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瑞月基金會董事長蕭渥廷
蔡老師很愛跳舞,在監獄的時候因為不想浪費時間,還是在監獄裡頭跳舞。牢房很小,她做暖身,關在裡頭的同伴也是臨時被抓來,什麼東西也沒帶,就說:妳教我們跳舞吧。非常奇妙的事情發生了,蔡老師跟被關在一起的朋友,就在監獄裡頭跳舞。在這個過程裡頭,當局也常常要蔡老師出去勞軍 ,再回來關,在綠島也常作表演。
蔡老師在1953年來到這個地方。出監獄了,打算過新生活,重拾教舞、重享新的生活。沒多久,國防部派了一個人來,當著蔡老師的面說,從今天開始,我是來監視妳的。蔡老師以為她已經離開了監獄,但因為這個人每天陪著她、看著她,即使教舞、編舞,就是有一雙眼睛跟著她。這讓我想到波斯卡的一句話:人類最大的悲哀,是在自己的房間裡面,找不到一個安息的地方。在自己的房間應該是非常安全,可是蔡老師在這個地方,有一雙眼睛日夜在看著她。
很多人一定想問,她的先生出去了,他們後來見面了嗎?他們見面是在1990年──四十年後。從他們認識、 結婚,到先生被驅逐出境,只有兩年;再見面卻等了一輩子,可以到中國大陸探親已經是四十年後。很多親人勸她,妳再去看看妳的先生吧,雖然對方已經再結婚了。
兩個人就在保定火車站的月台,四十年後見面時,互相看著對方,找不到最燦爛、最熱愛那個人的臉龐,楞在月台上。他們的人生 有一大段,不曉得是誰把它偷走了,就這樣崩塌。
也許各位會問:到底她是不是應該在四十年後再去看他,還是就不要去看他。這是我們在台灣 碰到的難題:你的婚姻、你的愛情跟國家非常的有關係。這是我們的難題。
今年的蔡瑞月舞蹈節,我們很榮幸請到埃立歐‧波瑪爾演出 Morning without Sunrise,是在描述曼德拉先生的舞蹈的史詩。在這裡有兩千多位的觀眾,感念曼德拉為世界帶來永遠不會吹熄的光。
我簡單跟各位講到玫瑰古蹟的故事。再次歡迎兩位貴賓,也歡迎各位年輕的朋友。

南非憲法法院前大法官 Albie Sahcs
1991年,11月,我正在開普敦開車。天氣非常熱。那已是接近我們的夏季中旬,而我是汗流浹背。我冒著汗是因為我正在用左手開車,我已在炸彈爆炸時失去了我的右手。那是一個當我流亡時,被南非國安特務放置於我車底下的炸彈。而我不是很習慣用左手開車。
我冒著汗是因為我已流亡二十四年了,而我不是很清楚開普敦的道路。我冒著汗是因為非常的熱。但更多的,我冒著汗是因為我將要去參加一個同志遊行,而我感到非常尷尬。
噢!我對自己說,我真希望有一個告示牌,上面寫著支持同志的異性戀。然後我感到羞愧,因為我正要前往那場遊行,而我想要解釋什麼。
而我冒著汗是因為我遲到了,而我知道他們會怎麼說。他們會說,對,奧比說他會來,但他會找到其他藉口,避免來遊行的藉口。
最後我到達了市中心,而我看到遊行民眾正朝著我過來。我看到的第一張海報,上面寫著: 吸就好,別吞下。我的天啊,我明天一定會上報!
我停了車,我下了車。我那時身體不復強壯,那時離炸彈事件只有兩年至三年。我蹣跚而行,參加了遊行群眾。而我發現我正在愛德恩·卡麥隆教授身旁,他是現任的憲法法院大法官。而我感到非常美好,我感到非常驕傲,我為自己感到非常驕傲。我正與一群為自己的驕傲而上街遊行的民眾,併肩而行,而我正參與其中。而不知什麼緣故,我已克服那股尷尬的感覺,以及那種羞愧與猶豫的感覺。我正與一群為爭取自己的自由與權利的人,併肩而行,為他們存在的自由、為他們愛的自由。
不久之後,我們在一個小公園駐足。他們請我說一些話。我說,孩提時期,我曾來過這個公園,而適時會有告示明載「限白種人」,而那些告示同樣可以明示「限異性戀」。
然後,我說,我們今日的遊行極具重要性,因為那不僅代表人民被拒絕的主張,他們在我們社會中作自己的基本權利,這些對我們的社會很重要。因為在南非,如果我們無法面對差異,那我們作為一個國家,是徹底失敗。因為我們是一個多元族群的國家。而我們新憲法秩序的整體設計,是為了能夠找到面對差異的途徑,還有將所有人的尊嚴列入考量。
以上發生在1991年。
故事推進到2005年,而我現在是奧比.薩克思大法官,我與其他大法官一同坐在評議桌前。首席大法官說,一個稱作非洲基督徒法律人的組織,將會在約翰尼斯堡附近召開一場會議,他們希望他參加,但在法院休庭時,他將不會在國內。在場是否有任何法官那時會在,且願意參加。我舉手並說:派斯,我想我那時會在這。但我並不覺得我是適合的人選。他說,你正是適合的人選。
派斯是位基督徒,他是非洲人,也是位法律人。我是位猶太後裔,具猶太背景,但我是堅定的世俗人,也是位法律人,我並不覺得我是適合的人選。但他說不,你就是適合的人選。他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出席,是以代表憲法法院的身分,我不會是任何其他的身分出席。
所以,十天之後,我這次是有司機載我去。我沒有冒汗。那是在傍晚,天氣較涼,而我正要去與非洲基督徒法律人會面。而我感到尷尬,我應該說什麼呢?
我可以說,歡迎來到我們的國家,希望你們有場完美的會議,再見。而我覺得這樣不對。我們面臨良心上的問題,我們身為會思考,深思熟慮,而徒勞無功的人類。我是否應該講講憲法法院,或我們這些法官是怎樣的人?於是我決定告訴他們,我們宣誓時刻的故事。
當我們宣誓上任時,在南非,當你宣誓之際,你可以舉起你的右手說:「願上帝幫助我」,或是你可以只說:「此誓」。
我向他們解釋,我向非洲基督徒法律人解釋,一般來說我都會說:「此誓」。而因為我的姓是薩克思,我是最後一位宣誓的,我受限於依序字母的排列。我看到我的同事們,大部份的,宣誓之際說:「願上帝幫助我」;有些人說:「此誓」。我該怎樣做呢?
輪到我的時候,我決定我要用我的手宣誓──我那隻犧牲的手,那隻使我憶起我那同樣喪生於炸彈攻擊的好友,Ruth First,被酷刑折磨至死的Looksmart Solwnde,遭到刺殺的Joe Gqabi,所以在我們的運動中喪生的人們。這是我想要作的宣誓。於是我舉起我的右手並說:「願主幫助我」。
基督徒法律人們站了起來並且歡呼。我原本以為他們會對我感到憤怒,因為我為了世俗目的,而使用了我的右手,為了作出特定的宣示。
第二天,與會者前來參觀憲法法院,在座落於一座監獄遺址內的憲法法院,一座我們提及時都隱約帶著一絲驕傲的監獄,那囚禁過甘地與曼德拉的監獄,全世界唯一一座關過這兩位的監獄。而這監獄的遺址,現在是我們的憲法法院。而那是一座非常美麗的建築物,極具歷史意義。
我帶他們完成院內導覽,而我正要趕去別的地方。因為從前的女子監獄現已是性別平等委員會的總部,他們說我們一定要祈禱。他們祈禱著,為著世俗化的奧比禱告。他們正在給予他們所能夠給予的。而我接受了。
有些祈禱非常的短,有些祈禱則非常的漫長。而這邊指的是後者。而就當我要趕著離去時,他們說,我們一定要為你按手禱告。七十雙手會花很長一段時間,而我已經遲到了。但他們正在給予他們所能夠給予的。他們給予著他們的信念及信仰。而我正在接受他們所能夠給予的,即使我對世界有著與他們截然不同的想法。
我現在提及這兩則故事,是因為他們皆與同性婚姻案件的核心議題有關。那是在當年年末時作出判決的,在約翰尼斯堡的憲法法院裡。兩個人相遇,互相吸引,約會,出雙入對過,同居超過十年,深深的愛戀著,皆被這一對的朋友們所認可,於是他們決定要結婚。
他們到主管婚姻登記的官員面前。他說,我會非常樂意成就這段婚姻,但妳們都是女性。而結婚誓言是這麼說的:「我,某甲,娶/嫁你,某乙,為我的合法妻子/丈夫。」這預設了一男一女。因此,對不起,我不能讓你們結婚。
她們就針對拒絕登記的行為,提起訴訟,一直到最高法院,理由是她們的平等權受到限制。
同時,一個類似同性、雙性、變性(LGBT)的團體──事實上,在南非是稱作LGBTI,雙性徵者亦被納入,所以有五個,有五個縮寫字母──提出了一個具相當質量的計畫。他們已提起一個案件來挑戰現行法規,並聲稱該法律規定已違反了平等原則。
在我們國內,因為法律明文排除同性伴侶,也阻斷了他們享有與一般異性伴侶一樣的福利。就法律而言、就婚姻法而言,這兩件聲請案皆進到了憲法法院來。我們合併了這兩個案件。而我們也舉辦了一天的言詞辯論。
法庭擠滿了旁聽的人,世界各地的記者都來了。當時是2005年。民眾擠得如同今日在此的各位一樣,只是不是坐在地上,但同樣是熱切地聆聽著辯論。那是相當緊張的,但又未過於緊繃。
有些宗教組織的派遣人員表示,「我們並不反對給予同性伴侶的法律保障。就繼承法,稅法及租賃方面,那個層面的事務,他們可以享有法律上的保障。但不能稱這樣的關係為婚姻。婚姻必須經過宗教機構設立,是屬於我們的。而某種程度上,對於我們所創設的婚姻概念將被貶低──如果同性伴侶可以使用同樣的標籤,在法律上同樣的標籤,就他們的同性關係而言。所以從一開始,很明確地就與「婚」字 (婚姻) 有關,即是本案最大爭點之所在,而不在形式上的法律保障,而是在是否同性、可以與伴侶「結婚」,那個「婚」字,結婚。
而就本案所帶來如此強烈的,是那些抽象事物的重要性,不是單就法律的實質層面而已,而是對關係體制上的意義。有時,那會是相當重要的,甚至要較單純實質面向的事物要來得更為重要,那些可以透過不同方式加以管制的面向。
政府的訴訟代理人,則是有些抽象,強調就實質利益的平等保障而言,民事伴侶制度即為已足,但不主張現行法應被宣告違憲。
天主教教會的訴訟代理人引述聖經,非常平和且小聲地講述,引述聖經表達同性婚姻牴觸其信仰以及成千上萬人的信仰,那些極度虔誠的人們。倘若法院將確立同性伴侶間的婚姻,那將侵害到他們的宗教自由。
我們並沒有當庭作出判決。而我們大法官,從未於開庭前討論案件。所以直到我圍著評議桌坐了下來,我們才會知道同事們是怎麼想的。而從最初起,非常清楚地,我們所有人都認為現行法是極具歧視性的,含有某種不公且不義的成份。但那只是一開始,重點在法律上的理由是什麼呢?宣告現行法違反平等的基礎是什麼呢?那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由法院作出裁決,是否妥適?抑或是此類議題該由國會來處理?我們的法院有著共同討論的實踐。我們的案件量不大,而每一件案件都會是具指標性的。我們立下前例,我們無法引述前例,我們創造前例。
我想,為了這個案子,我們至少開了五次的討論會,就本案的各種要素進行辯論。有些同事的立場極為清楚,他們認為國會一定要參與其中。有一部份的人認為我們根本不應該再耽擱了,應當給予那些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的機會。那民事伴侶制度,是否提供足夠的保障呢?我們是否應當在該議題上有所裁決呢?
最後,在一個全體無異議所作成之決定,我們判決現行法的確存在不公平的歧視。理由是,排拒同性伴侶表達彼此相愛、親密關係,彼此互持互助,以及承擔婚姻責任的機會──那些異性伴侶所擁有的──相當深沈地侵犯了尊嚴。因為現行法等於宣告,某種程度上你的愛與親密關係低於異性伴侶所擁有的。現行法隱含著宣告同性伴侶令人不安、奇怪、不正常,與其他人不同。這樣的訊息極具貶低及傷害性,相對人在社會上應得的地位、狀態與自尊。
我曾聽到涉及自由與平等方面的討論。對我來說,本案既涉及自由,也涉及平等。而自由層面甚為明顯;但本案也涉及平等,而平等層面可以說同等顯著。因為它觸及最深層的親密性及私人關係,因此,本案所涉及的是跨領域的事項、不同憲法議題的重疊,彼此相互強化,而非處於二擇一的關係。而在現實生活中,這也反映了現實。
於是我們無異議地判決:該婚姻法案係屬違憲,不是因為它給予異性伴侶結婚的權利,而是因為它對同性伴侶關係視而不見,該法保障不足。它雖非公然、明示地排除任何人,但它使社會對一部份人的需求視而不見,而拒絕去承認及正視其重要性。
就特定人們的愛與親密關係,還有能夠公開表示的期望,就如異性伴侶一樣,他們期盼成為被承認的結合,這是基於保障不足的不平等。
要如何達成平等呢?請問你要向上提高平等的門檻,葡萄園的平等?抑或是向下設定平等的門檻,墓園的平等權?
給予平等權的一種方式是說,如果同性伴侶不能結婚,沒人可以結婚。例如人人都只可以進入民事伴侶關係,此種哲學有人支持。
另一種論述是,如果你想結婚的話,去找你所屬的宗教機構。但這是一個受許多革新派人士所支持的論點。但實際操作的話,會糟透的。那將會引起同等的嫌惡。同性伴侶會說,就像當我們即將登頂之際,那座高山頓時消失無蹤一般。而異性伴侶會說,那些人不斷侵犯著、並掠取了數世紀以來我們就享有的東西。
因此在判決文中,指出了你不能向下設定平等的門檻,而是一定要向上設定平等的門檻。
第二點則是隔離但平等的議題。而在南非歷史裡,這點帶來了糟糕透頂的結果。因為那永遠代表了白種人掌握了最高權柄與優勢,但同時意味著某些組成好像會污染別人。對白種人來說,與黑人排在一起購買郵票,那是先天上貶損人格及具傷害性的。這些都是極為強烈的事證,在判決書的主要議題上,而在此我們意見上有所分歧。
我的同事,凱特.歐瑞岡大法官,恰巧曾就讀於天主教教會學校,反是她主張最為激進的方案。她說,我們在判決中只需更動誓詞,使用「配偶」一詞,我嫁/娶你成為我的丈夫,妻子,寫上配偶,是中性的。這樣,從判決次日起,同性伴侶就可以結婚了。
其他的十位大法官都不贊成這個作法,轉而支持給國會一年的時間去通過相關立法。而這也是我們就本案所創設的新救濟途徑。如果國會在此一年內無作為的話,「或配偶」一詞將自動被載入婚姻誓詞。這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拘束力的,但他們應該找得到實際的操作方法。這某種程度上,是在孤注一擲、那是在賭,因為國會可能會阻撓。
但我的想法是──我的同事們也是如此思考的:對於保障基本權利,國會同樣有義務,與身在法院裡的我們一樣。而同性婚姻在我們社會裡將會受到較大的強化,如果獲得立法機關支持的話,而不僅僅是透過法院的一個判決──那不會是真正的婚姻,一個憲法法院所確立的婚姻──因為社會對此仍有論爭,有時是極為激烈的論爭。有時候,恐同言論也會出現,甚至是來自於國會的議員,但那最好是公開地進行,讓國人有所參與、接觸這個議題,並擁抱這個議題。
最後,在一年屆滿之前的一天,國會通過了立法。它的形式非常奇特,它稱做「民事伴侶法」,但內容卻允許同性伴侶可以說「我願意」,那個「婚」字也包括在內。如此一來,全方位的平等才真正被落實。
最後,我只想說兩周後,我正開車行至一個叫科斯坦博仕奇的地方,位於桌山的斜坡上,有著美麗的花園。那是一個你可以帶祖父母去的地方,可以喝茶,吃斯康餅和奶油蛋糕,非常中產階級,非常適合一家同樂。
我正找尋著指標,我正找尋著,然後我看到了愛咪與珍的婚禮的指標。珍是我的一位南非朋友,將要與她的伴侶結婚。經歷了數年,與一位名叫愛咪的美國人。然後我看到了那小小的標語,我感到棒極了,非常尋常、非常平凡。
我們到達了,然後我們在那看到珍的家庭成員,而他們正在發表那種一般無聊的感言、那種為婚禮上說的感言。但那些無聊的感言最激動人心,因為他們是那麼無聊且平凡。
珍說到,她找了餐廳的主人,為了能夠先訂位,也為了能約定好一切,前一天,她說,我應該要讓她知道。然後她找到了經理,她說,我應該要讓妳知道,我們兩人都是女性。那位女經理說,噢!我太高興了,妳們會是第一對,那是個非常美好的一刻。我可以告訴你們,南非人繼續正常生活,即使充斥著自身的許多問題,但同性婚姻在南非不再是一個新的問題。
就這點,以一國家來說,南非更加文明了些。伴侶們的結婚的消息會登載於報上。有時,甚至是針對他們身上所穿的衣服、婚宴的餐點也被報上社會專欄作家給予評價等等。
我們極為自豪,在南非的我們,要領先其他國家許多──那些自稱超級先進的國家,那些愛用自身道德標準,對這世界指指點點的──我們遠遠超過他們。
在我們之後的討論裡,我想來談談宗教的問題,在判決形成過程有極為重要的角色。這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中,真實發生的故事。芙莉案的故事。謝謝

NYU 法學院教授 Kenji Yoshino
我自覺自己的同性傾向相對較晚。那時我已經大學畢業,在牛津大學讀研究所。那時我面臨極大掙扎與創傷以及悲傷。我猜想各位當中有許多人也曾親身經歷這樣的時期,或者有朋友經過這樣的時期。我說自己親身經歷的用意是要告訴你們,路會越走越寬,天空也會逐漸放晴。要抱持希望,特別是在困難黑暗的時期。那是類似重大覺醒的時期,對於同志權利。
但那時我在牛津,並沒有這樣的體會。我當時相當絕望。我當時認為要過豐富的人生,唯一的路是作一個異性戀者。
當時我陷入憂鬱。我從學院的房間唯一跨出的一步,是去瑪德蓮學院的教堂,向我自己都不確定信的神說話,禱告,祈求自己能夠改變為異性戀者。
回首看那跪著禱告的年輕人,我現在清晰的自我輪廓顯得模糊。因為那年輕人與現在的我非常不同。那年輕人當時希望徹底摧毀後來的我。
之後我離開牛津,開始我在美國法學院的研究所學習,我已經接受了我的性傾向。當時我由所謂的感化轉變期,也就是將自己轉變為異性傾向,進入所謂的過渡期,也就是雖然你對自己承認你是同性戀者,但對其他人是隱瞞的。
當時,不知幸或不幸,耶魯法學院有史以來第一次開了一門課程,名為「性傾向與法律」。我在法學院第一年,校方無法由校內教授裡找到人來教這門課,因此找了一位兼任的老師,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來的在執業的公益律師。到今天他還是我的好朋友,名字是 William Rubenstein。
我當時面臨一個兩難。耶魯是個很小的學校,當時,會修名為「性傾向與法律」課程的人,要不是男同志、女同志、就是有道德高尚的異性戀女士。異性戀男士要是修這門課,難免尷尬得要命。因此我知道,一旦我的名字出現在這門課的選修名單上,將等於我向全校宣告出櫃,承認自己是同性戀。幸運地,最後沒有這樣發展。
現在我自己教這門課,修課的人很多,不同性別,不同性傾向的人都來修。1993年時並非如此。我把我的困難向Rubenstein教授說,我現在還記得當時的悸動。那是我現在作為一位老師,不斷提醒自己記住的。當學生戰戰競競的走進教授的辦公室,我用這段經歷提醒自己,要作一個更好的老師。
在座有人是我過去的學生,你們可以作證,看我是否成功──在同理心方面,以及在盡心體會他人處境方面。
回到我作學生的故事。我進老師辦公室,說我很想修您的課,我是同性戀者,但還沒有出櫃。我害怕如果修了您的課,等同於向全校公開此事。
我以為教授會勸我,要有勇氣,堅持自己所信,修下去吧。但他說的正好相反。他說:「你應該照自己的時間表,而不是學校的時間表。你已經修過契約法,知道契約是怎麼回事。我現在要與你訂一個契約,如果你照課表自己準備,我願意單獨帶你,次數不限,討論課堂內容,因為這是我開這門課的最後一年,之後我就要回去執業,而且以後會不會有老師來上,不敢保證。」
因此我與他立約,這是我所接受過,最重大的教學禮物。那一學期,我研讀同性戀權利的議題,也找到自己對法律的熱情,因為我讀到同性戀者被拒絕雇用,不能取得自己孩子的監護權,甚至入獄,僅僅是因為他們的所愛,與自己同性。我感覺自己找到了學習法律的呼召。
那學期結束時,我不但決定將從事法律研究,一位專研憲法的研究者,著重於公民權利,特別是同性戀人權。作為同性戀人權保障的倡議者,要同時不出櫃,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那學期結束之前,我已決定要出櫃。我向我的家人,及我周圍的人出櫃。
在法學院畢業18個月後,我被耶魯雇用為有可能取得終身教職的教授。我並不是自誇,因為我不是班上最聰明的,也不是最用功的,但我有熱情,並因此被法學院的老師們所賞識。
我之所以講這段故事,因為我們經常假設我們必須要隨波逐流,才能與他人共處,必須遵循社會慣例才能出人頭地。我由自己的經驗,可以說,當我勇於作自己的時候、勇於不同的時候,我被接納,因為我能夠作出獨特的貢獻,向我渴望歸屬的社群作出貢獻,也就是法律人的社群。
我進入耶魯為有可能取得終身教職的教授之後,我以為我已經處理完自己性傾向的問題。我鬆了口氣,以為不必再隱藏真實的自己。但獲聘不久之後,有一位友善、好意的同事搭著我的肩,對我說:「Kenji,你在耶魯會發展得較好。如果你是一位同性戀的教授,而不是一位專作同性戀議題的教授。」
他的意思,我很清楚,就是說,我在耶魯會發展得較好,如果我是一位憲法教授,教授違憲審查、聯邦主義、權力分立等課程,而在課外的領域,正巧身為同性戀;相較於身為教授同性戀權利、協助同性戀權利訴訟、寫同性戀權利論文,教同性戀權利課程的教授。
在取得終身教職的路上,我戰戰競競。大約一年半的時間,也許是錯誤地,我試著遵循同事的建議。但大約一年半之後,我明瞭我寧願作自己而得不到終身職,而不願得到終身職,但不作自己。因此,我回到我真實熱情的所在,撰寫有關同性戀權利的論文、教授同性戀權利的課程、協助處理同性戀權利訴訟,自此再也不曾回頭。
四年之後,耶魯法學院無異議通過我的終身教職。每位同事,包括那位當初給我建議的同事,都認識了我長久以來的本色,他們當初所聘的人,那位有熱情改變世界的人。
如果這只是我個人的故事,就不是個特別的故事,我今晚也不會講給各位聽。但我想這不只是關乎我個人,這故事反映了同性戀運動的歷史,至少是在美國的歷史。在台灣的歷史,則要由熟悉的人來告訴我,這與你們所經歷的是否能產生共鳴。
在美國我們有句話,「個體複製種系」,是一個生物學上的假設,由Haeckel所提出的理論,說到個別胚胎的發展,重複其所屬的物種。胚胎就像一堆細胞,慢慢形成魚,再變成猴子,最後成為人,重複人類的演變。就我所知,此一個體複製種系的生物學的假設,在生物學上已經被推翻了。即使如此,我想就同性戀者社會學來說,仍然是正確的。
我認為同志權利的爭取,歷經三個階段,是許多人的共同經歷:由感化轉變期到過渡期,最後到我稱為掩藏期。在美國,直至20世紀中期,男同志集體被施以感化治療,有的以心理分析的形式,甚至電療,極端的有切除前腦頁白質,或去勢。
直到後石牆的崛起,就是1969年在紐約格林威治村的暴動之後,就是發生在我現在住的地方,感化的要求才逐漸轉為過渡的要求。換言之,你可以作同志──只要一輩子躲在櫃子裡。這樣的想法在美國軍中的「不問不說」政策上,最為明顯。那政策是由1981年的守則演變而來,明文規定同志傾向與軍事任務在本質上不相容。由此演變為:你可以作同志,只要你一輩子躲在櫃子裡。
幸運的是,兩年以前此一政策被廢棄了,我們也因此進入最後一階段:同志融合的階段,就是說你可以作同志,也可以在許多前進的人士前大方承認,只要你不光明正大的招搖自己的性傾向。
今天我們所談的主題,不管在台灣還是美國,同性婚姻,你都常聽到反對的人說:你可以作同志,也可以出櫃,但不要招搖自己的性傾向,也不要站在另一位同性的人面前,說你倆要結婚,也不要在大街上手牽手,公開晒同性間的恩愛──即使這樣的晒恩愛本身並沒有爭議性。
如果是在異性戀人之間,我的書的封底,我講到我在一位女士的婚禮上,我大學時代女朋友的婚禮,我看著她嫁給一位男士,而新郞不是我,我覺得孤單。我在寫書時想到,很多反對同志權利的人會說,這個故事的結局好悽涼,同志在脫離青少年時期,成年以後是多麼悲慘。
這樣的說法很奇特,因為當時我的感受是完全的誠實。沒錯,當時我孤身一人,但我是誠誠實實的一個人。我孤單,但是我對得起自己,看著她嫁給能給她真實婚姻的男人,而不是嫁給假裝成另一個樣子的我,進入一個我無法完全參與的婚姻。
有趣的是,那時我已經知道,這故事有續集。有一天,因為我當時誠實的孤身一人,有一天我也會誠實的站在另一個男人身邊,與他進入婚姻。
2009年8月8日在康乃迪克州,我過去作助理時的法官,為我和我先生證婚,在他的農場,在康乃迪克州。
那時──現在已不再如此了──同性婚姻在州的層次是合法的;但在聯邦的層次,因為有所謂的捍衛婚姻法,我是第一對同性的伴侶,我們是我的法官證婚的第一對同姓伴侶,典禮前他對我們說,「我為人證婚時,通常會說,『我為你們證婚,是依據授予我的權力,康乃迪克州及美國所授予我的權力。』但技術上,由於捍衛婚姻法,我不能說:『依據美國所授予我的權力。』因為就聯邦來說,你們不是結婚。但我已經為許多我以前的助理證婚,Kenji 你現在是我教席的繼承人。」那時我在耶魯教書,是 Guido Calabresi 講座教授,法官說,「我心理覺得不應該不對你們說那句話,所以我會說,依據康乃迪克州所授予我的權力,及美國所授予我的權力,你知我知,技術上,我是說,我是聯邦法官,因此可以說,依據美國所授予我的權力,因為我對你的愛,我不能不對你說這句話。」
我的時間已經快到了。我想保留到問答的時間,討論同性婚姻的政策議題,有關宗教、道德、及其他方面的論點。我相信,人們出於真誠,對這些議題有不同的意見。這些對話保留到後面的時間。我想說以下的話作為結語:
Dag Hammarskjöld曾經說,將自己的一生獻給另一個人,比為大眾辛勤服務,還要更困難。對我來說,這是真的。我很幸運,我尋找真愛的努力,與同性人權在歷史上的發展同步,與同志人權更廣闊的全球發展同步,為的是爭取同志的尊嚴。
如果我早活50年,我不能作什麼。如果我晚活50年,只能作些剩下的零星工作。我深覺自己非常幸運,在生命中的每一個時刻,當我要機會時,機會的門就為我打開,以致我和我先生現在不但可以慶祝我們的婚姻,還有兩個極好的小孩,能夠享受家庭生活。是那位跪著在牛津禱告的年輕人所無法想像的。
我覺得無比幸運,也是因為我個人的經歷與法律訓練,使我能夠以微小的方式,為我們今天的討論貢獻一己之力。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