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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報導 司法改革

尤美女要求法務部 攜子入監應專業評估

2016.11.07
何宇軒/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法委員尤美女 (左圖) 今 (7) 日針對女性受刑人「攜子入監」議題質詢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她舉了在少年輔育院中身亡的少年「買泓凱」為例,為了受刑人子女身心正常發展,應該有完善的評估制度,以確定受刑人以及其子女狀況是否適合入監。當長大到一定年齡必須離開監獄時,也必須要有專業評估,而不是一味把小孩送到育幼院。邱太三表示,相關的改革已經在研擬中。

女性受刑人若懷孕,或是有強褓中的孩子,可以適用「攜子入監」的規定,但是讓幼兒在監獄成長,又會產生其他問題。尤美女舉例,實務上曾經發生過,當事人買泓凱的母親因為吸毒入監,但那時候又懷孕,所以在監獄把他生下來、在監獄中成長。事實上,他外婆可以撫養他,但監獄卻沒有做任何引薦,就直接在他兩、三歲時把他送到育幼院,後來是外婆一間間去找,才把他找到、帶回去撫養。他媽媽出獄後把他帶回去,但因為家庭的不健全,買泓凱在十幾歲時開始偷竊、逃學,後來被送到少年輔育院,而從少輔院的資料可以看到,他有輕度智障、不善言語的情況。

尤美女表示,孩子畢竟不是罪犯、監所也不是適合孩子成長的地方。孩子在監獄裡跟媽媽睡在一起,但是監獄都已經超收、人擠人了,母親擔心孩子平常會哭鬧,會盡可能抱著,讓孩子不要吵鬧,但兩、三歲的孩子其實是最好動、要探索外界的時期,卻被監禁在小小的空間裡,缺乏環境、語言的刺激,也沒有同儕,在這樣的環境下,對智力發展有不好的影響。

兩、三歲的孩子好動、也需要探索外界。隨母入監的孩童被監禁在小小空間,缺乏環境、語言刺激,也沒有同儕,不利智力發展。
因此,尤美女認為,若母親要入監服刑,而且在外面沒有任何資源可以協助的情況下,應該有專業評鑑的制度,讓受刑人入監之前先做評鑑,包含整個家庭狀況,以及包含兒童心理等專業的鑑定,來判斷孩子是否適合在監獄生活。如果真的要帶進監獄,尤美女也建議監所可以跟外界的托育機構、幼稚園進行策略聯盟,例如白天送到托育機構、晚上送回來跟母親一起住。當孩子到一定年齡、不能再跟媽媽住在監獄裡時,也要進行專業評估,而不是像現在監獄行刑法第10條規定的,直接就送到育幼院,應該要有更細膩的規範,例如由其他親人照顧、由其他適合的收養機構等等。

邱太三則回應,矯正署對於監獄行刑法第10條,確實有在研擬改善,例如攜帶子女入監前,是否要經過評估、須評估准許才能攜入。若攜帶期間仍發現小孩不適宜在監獄裡,或是滿三歲時,如何做轉業安置,也是應該檢討。而現有監獄攜子入監的受刑人,如何安排空間,讓親子有更多時間相處,也將會請矯正署改進。

女子監獄資料畫面。

買泓凱案

在2013年,15歲少年買泓凱在桃園少年輔育院突然死亡。買泓凱因偷竊被判進入少輔院,根據媒體報導,買泓凱死亡時,右胸、腋下有大片瘀青、瘀紅,傷口也嚴重發炎感染。家屬懷疑他是被同學毆打導致重傷,才引發感染而致命。但檢方在歷經一年多的調查後卻認為,難以確認死者傷口紅腫是因為外力攻擊,也查無可能涉案人士,因此結案。 本案又被稱為「少輔院版洪仲丘」,經監察委員調查,認為相關人員有漠視當事人身體狀況、延遲送醫等疏失,除了有三人被彈劾外,在今年2月,監察院通過本案須重啟調查。

《監獄行刑法》第10條

入監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處所收留。
前二項規定,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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