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形同對部落進行「政變」的逮捕行動,真相仍有待重建,除了對當事人與家屬造成衝擊,生命的軌跡永遠被改變,對部落的發展有何影響,如何在歷史上評價還有待研究。
從目前所存檔案來看,國民黨政府認定原住民族菁英與共產黨串通,準備在解放軍跨海攻臺時裡應外合,在證據上能否使叛亂案成立有很高的爭議性。牽涉本案的原住民族菁英們,實際上似乎更像在冷眼旁觀這場漢人之間的衝突,沒有明確證據可證明他們選擇了任何一方。
這種不主動涉入漢人衝突的做法與態度,從二二八事件時就是如此。當然,把鄒族與泰雅族部分菁英抹紅也可能只是藉口,真正的原因恐怕還是國民黨政府擔心地方勢力坐大,不利統治。
至於貪汙案,雖然賣掉村民不懂得用或不會用的肥料、棉布,或是借各種補助或貸款來周轉,但這可能意味著原住民族試圖將資源做最有效的利用,或者單純就是經濟困頓、現金不足。究竟最終是否用於部落族人的生活改善,無法從軍法審判的檔案中看出來。受限於目前的檔案,似乎仍無法篤定認為這不構成貪汙或侵占。然而,不論新美農場、農會籌備會究竟有沒有發生弊案,國民黨政府的追訴手段都是大有問題。
首先,在逮捕被告之後立刻宣傳其罪狀,控制輿論,形成未審先判,照劇本演出。後來判決結果如何都不重要了,因為在族人之間,這些人的形象已經跟犯人沒有兩樣。
而軍事審判必須交由上級長官核示的制度,更是讓不具審判者身分的人得以對判決結果上下其手的一道後門,即使後來形式上仍有軍事審判官依照核示意見作成新的判決,實際上被告享有依法審判的基本人權已經喪失殆盡。
此外,可以看到起訴書、判決書、審判筆錄裡,都沒有完整列出所考量的證據,也不知審判官是否有斟酌過證物的證明力,儘管有一張扣案帳簿列表,也未引用帳簿內的紀錄,甚至連內容是什麼都無法得知。筆錄能夠看到的就僅有訊問被告,但是一次僅訊問一人,經常出現互踢皮球或是一問三不知的狀況。因為共同被告之間往往會有利害衝突關係,此時須以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讓被告有機會當庭反駁、釋疑,這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本案的審理過程根本並未達到此一基本要求。
而軍事審判官每一次開庭時,雖然都有發函請軍事檢察官蒞庭,但筆錄裡從未出現軍事檢察官的發言,筆錄最後也沒有記載軍事檢察官的名字,恐怕是軍事檢察官從未蒞庭,共同被告也就沒有機會與軍事檢察官對辯,動搖其對自身的指控。同時會產生的另一個不利後果,即是軍事審判官「球員兼裁判」,在筆錄裡軍事審判官宛如現代包青天,既要負責控訴,又要負責審判,一路下來不用說無罪了,連想輕判都難如登天。
不過,這是一份遲來的不起訴處分書。嘉義地檢處檢察官作成處分書的那一天,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七日,正好就是高一生被槍決的那一天。
嘉義山地治安指揮所也許知道這和保安司令部的判決結果相比,出入實在太大。因此在處分書寄到達邦村後,「為避免刺激山胞情緒」,叫達邦分駐所警員「退回」嘉義地檢處。而嘉義地檢處之所以會進行偵查,是省糧食局告發的,而且早在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就由嘉義地檢處併案辦理了。當時高一生才剛被逮捕一個多月,也尚未被保安司令部起訴。
可見觸犯《懲治貪汙條例》也未必要受軍事審判。而且為何軍事法庭和普通法院系統會互相搶案,沒有協調由誰審判呢?難道是保安司令部想要先下手為強,先判先贏嗎?說什麼也要置高一生等人於死地?
最後,本文絕大部分參考的資料都是國民黨政府留下的檔案,以及依據這些檔案所做的二手研究,只有少部分是當事人的訪談紀錄。而國民黨政府的檔案究竟可信度有多高,不僅是研究者,也是各位讀者必須時時提醒自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