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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的晚節,保是不保?

2016.08.08
文/劉繼蔚

網路上看見南鐵東移自救會,在行政院正門誦讀內政部葉俊榮部長,在葉教授時期的著作。到場聲援時看見那些曾經書架上、或被浴缸泡爛的書本,不由又是親切、又是感概。親切是曾經葉教授筆下那在「理未易清、事未易明」時,如何藉由程序理性,與嚴謹而有意義的程序參與,賦予行政權更正確的決策、更得到人民信賴的決策、更貼近與正確與真實、有效率的決策。尤其在回家後看見臉書上,分享著行政院前業經舉牌三次的荒謬,不禁悲從中來。

猶記得那個秋天,到處亂修課的我拿著加簽單,在葉老師的憲法課堂後,不善言辭的我訕訕地請葉老師同意加簽我的憲法課。當時年少的我,猶為老師不能受任大法官而扼腕。當年雖然最後未能選入老師的憲法課,我還是覺得老師講的「程序理性」是多麼美好,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多麼的重要。

司法院釋字709號解釋出來,正當行政程序堂而皇之昭告天下,正當程序的來臨,我是多麼為老師書本上持續捍衛的原則感到欣慰而感動。到老師上任後,司法院釋字第739號,對土地行政另一個重要工具:「土地重劃」重申正當行政程序的限制後,我以為,這就是老師最大的倚靠。老師的學理、抱負、大法官的支持,一定可以解決近年所有土地爭議案件程序不正義的問題。甚至到下午,在朗讀老師的著作前,我還想著老師是個有風骨、有抱負的文士。沒想到,離開了那現場,葉部長轄下警政署管理的臺北市警察局中正地一分局,還是用三次舉牌,無情地告訴我:我錯了,錯得離譜。

根據聲援團體指出,六月九日全案決議再送營建署都委會大會進行審查;也有消息指出,明日八月九日的大會上,一定會強行通過此案。

我完全不敢想像,當年主張「程序理性」的葉教授,如今當了部長以後,對於程序的溝通、說服、趨同的機能竟然是如此的沒有信心。而那訴求專家專斷審查的說詞,與葉教授書本中,「專家專制」的形容是多麼的合乎一致。

反南鐵東移自救會會長陳致曉拿著內政部長葉俊榮今年的新書:The Constitution of Taiwan – A Contextual Analysis,提醒今日葉部長不要被昔日葉教授打臉。

如果我們對程序有信心,那麼我們就應該相信,就算如航空城計畫般,實質地召開聽證收集人民的意見並誠實依照專業做出回應,是一個爭取行政正當性的政府理性而應然的作為。如果機關是對的,就勇於召開聽證程序並一一溝通與指摘民間的不是、捍衛行政的正當性;而不是不但拒絕了住民合理的陳述意見的請求後,又再舉牌三次對這些陳情的民眾說,「非法集會」、「依法制止」。

我想起我曾經在某位執政黨不分區委員的臉書上,因為自以為彼此有點認識,而爭論安全距離內的集遊活動的問題。我曾經痛陳著集會遊行「保障」法想的問題,是其他秩序行政領域即使把集會遊行排除了,集會遊行「保障」法都要開出排除的例外,因為集會遊行不是要解決秩序行政的問題,而是要解決如何充分保障和平集會權(參照公政公約第21條)的問題,不然廢掉不是剛好而已嗎?之所以不廢掉不是為了要維持或創造限制,而正是為了要創造「保障」,而不是為了要「確認」現行這些、包括某委員參與的各記者會在內、常見的集會遊行邊緣案例(包括蔡培慧立委親自號召並參與的佔領內政部、經過顧立雄律師辯護以認證的正當但仍舊非法的集會遊行各案例),在修正的集會遊行草案中仍為「違法」。

這件事情的過程、還有尾巴的集會遊行都給我很荒謬的感覺,那就是究竟這些抱持著崇高理想入閣或擔任不分區的委員,是不是真能貫徹上台前的理念。土徵修了半天,過去幾年的爭議案例,仍舊是連一個嚴謹的聽證程序都無從召開;集會遊行修了半天,過去幾年爭議的案件仍舊是非法,繼續等待司法爭訟,期待法院能「體會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旨趣」。

可是,委員啊,委員啊,你新修的法繼續講了他們這些人是非法啊,非法非法非法非法,這是要叫法官跟過去一樣,聲請大法官解釋,在集會遊行法修法了以後?這些法律比小蔣過世那年的基調進步就合理了嗎?就是將近30年以後,所謂的「民主」,所謂的進步嗎?你們在就職的儀式上把那些還沒解決的抗議叫人來演給你們看,然後把真正的工人與抗議者擋在凱道以外,說他們是「非法」集會,然後繼續修法叫他們「非法」集會?!

太陽花運動立院佔領期間,議場牆上張貼的江宜樺海報。(PNN資料照片)

這塊土地真正的主人在你們號稱要向他們道歉的日子,被擋在凱道以外,然後繼續修法說他們都是「非法」集會?任用的閣員跟那個江教授一樣,拍拍肩綁、概括承受的自由主義者,然後被剝奪的人跑到行政院前向葉部長宣讀葉教授的著作,喚醒他的教授魂,結果你們舉牌三次、繼續修法說這些抗議換了位子就換了腦袋的人非法集會?

我想到以前政論脫口秀的錄音帶,內中有個段子:知不知道,保險公司有三不保?天災不保!人禍不保!晚節不保!時代力量黨黃國昌委員對國民黨刪了七天假再來保七天假的形容,與執政黨的作為何其一致,「不要臉!不要臉!不要臉!」,部長、委員,你們的晚節,保險公司是不保的,你們自己尚有力挽狂瀾的機會,你自保,或是不保?

本文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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