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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評論 司法改革

猛藥最有感,不如來個「防衛性羈押」?

2016.08.04
文/李佳玟

廚師當街將取締交通違規的警察砍成重傷,新北地院法官卻在檢察官第一次聲請羈押時交保釋放砍人的廚師,引爆社會大眾對於法官的憤怒。連新北地檢署檢察長也公開批評「法官無感」,質問法官「今天警察出事法官卻不支持警察,往後要警察如何支持你?」

作為關心司法公信力與警察安危的學者,認為近年來羈押問題一直造成院檢對立,引發大眾對於法院的憤怒,甚至導致警察必須勞師動眾包圍法院,解決之道與其建議法官裁量之前要看新聞,避免像流浪狗小白搞垮國防部一樣讓司法被搞垮,或是以輿論逼迫法官放寬羈押要件的審查,不如建請立法委員在刑事訴訟法裡除了已有的「一般性羈押」以及「預防性羈押」之外增訂「防衛性羈押」,要件可訂為「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罪行重大,其犯行有激怒大眾,動搖司法公信力之虞者,得羈押之。」

對比其他兩種羈押制度,在這個「防衛性羈押」制度裡,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不重要,只要被警察逮捕了,檢察官聲請羈押了,就自動推定犯罪嫌疑重大。至於「罪行重大」如何判定,解釋上可參考下一個要件「激怒大眾,動搖司法公信力之虞」,殺警、虐貓與淫蟲都有可能該當,因為誰也無法預測大眾會在何種犯罪類型上被激怒,立法方式千萬不能像「預防性羈押」一樣有所限制。「羈押必要性」這個要件可以省去,反正羈押未來可以折抵刑期,如果被告之後居然被判無罪的話,刑事補償國家會賠,大家都繳稅了。「法官訊問」這個程序要件得留著,除了滿足當初大法官釋字三九二號解釋,重點在於,如果不做這樣,輿論不會把功勞算在法官身上,無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

不得交保、一次羈押多重滿足?
進一步地,「防衛性羈押」制度中被告不得交保,允許被告交保會讓輿論升溫,質疑警察的命只值三十萬,違反本條的立法目的。此外,由於被告已引發眾怒,在看守所裡不會被民眾毆打,對被告而言反而比較安全,會不會被其他被告教訓就再說。本條雖不允許被告交保停止羈押,但可考慮設置撤銷羈押制度。倘若輿論已經遺忘這個案件, 羈押原因消滅,被告之羈押就可以可撤銷。本條立法說明可加註「防衛性羈押」概念來自於「防衛性醫療」。「防衛性醫療」幫助醫生避免醫療糾紛,「防衛性羈押」幫助法官避免被叫恐龍,衍生的社會成本大家一起承擔。

至於「防衛性羈押」是否違憲,包括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比例原則,不當地在定罪之前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我想大法官應該會審度時勢,不會讓自己淪為恐龍。畢竟當年大法官也曾審度時勢,做出釋字699號解釋,讓酒駕的駕駛人被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認為這種做法不會抵觸比例原則,也不會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不管這是否會讓一個駕駛維生的人難以生存,酒駕者需要被好好得教訓。大法官也曾做出與本案有關之釋字604號解釋, 認為行政機關對於對持續違規停車予多次處罰之規定並不違憲,所以違規停車可以二小時作為單位被連續處罰,不管法理上一行為該怎樣計算,以及在本案中,警察根本可用拖吊的方式排除危險,而不是讓違規停車的人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吃六張罰單,反正這也不是風險社會的邏輯第一次限制憲法的適用。

從上述說明來看,「防衛性羈押」制度一次滿足多重目的,甚至立刻讓人民對司法改革有感。大眾不再需要爭論自動投案,先前失業與兒子偶而失聯的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大眾也不用再窮究對著媒體下跪道歉說自己失去理智的被告是否會再砍殺其他人。法官未來也不用在法官論壇裡感嘆「 人民可以不理性,但是受過法律教育的圈內人,如果還有知識良知就不能媚俗發言」,與檢察官形成對立,院檢本該合作一起打擊犯罪。當憤怒的大眾立即看到壞人被押,受到嚴刑峻法,甚至被判死刑,司法公信力或許會開始回升。總統不用費心地找懂司法行政的舊官僚當司法正副院長,還被蛋頭學者與居心叵測的司改團體挑惕,在這年代知道怎樣回應輿論氛圍的人才真正適合。

本文作者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本文原刊登於作者臉書網誌 ,經作者同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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