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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當街將取締交通違規的警察砍成重傷,新北地院法官卻在檢察官第一次聲請羈押時交保釋放砍人的廚師,引爆社會大眾對於法官的憤怒。連新北地檢署檢察長也公開批評「法官無感」,質問法官「今天警察出事法官卻不支持警察,往後要警察如何支持你?」
作為關心司法公信力與警察安危的學者,認為近年來羈押問題一直造成院檢對立,引發大眾對於法院的憤怒,甚至導致警察必須勞師動眾包圍法院,解決之道與其建議法官裁量之前要看新聞,避免像流浪狗小白搞垮國防部一樣讓司法被搞垮,或是以輿論逼迫法官放寬羈押要件的審查,不如建請立法委員在刑事訴訟法裡除了已有的「一般性羈押」以及「預防性羈押」之外增訂「防衛性羈押」,要件可訂為「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罪行重大,其犯行有激怒大眾,動搖司法公信力之虞者,得羈押之。」
對比其他兩種羈押制度,在這個「防衛性羈押」制度裡,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不重要,只要被警察逮捕了,檢察官聲請羈押了,就自動推定犯罪嫌疑重大。至於「罪行重大」如何判定,解釋上可參考下一個要件「激怒大眾,動搖司法公信力之虞」,殺警、虐貓與淫蟲都有可能該當,因為誰也無法預測大眾會在何種犯罪類型上被激怒,立法方式千萬不能像「預防性羈押」一樣有所限制。「羈押必要性」這個要件可以省去,反正羈押未來可以折抵刑期,如果被告之後居然被判無罪的話,刑事補償國家會賠,大家都繳稅了。「法官訊問」這個程序要件得留著,除了滿足當初大法官釋字三九二號解釋,重點在於,如果不做這樣,輿論不會把功勞算在法官身上,無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