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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法律的生命?

2017.02.14
文/孫健智

司法官學院(也就是以前的司法官訓練所)並不是一個陶冶身心的地方,附會風雅倒是少不了。就我記憶所及,課堂上最常提到的兩位思想家,就屬蘇格拉底跟霍姆斯。

訓練所的講座們提到蘇格拉底時,除了「蘇格拉底教學法」外,多半提及奇聞軼事:他的悍妻、他因為不敬神明及腐化年輕人而獲判死刑,還有他的從容受死。在訓練所的課堂上,這些奇聞軼事可以衍生出千奇百怪的寓意,你在哲學系的任何課程都聽不到的。

圈外人可能不認得霍姆斯的大名,只記得他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經驗」二字,幻想無限──社會經驗,實務經驗,人生的經驗,婚姻的經驗,養兒育女的經驗,跟圈外人質疑年輕司法官缺乏社會經驗的聲浪一搭一唱,兩部合聲,宛如專為學習司法官所譜的安魂曲。

蘇格拉底的大理石肖像。Sting [CC BY-SA 2.5], via Wikimedia Commons
同時提到蘇格拉底跟霍姆斯的,也不在少數。有位司法行政首長在訓練所的大禮堂演講,用超大的螢幕放ppt,他講蘇東坡、講蘇格拉底、也講霍姆斯。我之所以印象深刻,是因為他突然跳tone地提到,面對國會議員問到她身為拉美裔這回事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Maria Sotomayor)的回答是,她既然擔任大法官,必須把拉美裔的身分擺一邊去。嗯,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身為拉美裔的經驗必須擺到一邊去,所以法律的生命必須擺一邊去。我不知道該引以為鑒,還是引以為戒。

經驗經驗,多少罪惡假汝之名!在《普通法》一書中,霍姆斯的原話是這樣的:「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為人深覺的時代需求、主流的道德與政治理論、公共政策的直覺,無論明言或不自覺,甚至,就連法官跟他們的同胞們所共享的偏見,在決定應據以支配人們的規則時,比起三段論法,都更加舉足輕重。」霍姆斯所謂的經驗,根本就不是社會經驗,甚至也不完全是實務經驗,而是法律本身生成、發展的經驗,它就是另一位美國法學家、曾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的藍道(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想要從判決先例歸納出來的法律原則──這可不是我胡謅的,這是美國法律史泰斗勞倫斯‧傅利曼(Lawrence M. Friedman)在《美國法律史》提出的見解。(順道一提,這本書早就有中文版囉!)

霍姆斯。Original photo by Harris & Ewing. Library of Congress LC-USZ62-47817 本圖像可以從美國國會圖書館的圖片與照片組獲得,其編號為cph.3a47967。公有領域,連結
蘇格拉底更不會為社會經驗背書。蘇格拉底教學法背後預設一套知識論,它認為,經驗是最低下、最沒價值的。按照柏拉圖所詮釋的蘇格拉底,最有價值的知識是關於理型的知識,它脫離一切經驗而存在。理型這個概念不太容易解釋,姑且可以理解為「關於特定事物的理想概念」,所謂「理想」,就是排除一切經驗的污染,因此,有圓的理型跟方的理型,也有水的理型跟火的理型,更有善的理型跟惡的理型,而人間所能經驗的一切方圓、接觸的一切水火、歷練的一切善行與罪惡,皆是虛妄不實,只有理型是真實的。理型存在於理型世界,而人的靈魂是被理型世界放逐的精靈,知識就是靈魂對於理型的回憶,蘇格拉底教學法的作用,就是把靈魂裡的回憶給拉出來。知識即回憶,不需要經驗,不需要歷練,更不需要閱歷。

如此細想,霍姆斯毋寧是主張「法律裡面本來就是有一堆奇奇怪怪的東西,它們不合邏輯也違背常識,但這就是我們的法律」,而蘇格拉底令人臉頰發燙、頭頂發昏的辯證則在在提醒你,「經驗都是騙人的,要聽從你的靈魂」。對於社會經驗論的擁護者來說,前者恐怕聽來倨傲無比,爪子都要伸出來了,後者則是妖言惑眾,坐實了「不敬神明」與「腐化年輕人」的指控。蘇格拉底與霍姆斯都不認為「傾聽、溝通、判斷與決策的能力,只能經由社會閱歷養成」,因為,在他們看來,社會閱歷不過是騙人的把戲。

作者為桃園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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