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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是行政官也可以拒絕法務部個案干預

2017.08.03
文/李佳玟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先生幾天前公開表示:「……法務部將『責成』高檢署指示轄區檢方儘速調查,釐清是否有人主導、煽惑以合法休假之名,行非法罷工之實,以確保大眾運輸安全與秩序。」不少人聽到之後都驚呆了。

批評陳明堂的人很多,原因是大家都希望檢察權的行使可以公正,不希望看到檢察官成為政黨或財團打手,因此看到法務部政務次長跑出來責成檢方偵查空服員集體請假行動都很不爽。

但是,不爽歸不爽,能否拿這件事來主張檢察官本是司法官,呼籲檢察官堅持司法官身份對抗上級,然後建議「讓檢察體系回歸司法院,從拼政績的治安機關轉型為公益代表人?」(參照:苗博雅,檢察官該歸誰管?威權遺緒何時休?)

讓檢察官被定位為行政權的,並不是檢察體系隸屬法務部。檢察官積極主動的性格,檢察官負有配合與實踐國家的刑事政策的使命,檢察體系內上命下從之檢察一體的規定,都是讓檢察官不屬於司法權而隸屬於行政權的原因。要讓檢察官變成司法官(姑且不說司法官究竟是什麼),不是讓檢察體系「回歸」司法院就好,而是要根本改變檢察權的運作方式以及檢察體系組織方式。別的不說,讓檢察體系改隸司法院之後,檢察一體要不要相應廢除?如果不能,對內無法獨立,而必須聽命於上級的檢察官,可以自我類比司法權,要求司法獨立嗎?

此外,檢察官配合政府「拚政績」,本質並沒有錯誤,問題在於這個政府拿什麼當政績。檢察官也可以配合政府的刑事政策,積極查緝環境犯罪、毒品犯罪,打擊人口販賣;或是透過更為周延與同理的偵查作為,保護那些受到不良雇主虐待性侵的移工。

陳明堂讓檢察權對準休颱風假的勞工,希望查緝「社運流氓」,有配合財團打壓勞動權之嫌,展現出一種不合時宜的威權心態,但不代表法務部長(由政次代表)不得對檢察官進行一般性之刑事政策的指導。至於說檢察官為何會淪為治安機關,而跟公益代表人對立,跟這個國家的刑事政策不高明有關,也跟個別檢察官對於憲法的認知有關。

陳明堂這番發言更為明顯的錯誤是針對個案進行指示,即便他繞了一個彎,說要責成高檢署,彷彿讓高檢署去指揮個別檢察官就沒問題。雖然現行法制對於檢察官的定位說不清楚,但也劃下個案的限制(法官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主張檢察官為行政官的人,同樣主張為了檢察權的公正行使,法務部長不得對個案進行指揮或命令。換句話說,檢察官不一定要主張自己是司法官才可以抵抗法務部不合法的指令,檢察官是行政官也一樣可以拒絕這樣的個案干預。

本文可以理解大眾對於檢察權公正性的期待,可以理解陳明堂這番發言讓人聯想起威權時代對於檢察體系的濫用 ── 他也讓人想起解嚴初期,標榜嚴刑峻法,打擊「環保流氓」與「社運流氓」的郝柏村。但就此就主張檢察官為司法官,甚至呼籲「讓檢察體系回歸司法院」,認為檢察官如此才能「從拼政績的治安機關轉型為公益代表人」,恐怕忽略了檢察權的特性、檢察官的使命與檢察組織結構,這類主張根本無助於檢察體系公正性的達成。

而我們,就在這個事件所引發的各種主張裡,理解到在台灣要釐清檢察官定位這件事有多麼困難。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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