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華航未履行6月24日罷工後所簽下的七項協議,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10月14日前往華航台北分公司砸蛋抗議,要求華航盡速履行團體協約、執行違約條款,調升外站津貼。約500名空服員與聲援者高呼「華航小人手段、勞工怒砸雞蛋」,象徵華航承諾如雞蛋般容易破碎。
空服員們聚集於華航台北分公司前,抗議華航未履行6月24日的協約內容,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台鐵產業工會等團體也前來聲援,約五百位抗議者高舉雞蛋、砸向華航公司招牌。
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林佳瑋帶領抗議群眾高呼:「言而無信謂之賊!」他說,公司對勞工不信守承諾,又怎能期待消費者相信這家公司。他也提到,未來不排除再度發動罷工。
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長趙剛指出,空服員職業工會在6月24日與資方達成協議後,連夜督促會員以最快速度回工作岡位,期望在勞資雙方盡釋前嫌,齊心為公司貢獻心力,想不到華航對此協議採取「拖拖拉拉、七折八扣」的態度,談判至今已約4個月,竟有5項跳票、未誠實履行。

在發動6月24日罷工之前,空服員職業工會為了取得合法罷工權準備許多程序,包括舉辦罷工說明會、內部準備會議、調解聲請、罷工投票、代表大會決議等,空服員終於在2016年6月24日凌晨發起罷工行動,不再供應勞務,造成當天有67個航班取消、逾2萬名遊客受影響。
24日晚間,在勞動部長郭芳煜的見證下,華航勞資雙方召開協商會議,並達成7項協議,被外界視作相當成功的罷工行動。
如今,空服員職業工會批評華航從8月份開始,陸續有多項違約,對當初的協議毫無誠信。(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的說法請見附表)

林佳瑋指出, 空服員職業工會6月24日與華航簽署的協議內容中包括「禁搭便車條款」(上表第一項協議內容),他們雖樂見所有華航員工一起調升外站津貼,但是約定裡有提到,當公司也對「非會員」進行調升,就應執行違約條款,將「空服員工會會員」的外站津貼再調升兩塊美金,從每小時4美元調升至每小時6美元。
空服員職業工會顧問律師劉冠廷則強調,協約中的「禁搭便車條款」一旦不被執行,就是在告訴華航員工,只要配合公司、不需要付出風險也可獲得權利。他呼籲空服員職業工會員工回想一路抗爭的辛勞、恐懼及壓力,「當時大家面對可能被解雇的風險勇敢站出來,今天公司違反禁搭便車條款就是要瓦解各位的勇氣。我們今站出來捍衛的絕不只是兩塊美金,而是工會的團結運作。」
目前華航的作法為,「無論是否為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外站津貼均調升至4美元」,空服員職業工會批評公司漠視「禁搭便車」條款,但華航認為,公司與其他工會簽署的協約也須遵守。

另外,華航認定6月24日當天簽署的協約為「一般協約」,並非與空服員工會簽訂的「團體協約」。而空服員職業工會也曾對此表示,6月24日當天與華航簽署協商會議紀錄時,程序皆有符合《團體協約法》之規定。
6月24日當天簽的是「一般協約」或「團體協約」對於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究竟有何差別?
劉冠廷說明,「團體協約」跟一般協約的差別在於,若為一般協議,契約拘束的是「資方」跟「工會」,當公司違約,勞工要以工會名義向雇主主張;而若為團體協約,條款會直接對「工會會員」發生效力。
劉冠廷解釋,對於新加入工會的會員,若是「團體協約」,協約內容就會在新會員與雇主上直接發生效力,但若非團體協約,工會要重新製作會員名冊予雇主,也就是會員不能直接跳過工會去跟雇主主張,要由工會替其主張。
劉冠廷強調,即便是一般協約,在法律效力上都是有效的,工會之所以要凸顯「團體協約」,主要是因為華航認為「禁搭便車條款」列在《團體協約法》13條,之後華航可能會主張6月24簽訂的不是團體協約,所以不用遵守禁搭便車條款。
同為空服員職業工會顧問律師的吳俊達也痛批,他不明白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為何否認「團體協約」,寧願浪費司法資源打官司,也不主動履行約定。他呼籲何煖軒,面對6月24日所簽訂的「團體協約」,並立即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