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命名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 。原本勞動部法規委員會核定15個行業,現在減少3個,是因為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整併相關行業,刪除原本就已經適用4周變形工時的展覽暨會議商業等。
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
勞基法新制明上路 12行業可連上12天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