但還是要假裝懂的過程,就是司法與民眾的落差。所幸,個人認為,法律是人類的語言,可以用易懂的口語方式來呈現,以較簡單的說法來縮小溝通上的落差。

簡式審判程序我個人的解讀是「你涉犯的罪不是法律上規定的重罪,今天不是正式審判的日子,不過既然你認罪了,在審判上可以適用比較簡單的法律程序處理,本來要三個法官一起判,改成一個法官判就可以了,然後這裡面(手要舉起卷宗給被告看)的資料都可以合法拿出來當證據使用,依照法律判有罪,你同意嗎?」不過我不是擔任法官,無從實驗這種說法之下被告會不會露出疑惑的表情。

不僅是訴訟中,每個法定程序背後的意義要傳達給被告、告訴人、被害人、證人,反過頭來,被告、告訴人、被害人、證人在回答問題時,也會使用很多巷內的術語,是律師、檢察官、法官難以理解的,這時就是將他們所說的話,儘量轉換成在筆錄上一般人看了就懂的模樣,而且更重要的是,解讀要正確。例如我曾經在法庭上詢問被告詐騙機房的話務系統是怎麼架設跟如何運作的,說實在的,一般人沒有參與過話務系統的架設,採用的技術是什麼呢?使用何種設備呢?架好以後要怎麼運作呢?真的需要發揮想像力跟做好萬全準備,才不會將被告所說的話,錯誤的理解後記載在筆錄上,進而形成失準的裁判。

「就因為某樣東西思考跟你不一樣,就代表它沒在思考嗎?」司法實務上還有很多名詞待翻譯轉換,以司法人員為一組,以一般民眾為一組,相互試著進入對方的思維,在法庭上進行模仿遊戲。

[1] Benedict Cumberbatch於劇中完整的台詞:

Of course machines can’t think as people do. A machine is different from a person. Hence, they think differently. The interesting question is, just because something, uh… thinks differently from you, does that mean it’s not thinking? Well, we allow for humans to have such divergences from one another. You like strawberries, I hate ice-skating, you cry at sad films, I am allergic to pollen. What is the point of… different tastes, different… preferences, if not, to say that our brains work differently, that we think differently? And if we can say that about one another, then why can’t we say the same thing for brains… built of copper and wire, steel?
本文作者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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