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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保外」才能挽救更多監所受刑人的性命與健康

2016.06.23
文/施逸翔

去年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事件震驚各界,六位參與行動的受刑人最終以飲彈自殺悲劇收場。當時的槍響其實伴隨著五點有關監所議題的訴求,但槍聲已遠,至今仍無法撼動和推動法務部、矯正署、以及衛福部在監所人權的相關改革,包括那五點訴求的第一點:「陳水扁可以保外就醫,監所比他嚴重的就不能保外?」

近日桃園地院104年國字第19號國家賠償案,承審的孫健智法官就以擲地有聲的判決文,依據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及政府也應受到拘束的「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狠狠地指正矯正署與台北監獄「罔顧人命,凌駕醫療專家之忠告,基於社會安全及再犯之風險」,多次駁回詹姓受刑人的保外就醫申請,導致僅是輕罪詹姓受刑人因而錯失關鍵的適當醫療,在很短的時間內病情惡化而死亡。地院判決矯正署與台北監獄敗訴,應賠償家屬相關的損害。但矯正機關只能拿人民稅收賠償了事嗎?說好的監所改革具體行動在哪裡?人人有不受歧視享受就醫的權利,這是衛生福利部的職責所在,但跳脫此國賠案範圍,衛福部在現行「保外就醫」的制度上,完全沒有責任嗎?

孫法官在判決文中大篇幅論述法院應適用兩公約及回應相關的質疑,甚至前所未見地指出,依據兩公約施行法所建立的人權報告,就是在確認「締約國政府是否及在何等程度上實踐(或違反)兩公約權利保障之義務。」事實上,我政府在2012年至2013年期間,就已依照兩公約之規定踐行兩公約的初次人權報告制度,當時由國際人權專家所組成的審查委員會,就在監所人權議題指出:「監獄過於擁擠視為緊急問題。監獄 人數過多會導致許多人權問題,例如衛生與健康標準欠佳、缺乏隱私、暴力充斥,以及常常導致監獄環境被認定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並建議我政府應改善監獄醫療服務,並移由當時的衛生署,也就是現在的衛生福利部來負責。

這項具體建議涉及修改⟪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以及改善相關的政策與配套措施,但兩年過去了,大寮監獄六條人命,政府沒有動靜。然後三年又過去了,桃院地院這項國賠案,是否能夠喚起新政府的重視,通盤地啟動監所所有相關的人權改革。

孫法官也在判決書中指出,兩公約人權報告制度針對締約國人權情況的審查,亦可供國內各政黨及人民團體監督之用。2013年台權會、兩公約盟、冤獄平反協會等監所改革團體為了審查委員的這項建議,也就是應將監獄醫療事務移交給醫療主管機關,就在法務部所舉辦的相關會議中,舌戰當時的衛生署與矯正署,在7月16日的一場會議中,與會的衛生署代表就認為,衛生署對於一般民眾的醫療照顧會不遺餘力,但受刑人和軍人一樣,都是特殊族群,分別受到不同機關的管理,衛生署可以督導一般醫院和醫事人員的醫療品質,但不宜介入矯正署所辦理的醫療事務。衛生署官員的發言,明顯歧視受刑人的醫療健康權。

前矯正署長吳憲璋曾經承諾監所尊重醫療專業、配合醫師診斷辦理,但事實顯非如此。
在其中一場9月24日的會議,當時的矯正署長吳憲璋也與會為政策辯護,並與衛生福利部一搭一唱,不斷讚揚二代健保資源進入監所是德政,但監獄最終還是必須以戒護能量作為主要的考量,不管是二代健保的門診醫師還是監所自己編制的衛生科醫事人員所給出的醫療診斷,最多就是給予「尊重」。當時矯正署長吳憲璋還打包票表示:「監所的醫療政策係尊重醫療專業,包括醫生診斷以及處方,所有的同仁並無判斷餘地,只要醫師認為馬上 要做任何處理,本署必定配合辦理,至於有個案醫療 處置不是很適當時,我們會特別檢討。 」這樣的承諾,明顯與今年桃院地院的國賠案事實不符。

民間人權團體為了近距離檢視監所的人權狀況,組織成監所關注小組,在2014年和2015年連續兩年進行全台灣各大監所的實地參訪。在這兩年的參訪經驗,我們發現儘管有二代健保資源進入監所,這項政策確實比起以往沒有健保特約醫院進監的情況要改善不少,但受刑人是否平等享有與一般民眾一樣的醫療資源與服務,仍是一大問題。

二代健保資源進入監所,但監所收容人得到和一般人相等的醫療資源與對待嗎?
比如醫師看完診會下藥單,配藥應該是一項專業,但我們就在參訪過程中親眼看見獄中雜役在負責配藥的事情,又比如在監所超收的情況下,皮膚科想必是重要的門診,但屏東監獄的人員就對我們抱怨,因為在地皮膚科醫師不願進入監所門診,所以一直安排不到皮膚科的門診。

甚至我們在號稱設有培德醫院的台中監獄參訪時,竟然看到培德醫院中的大病房空出許多床位,明顯與人滿為患的監所超收人數,形成不成比例的怪像。究竟受刑人要病到那一種程度,才能享有培德醫院的醫療資源?或者才能保外就醫呢?桃地院判決書中的事證告訴我們,即使癌症重病到無法進食和站立,矯正署人員還是會以「在病舍療養,生活可自理,衡酌其病況暫無保外醫治需要」為由,拒絕受刑人獲得適當醫療的資源與機會。

「保外就醫」的政策思維,必須調整成為「就醫保外」的觀念,讓醫療回歸醫療,戒護的考量絕對不可以凌駕醫療專業,或者讓社會安全與輿論成為犧牲受刑人醫療健康權的托詞與藉口,誠如孫法官在本案判決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務部所訂定的「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觀其內容與主要關切所在,從一開始就不是患病受刑人是否需要專業治療,而是要避免受刑人因疾病或身心障礙而造成監所照護、管理之負擔,而這樣的司馬昭知心,均已嚴重牴觸公政公約《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相關的人權規範。

國際人權專家表示,監獄醫療服務應移由衛生福利部負責。(資料畫面:台中看守)
因此,我們呼籲矯正署與台北監獄必須放棄上訴,回頭盤點與反省監所人權議題與改革,才是王道。且行政院必須再次依據兩公約之規定,再次召集跨部會之會議,尤其必須將矯正署與衛生福利部視為此議題重要部會,儘速提出⟪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之修正草案,回應國際人權專家之建議:「應改善監獄醫療服務,並移由衛生福利部負責。」並送交立法院通過審議,如此才能趕得上2017年1月兩公約的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對這項總結意見與建議有個正面具體的交代。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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