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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評論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總長準備好了嗎?

2018.04.26
文/陳昱廷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內政委員會在4月23日就總統提名檢察總長人事案,對被提名人江惠民(現任台中高檢署檢察長)進行審查,這次檢察總長被提名人的審查程序及審查中對於委員的回應,提出以下觀察:

首先,在審查程序上,2016年民進黨曾提出「國會改革」修法草案,目的在強化同意權行使的審查流程,包括在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加入聽證程序及調查權,但草案提出至今已經過兩年,這次檢察總長的提名審查,不但未能按照民進黨當年自己的主張進行,甚至倉促排定僅由司法法制及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而非由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時程過於緊縮,各委員提問時間又有限,難以嚴格審查。

總長提名審查密度 遠低於大法官

檢察總長在美國法上素有「第十位大法官」之稱,但我國審查檢察總長提名的密度,卻遠遠低於大法官。接下來立法院即將要審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恐怕也有相同的問題,國會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已是國會改革刻不容緩的課題。

其次,在實質審查的內容中,本次被提名人江惠民檢察長的回答,對於保障人權、平反冤抑,願意給予較多的承諾與宣示,不但承諾將追究冤錯案中檢警調的不當作為,更願意放棄檢察總長獨攬提起非常上訴之權利,為人民打開救濟之窗。然而,在檢察人事改革方面,則顯得保守,未就人事改革提出大刀闊斧的見解與理念。

平冤多所著墨 人事改革呢?

在輪調制度的人事改革方面,江檢察長先前曾經主張二審具有經驗與熱情的檢察官,應該回到一審進行經驗傳承並帶領辦案,但本次審查中,江檢察長頻頻以一二審工作不同、二審檢察官年紀大缺乏衝勁與熱忱及二審人力在金字塔訴訟制度達成以前難以精簡人力為理由,「捍衛」法務部日前選出飽受批評的輪調方案。不但忽略一二審勞逸不均的情形,也讓人懷疑江檢察長帶動檢察人事改革的決心。

針對檢警調偵查中的作為,偵查不公開可說是本次審查的重點提問之一,江檢察長支持法務部日前訂定的「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檢察首長有督導責任,應主動調查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並可以追究首長督導疏失並可能影響升遷考績。此外針對檢警調在偵查中的違法作為造成冤錯案的情形,江檢察長強調若有不法或疏失一定要究責,亦可建立調查機制進一步釐清相關責任。

評鑑機制成效差 有解嗎?

針對檢察官淘汰機制的落實與強化,江檢察長提及將全力配合法務部強化法官法的評鑑機制外,希望能透過平時業務檢查,了解檢察官辦案情形,並納為考核與淘汰的參考,可惜的是,江檢察長並沒有對目前成效不彰的評鑑機制有任何建言。

針對委員提問現行檢察體系偵查與公訴檢察官不同,上訴後亦會換不同的檢察官,造成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而人民卻找不到人負責,且部分案件標準不一,詢問江檢察長在擔任總長後是否能有具體作為。江檢察長表示偵訴合一目前在人力上有其困難,且現制下公訴檢察官將可以扮演檢討機制,必要時仍可撤回起訴上訴。但現行實務上檢察官撤回起訴上訴的比例仍為少數,卻常耳聞上訴審蒞庭檢察官未攜帶卷證開庭,有「無卷蒞庭」之譏,是以檢討機制是否真有實效,仍有待商榷。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期待落實

而關於個案認定上如何避免檢察官濫權,江檢察長表示應建立一致性的追訴標準,讓整個檢察體系能有一致的作法,並承諾對於合法但不適當的案件,如:因偷價值五元鐵絲、價值十元冰淇淋遭起訴者,會再加以檢討。事實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亦有針對檢察官起訴、緩起訴、不起訴等決定之監督做成決議,顯見如何避免檢察官濫權,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期待新任檢察總長上任後具體落實本項決議,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檢察體系。

在冤案救濟方面,江檢察長對於委員針對非常上訴提起及開啟的比例過低,表示不反對打開救濟之門,並表示甚至可以取消非常上訴,讓判決違背法令成為一個再審事由;而針對「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中檢察長可單獨決定是否召開審查會,亦即由一人把持案件重啟的審查機制,江檢察長亦承諾不會讓審查成為黑箱,但由於時間限制,江檢察長並未闡述具體之作法,是以審查機制的調整,仍有待新任檢察總長的努力。

威權時期檢察體系錯誤 願道歉嗎?

最後,有委員提及過去威權時期,檢察體系在各種戕害人權的法律下,做出侵害人權的法律追訴並產生許多冤錯案及政治犯,韓國新上任的檢察總長在去年與今年更兩次對以往政治案件的受害者公開道歉,可知身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便應具備面對檢察體系過去錯誤的勇氣。但江檢察長今日推稱此具有高度政治性,表示該等事件並非他所能代表,實有失作為檢察體系首長的道德高度。

身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應該要有勇於面對歷史的勇氣,對於過去威權時期檢察體系造成的冤抑,亦應勇於面對,才能從中汲取教訓、展望未來,雖然江檢察長在審查中已充分展現對於人權保障及冤案救濟的誠意,但若要統御檢察體系,則必須展現更強烈的改革信念,期待江檢察長在國會行使同意權前,能展現足以擔任最高檢察首長的氣度與風骨,證明自己具備讓檢察體系脫胎換骨的決心。

本文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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