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前太陽花運動的318佔領立院事件,檢察官以集會遊行法聚眾首謀不解散等罪名,起訴在立法院門口抗議的公投盟召集人蔡丁貴。法院今天開庭審理此部分案情,傳喚現場指揮的警官,發現當天下令解散集會的人,並非法定的主管機關代表人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
法院今天傳訊當時的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副分局長李權哲等人到庭作證,釐清當天究竟是由誰下令解散在立法院正門口的集會抗議行動。為了避免二人證詞互串,特別採取隔離詢問方式。
根據李權哲的證詞,他在3月18號當晚接近九點時,獲得方仰寧以無線電指示與授權,前往民眾聚集的中山南路立院大門擔任現場指揮官,依照集遊法規定,處理群眾違法行為,包括對現場指揮者蔡丁貴舉牌四次,命令解散集會。
法官先問李權哲:是在什麼狀況下舉四次牌?李權哲表示,第一次舉牌是因為蔡指揮民眾攀爬立院外的牆壁,第二次是民眾已進入立院大門,第三次則因民眾有推擠警察的動作,第四次是因人潮不退,同時不斷湧入、包圍立院門口穿堂。
法官又特別詢問李權哲,舉牌命令解散集會是否獲得分局長方仰寧授權?李權哲強調,他在來到現場之前已獲得方仰寧授權,掌控立院門前的狀況,「依集遊法處置」。四次舉牌也都有透過無線電回報勤務中心,相信在聽無線電的方仰寧也知道。
在場旁聽者表示,在稍早方仰寧受隔離詢問時,曾表示第一次舉牌,是他本人透過無線電指揮李權哲所下的指令。這和李權哲的說法稍有出入。不過方仰寧也未否認,第二三四次的舉牌,都沒有親自下令。

蔡丁貴的律師郭德田稍後特別再詢問李權哲,是否有接獲方仰寧的無線電指示後才下令舉牌?李權哲說,在由濟南路前往中山南路之前,方仰寧就已經授權舉牌,他發現狀況很亂,就直接處理。
郭德田開庭後受訪表示,針對第一次舉牌是否由方仰寧親自下令,方、李二人說法並不一致。更何況,李權哲第二、三、四舉牌警告乃至解散集會,很明確都只有在他來現場之前,方仰寧給的概括授權。這樣執行公務,恐怕不具行政程序上的正當性。
郭德田表示,就算分局長方仰寧已經授權舉牌,李權哲舉牌前仍應獲得方仰寧的同意。而且,若方仰寧沒有親眼看見立院門口的狀況,針對狀況下達適當的命令,而是概括授權李權哲解散群眾,執行公務的正當性仍有問題。
郭德田表示,現行集會遊行法中規定,舉牌警告、下令解散集會遊行,由代表各地主管機關的分局長來執行。過去曾有分局長授權給派出所長自行決定解散集會,被法院認定不合法的案例。這次下令者雖然是比派出所主管高階的副分局長,恐怕仍有不符合行政程序的爭議。不過他也強調,這部分尚須看法院如何認定。

除了今日開庭衍生出警方下令解散本件集會是否合法的爭議,立法院審議中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屆時若刪除原本集遊法的聚眾首謀罪,也將成為此部分案情判決的變數。
蔡丁貴在318立院佔領行動中,被台北地檢署起訴四項罪名,包括:煽惑他人犯罪、聚眾妨害公務、侮辱公署、集會遊行不解散。318案被告尚包括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魏揚等21人,案件自去年3月間開始審理,至今將近一年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