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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終於放晴了,心情卻有點悶。悶當然有諸多因素,但早上在他人臉書看到的一段文字也是原因之一。
這段令人覺得悶的文字,是一個現任檢察官寫的。她(他)回應民主平台對於謝文定之批評,想知道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謝文定究竟應該怎麼做(可以怎麼做)才是是正確的?這個檢察官對於謝文定所承受的炮火感同身受,因為她(他)認為他跟謝文定一樣,無法拒絕長官指派案件或是支援案件的要求。如果遇到被告主張刑求的案件,她(他)也只能盡力透過偵訊重建案件,或是搜集其他證據鞏固案件,剩下的只能交由主辦檢察官或是法官來決定。這位檢察官認為,倘若十幾二十年後,有人拿某個她(他)參與過的大案像今天謝文定一樣痛批她(他),她(他)不能接受,因為又不是他授意刑求,案件因此無罪她(他)就認了,為什麼她(他)連帶具有道德瑕疵?
感覺悶,首先因為這個現任的檢察官居然把自己可能遇到的刑案跟美麗島案相比,把美麗島被告跟他可能遇到的刑案被告相比。在完全不同的年代裡,在不同人權標準的時代裡,這位一樣無法拒絕長官指派案件協同辦案的檢察官,她(他)的感同身受究竟從何而來?這是太多愁善感還是對台灣歷史太過無知?
感覺悶,其次是因為檢察官面對被告刑求抗辯的態度居然是這樣的:盡力透過偵訊重建案件,並搜集其他證據鞏固案件,剩下的由法官決定,而不是積極調查被告的刑求抗辯是否為真,被告是否根本被警察誣陷,思考被告的自白是否會持續受到先前刑求的影響,因而偵訊也無法正確地重建案件,甚至與合作的警察約法三章不可刑求,不可違法搜索取證,並起訴刑求與違法搜索的警察。一個號稱法律守護者的檢察官,一個被定位為偵查主體,擁有監督警察辦案權限的檢察官,為什麼看起來正義如此事不關己,只管把可以查的證據查一查,交差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