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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評論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也可以科學嗎──回應許宗力教授被提名文

2016.09.02
文/黃致豪

大法官/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在日昨總統府公告提名名單的同時,發表了「對司法改革與大法官再任問題的看法 」一文,公開表達他對於上述兩個議題的基本看法。

大法官「再任」問題,我的看法與許教授一致;這裡不談。但是看了許教授此文有關司法改革議題(特別是人民參審)的表態,身為一個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及行為科學研究者,恐怕必須出來針對這表態也表一下我的態──特別是值此司法小圈圈一片叫好、額手稱慶,猶如司改救世主再臨的光輝時刻。

表什麼態?表我不同意許教授部分意見的態;對於該文似乎隱隱泛出的司法菁英論調(the undertone of judicial elitism),我也不是很敢苟同。

先說司改部分。

許教授所謂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要考慮到:人民是否對司法有因為欠缺相關知識的誤解,這一點我是看法一致的。有關人民素樸的正義感所造成的相關問題,我今年六月在里山咖啡分享時,就有透過不同的觀點試圖加以描繪並檢討解方。(有關人民的素樸正義感,請看【為了對抗怪物,我們必須變成怪物?(三)】 一文)

當然這些因為非理性主義所產生的,種種對於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咎責,無論針對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攻擊,有些或許歪打正著,但也有許多未必合情入理,更不見得合於法律與邏輯。因此,多管齊下:減輕法官/檢察官工作負擔、改善法官選任制度、律師全面改革,合併深化法治教育,確實是我一貫主張的手段,也和許教授的看法相近。

許宗力。(吳東牧攝)

但是,許教授文中把「人民參與審判」和「司法改革」兩相區隔,似乎認為:二者之間沒有深層的互動關係,而人民參審只是「如何使法院判決不至於與社會價值相當性過於脫節」的選項之一,以及「提升對法院信賴度」的一種手段;這樣的觀點,我就難以苟同。

因為我認為許教授該文似乎沒有深入意識到:人民參審制度的重要性,除了上開兩個小功能之外,其實很可能就在於他自己提到「多管齊下」問題的總解方。說我苛求也罷,但這是以司法院長的高度不應該看不見的議題。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無論是美式陪審(jury)或德式參審(lay judges),沒有違憲疑慮這點,我與許教授意見相同。但是在目前台灣司法面臨種種沈痾,需要一帖到位的良藥進行有效的多管齊下改革這個前提下,許教授直接在被提名司法院長之日宣稱「陪審制可能與我國所屬歐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出現扞格,短期內較無可能引進,較可行的因此似乎是參審制」,身為一個行為科學研究者以及實際接觸法庭訴訟與辯護工作的律師,我就不得不有所質疑了。

律師黃致豪質疑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說台灣比較適合參審制的說法。(圖為2014年民間司改會舉辦的模擬陪審法庭活動,吳東牧攝)

首先,許教授說「陪審制可能與我國歐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出現扞格」這話,莫非忽視了近年來重要的刑事訴訟修法頗多參考美國法例?別的不說,光講與重大案件息息相關的交互詰問制度好了,訴訟實務操作的制度法律依據,幾乎全面向美國制度靠攏。

事實上,許教授此言一出,正似暴露了他自身從未實際從事基層司法實務工作(無論審檢辯哪一方)所因而產生的隧道效應(tunnel vision──我知道的,我才看得到)問題。

其次,遍尋許教授著作,我沒有找到他有任何針對美式陪審制以及德式參審制的相關研究;我這邊指的還是法學研究。

至於關於人民參審制度的行為科學(例如認知偏誤研究cognitive bias studies)或者經濟科學(例如群體決策理論與賽局研究group decision making theory and game studies)相關知識或者研究方面,我找不到紀錄可以證明許教授有任何的著墨或者研究,也看不出來許教授曾經公平的分別針對美式陪審以及德式參審的優劣,在科學基礎上進行深入探討。

換言之,從學術證據面來看,應該也可以假設許教授對於上述這些議題,在公開發言表達立場之前,恐怕並沒有本於科學實證的精神先去徹底刨根究底一番。

至於上開科學界針對美式陪審與德式參審所做的研究討論,諸如:Nuñez et al. 的Jury Decision Making Research一文,Langbein 教授Mixed Court and Jury Court一文,Matura教授Silent Lay Judges–Why Their Influence in the Community Falls short of Expectations一文,以及Valerie Hans教授針對陪審制度與陪審改革進行的諸多實證研究,還有美國ABA針對陪審制度與公民覺醒之間的關聯性研究,我估計許教授大約也是沒有看過了。否則,應該不至於在文章中講出這樣斬釘截鐵的話來。

如果上述這些有關人民參與審判的基本功都沒做過,那麼許教授「較可行的似乎是參審制」這個結論,從何而來?莫非下結論沒有證據,判決不附理由?要真是這樣的話,那就不太合邏輯了;萬一是真,恐怕有損我對許教授一向治學嚴謹的欽敬。

該文最後一個根本的問題,則是許教授顯然認為人民參與審判的「價值」較多在於「使法院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納入不同領域人民的經驗法則與正義認知,以降低由職業法官獨攬審判權力所可能出現的風險」──這正是司法院長此以往針對人民參審制度的官方說法,誤解大矣。

誤解在哪?許教授似乎不知道:各國針對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研究指出:不管哪一種制度,人民參與的判斷,跟職業法官的判斷,結果重合率(consistency rate)根本就在九成以上。Cornell University的Hans教授就針對這件主題做過實證研究,也發表過論文。

換句話說:人民判的,還是法官判的,結果根本不會差太多。因此可知:促進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根本就不是人民參與審判的主要功能。

人民參與審判的主要功能,究竟是什麼?究其柢,無非是國民法主體性/司法民主化的展現,是公民法治教育的終極形態,是一次引陽光入法院,用十幾雙眼睛徹頭徹尾盯著審檢辯三方,透過行為科學上的「觀察促成改變」理論,來徹底成就司法改革的多管齊下結果。

改革,本質上是一種對抗現狀、非常艱難的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過程,因為它必須擊破舒適圈,對抗既得利益。因此,想改革,需要一次找對樞紐,直攻核心。抓對了點,日後自然會呈現漣漪效應(rippling effect)──從投石的那一點啟動改變,力量與影響自然往外發散。

如果人民參審做對了,那麼應該會發生以下的變動:檢察官律師為了開庭與準備案件叫苦連天,並且熟稔用白話說法律;法官必須轉型成中立的程序裁判者,減少證據調查以及判決書寫的時間,專精於證據法則、案件程序控管、以及深入研究相關法律以便應對來自兩造的各式即時互動,以及人民的各式疑問。同時,在正常的人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參與審判的人民應該也無需擔心來自法官席的「指導」或「暗示」–如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職權各自劃分得夠清楚的話。

這,或許才是真正符合科學精神的司法改革,也才是符合人民利益的現代司法改革思路──不在特定結論,而在科學精神,在於設定假說、進行實驗驗證、反饋、修正的歷程。

我自己只是個司法實務工作者,學思涵養遠不及許教授深遠。跟大法官這種職位,更是一輩子無緣。但我愛科學與科學精神,倒是貨真價實。大家在欽敬許教授,恭賀許教授的同時,倒不妨仔細想想:怎麼樣的司改,才能擺脫菁英主義與權威本位?才能回復國民的法主體性?

怎麼樣的司改,才科學?

本文作者為律師、行為科學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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