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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川普「禁穆令」的聯邦法院訴訟

2017.02.10
文/劉千瑜

圖片:位於帕薩迪納的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理察·H·錢伯斯院區。由Coolcaesar – 自己的作品,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連結

二月九日週四,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作出決議,維持轄區內華盛頓州聯邦地方法院發出的全國暫停執行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的禁制令。本文從六個問與答,解析整起訴訟。

本案為什麼現在由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

美國政府是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體系。權力制衡設計上,本案涉及的聯邦地方法院和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隸屬於司法權, 相對於像是有行政權的聯邦政府能主動發動,司法權乃被動發起,也就是先得有人向法院聲請裁判,法院才能決定是否受理以及受理的話,如何針對聲請事由做出決定。所謂的聲請人,在法律上,不限於自然人,也可以是政府。以本案為例,最初是由華盛頓州州政府提起,再由他們的司法部門人員(自然人)來代表州政府做出主張論辯。

再來,提出裁判聲請時,必須考慮想要解決的爭議由哪個法院管轄。法院收到案件,也要先判斷自己是否有管轄權。管轄權的來源有很多可能,包括人、事、地等因素。美國屬於聯邦制度,簡單區分的話,有些事務屬於州管轄,有些屬於聯邦管轄,有些則是州跟聯邦都可以管轄。移民案件屬於聯邦事務,因此如果在這方面有爭議,聯邦法院可能有管轄權。以地點來說,美國有聯邦地方法院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劃分是以地理區域為界。本案由於是華盛頓州州政府提出,事務涉及的是聯邦層面的事物,因此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有管轄權。隨後華盛頓州州政府再把明尼蘇達州州政府加入一起成為聲請人。

接下來,訴訟有所謂審級制度,如果不服從裁判,可能可以上訴來救濟。以本案而言,華盛頓州州政府的請求之一,就是希望聯邦地方法院發佈全國一體適用的暫時禁制令。聯邦地方法院James L. Robart聽審後,同意華盛頓州州政府的請求,並發佈了全國一體適用的暫時禁制令。這個全國性暫時禁制令的決定推翻了聯邦政府發佈的行政命令部分內容,也就是讓這些部分內容無法執行,聯邦政府因此不服,所以上訴。上訴審理的標的是華盛頓州聯邦地方法院做出的裁判,所以必須是這個法院的上級法院才有管轄權。在地理區域劃分上,華盛頓州屬於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管轄,所以聯邦政府向有權檢視這個聯邦地方法院的裁判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這次的上訴聽審,由於三位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在不同的州,所以是以電話進行,也公開讓大眾上網聆聽。三位法官分別是Michelle T. Friedland (歐巴馬總統提名,位於加州聖荷西), William C. Canby, Jr. (卡特總統提名,位於亞利桑納鳳凰城), 以及Richard R. Clifton(小布希總統提名,位於夏威夷檀香山)。代表聯邦政府言詞辯論的是司法部的August Flentje,對造則是由華盛頓州的總律師Noah Purcell代表。

本案實體爭議的行政命令在講些什麼?

本案於聯邦地方法院討論的實體內容是美國總統於一月二十七日簽署公布的行政命令。該行政命令旨在保護美國防免外國恐怖份子進入,手段上,該行政命令要求120天內禁止難民入境,90天內禁止值得關注的伊朗、伊拉克、利比亞、索馬利亞、蘇丹、敘利亞和葉門七個國家的人民入境,對於敘利亞難民則是無限期禁止。受影響的七國國民簽證類別,包括觀光簽證、學生簽證F-1和工作簽證H1-b等簽證,但排除外交簽證。原文把持有綠卡,也就是有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七國國民也排除在外,後來白宮出面口頭表示不適用於這些永久居民。

至於這項行政命令爭議處,請參考:從川普「禁穆令」解析美國三權制衡機制與民間力量。

美國總統川普1月27日簽署行政命令,要求120天內禁止難民入境,90天內禁止伊朗、伊拉克、利比亞、索馬利亞、蘇丹、敘利亞和葉門七國人民入境,對於敘利亞難民則無限期禁止。攝影:Gage Skidmore via Flickr (CC BY-SA 2.0)

華盛頓州聯邦地方法院的決定是什麼?

目前華盛頓州聯邦地方法院法官James Robart於二月三日,做成全國性的暫時禁制令(Nationwide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暫停執行行政命令中對於七國人民的旅遊禁令。法官同意暫時禁制令聲請方華盛頓州之總檢察長Bob Ferguson之論點,認為總統發出的行政命令造成立即且不可回復之損害,在州的層面,已影響到職業、教育、商業、家庭關係以及旅行的自由,包括對提出聲請的華盛頓州以及明尼蘇達州之公立大學和稅收有負面影響,傷害顯著且持續。又,代表州政府的論理,未來也可能在憲法層面勝訴,故,法官做成裁判,要求聯邦職員暫停執行該行政命令,適用於全美邊境入關處。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是什麼?

參考判決原文,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考量上訴案情、讓行政命令繼續執行或是否決這項聲請所致的窒礙難行程度,以及准許或駁回行政命令執行的聲請的公共利益來做出決定。在資訊有限的情況下,法院也明白雙方考量的敏感性。最終,法院認為,聯邦政府未能建立案情在上訴方面勝訴的可能性,也未能建立如果行政命令不能繼續執行會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因此法院駁回聯邦政府的聲請,維持了下級聯邦地方法院的全國性暫時禁制令。

為什麼位於華盛頓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做出的暫時禁制令能適用到全國?

主張全國性的效果太廣是聯邦政府在本案上訴時的一個論點。聯邦政府主張,暫時禁制令應該限縮在原聲請人的州,也就是華盛頓州和明尼蘇達州,而非全國。

一般而言,聯邦地方法院做出的裁判,較少發生全國性的效果。James L. Robart法官的論理是,借用德州聯邦地方法院法官Andrew S. Hanen於2015年2月16日針對德州州政府要求禁止執行歐巴馬政府推出的<美國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的父母暫緩遣返行動> (Deferred Action for Parents of Americans an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簡稱DAPA)的裁判,因為同樣涉及移民法規執行,是聯邦事務,全國必須一致,所以做出全國性一體適用的判決。

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認同此論理,蓋德州一案,後來由歐巴馬聯邦政府上訴到管轄德州的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該巡迴上訴法院維持原審聯邦地方法院裁判,整起案件最後進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正反意見四比四平手的情況下,維持了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的決定,也就是全國不執行歐巴馬政府的DAPA。同理,本案涉及聯邦事務,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因此肯認華盛頓州聯邦地方法院有權做出全國性效果的暫時禁制令。

如果聯邦政府對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決議不服,可以把案件提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SCOTUS)嗎?

可以。聯邦政府可以把案件提到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審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做出的決定。

在審級設計上,最高法院如果願意受理,可以審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裁判。每年提交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受理的數量大約是百分之一。本案如果最高法院不受理,有可能就是維持下級原審判決,在此就是指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裁判,效果就是維持全國性的暫時禁制令,因此不執行行政命令,則七國人民如果有有效的簽證,則可以依照簽證到美國。如果最高法院受理,那就要看最高法院各法官如何決定。最高法院做出來的決定有拘束全國的效果,包括州政府與聯邦政府和州與聯邦的各級法院。

一幅寫著「抵抗」的抗議標語──美國公民1月31日在華盛頓最高法院前聚集,呼籲最高法院翻轉川普針對數個中東國家頒布的移民與難民旅遊禁令。(Lorie Shaull 攝,CC BY-SA 2.0 )
作者為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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