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28)召開第二場公聽會,針對同性婚姻應該是以另立專法或是修改民法的方式來達成等問題做討論。由於有與會者舉德國的例子表示應該另立專法,立法委員許毓仁回應,德國立了特別法後,浪費很多資源在訴訟上,現在德國最高法院,還有300多件關於同志的案件正在上訴。
贊成另立專法的律師裘佩恩表示,在全世界通過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的國家中,沒有一個國家是透過修改民法一步到位。如果我國直接修改民法,是「世界第一」,但這樣是否妥當?為何很多國家的立法都經過過渡時期?修法應該嚴謹,不應該倉促,也應該要尊重年長者的意見,台灣的社會民情真的到了可以修法的地步了嗎?
不贊成另立專法、認為應該直接修民法的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陳宜倩則反駁,若要參考國外的制度,「要抄就要抄全新的法律」,因為德國的同性伴侶法是「分開但不平等」,實質上與婚姻有很大的差異,因此浪費很多時間在打官司,「德國人自己都覺得不好用」,因為消耗很多司法資源,最後還是改成回歸民法。
精神科醫師徐志雲也比喻,就像是中國不斷打壓台灣,只讓台灣用「中華台北」名稱出席國際活動、不希望台灣得到任何名分,「這就是同性戀專法,不讓同志在《民法》上得到認可」。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則說,同性婚姻法跟伴侶法應該先區別,因為同性婚姻法是贊同同性可以結婚、同性伴侶法是定位成同性間只有伴侶、沒有到婚姻的層次,而要修訂民法才能維持、提升到婚姻的狀況,所以不能混為一談。特別是同性婚姻專法,應該釐清的核心問題是,這是要圖立法技術方便、還是要做實質內容的區別?如果是實質內容區別,恐怕會造成更大的紛擾。
廖福特認為,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在國家審查的部分,已經清楚提到,我國並沒有在民法上認同婚姻家庭的多元性,對於性頃向不同的人,在權利上的保障是不足的,因此國外專家建議我國修改民法,來達成對於同性婚姻保障。同時,還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裡,國際專家審查也認為,應該要修改民法來承認家庭的多元。權利的保障不是文字上的形式而已,而是要進一步保障。
此外,針對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前考選部長董保城質疑,這次幾個婚姻平權法案的立法說明都有提到兩公約,但是這些公約在立法院都沒有逐條審議,論證顯有不足,廖福特也加以反駁,指出這些國際人權公約,每一個條文都經過立法院審議,並非憑空而來。

民進黨立法委員吳秉叡則表示,他個人傾向推「同性婚姻法」,而不是「同性伴侶法」;如果同性婚姻法的權利義務跟民法相同,那這是不是歧視,可以再討論;他認為,同性與異性婚姻,有的概念就是不同,例如依照民法「婚生推定」的規定,兩位女同志,在婚姻存續期間生下的小孩,對於她的同性配偶來說,到底是直系血親還是直系姻親?
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則回應吳秉叡,婚生推定是透過法律擬制,讓不是生母那方就是小孩的雙親,所以相信這不是理由。況且立委許毓仁的版本就有做相對應修改、尤美女版則明文排除。簡至潔進一步提到,若另立專法,對於跨性別人士在適用上會有疑慮,依現行法律,在婚姻狀態中,若一方變性,婚姻依然有效,但若另立專法,則要適用民法還是婚姻專法嗎?若原本適用專法,難道其中一方變性就可以適用民法了嗎?從跨性別的經驗可以看到,用性別區隔是很荒謬的。


許毓仁認為,同性婚不需要立特別法,因為這是普世價值,如果有人說德國、法國都是透過特別法來處理,請不要拿十幾年前的資料,要去看德國立特別法之後浪費多少行政資源,現在德國最高法院有300多件,沒有辦法處理同志生死判斷的案件,正在最高法院上訴。
在行政單位方面,法務部與會代表表示,過去曾有研究要推同性伴侶法,但是法務部長邱太三宣示要採開放意見,所以有人說,「法務部已經擬出同性伴侶法」,是錯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