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韓國Hydis工人來台抗爭遭驅離後,被移民署限制入境三年,韓國工人跨海提起行政訴訟。前次開庭原告無法缺席,韓國工人提出暫時狀態聲請和停止執行抗告,希望讓工人得以來台親自出庭,但皆遭法院以「原告得委託訴訟代理」為由駁回。今天下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庭,原告再次「被缺席」,也刻意不指定訴訟代理人,凸顯問題。辯論庭從 3:20 到 3:28,前後只用了八分鐘就宣告結束。審判長宣布6月30日上午十點半宣判。
審判長黃本仁先詢問送達代收人台權會主任顏思妤是否收到載明「原告如無法到場,得依規定指定訴訟代理人」之開庭通知,顏思妤表示有收到。法官轉而詢問移民署代表,原告未到庭,也未選任律師,對於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有無意見?移民署代表表示沒有意見。
在原告缺席的狀況下,法官請被告移民署答辯。移民署代表表示,韓國工人去年6月10日驅逐完畢,原告主張處分撤銷為無理由。此外,移民署就原告備位聲明(原處分違法、應賠償工人損失)部分則表示,去年5月25日韓國工人入境以來,5月26日就在永豐餘大樓外和警方發生推擠,其後一直到6月9日,一連串抗爭行為警方皆有蒐證,移民署判斷韓國工人有妨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之虞,驅逐處分於法有據。
戰鬥法律人協會代表於開庭後表示,原告因為被告阻攔無法到庭,並非「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到庭。選任代理人是原告權利,行政訴訟並未強迫當事人必須選任代理人,當事人為自己的權利辯護、防衛,是其基本權利;即使外國人不適用憲法,這也是普世人權。而且即使要選任代理人,也應該可以入境後挑選適當的代理人。如今台灣的法院以其司法行政職掌,侵害當事人訴訟權;且在明知原告無法出席回應的情況下還讓被告陳述,根本是在明顯宣示「不歡迎外國人親自到庭伸張權利」。

顏思妤說,這段話在韓文原文中,李相穆是以最高的敬語請求行政法院。她批評,原告要不要來、要不要委任訴訟代理人都是他的權利,行政法院憑什麼剝奪?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秘書長黃怡碧指出,人權公約確實未賦予任何人任意入境他國的權利,國家確實有權決定誰能入境、誰不能入境,「但主權行使有其限制,特別是在不歧視原則和人道原則之下。」黃怡碧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清楚規定,外國人一旦合法進入締約國領土,便享有和締約國國民相同的基本人權,集會、結社和言論自由並非僅限於締約國國民。
黃怡碧譴責移民署濫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名目予以驅離。她出示照片指出,去年韓國工人在何壽川住處外搭設的裴宰炯靈堂,和一般台灣人封街搭設的靈堂並沒有差別。

國際勞工協會陳秀蓮指出,每當政府要和國際接軌時,就會搬出人權公約。但每當事情發生在活生生的外國工人身上時,「這些公約在他們身上就是一個屁!」陳秀蓮說,韓國工人備驅逐出境的理由早就被(台北地院)撤銷了,卻仍被限制入境;許多外籍工人遇到的狀況和Hydis工人相同,法院都以他們可選任訴訟代理人為由拒絕他們入境。她質疑:「請問權利如何被委託?工人無法到法庭上陳述的情況下,被委託的權利又是怎樣的權利?」
北市產總理事長鄭雅慧則表示,台灣的國恥不只是硬體上的桃機漏水,司法剝奪人權也是。她批評,資本無國界,工人卻連出庭權利都被剝奪。
戰鬥法律人協會代表也指出,我們允許資本跨國流動,卻不允許承受跨國資本流動後果的工人跨國串連。來台灣爭取權利的工人遭羞辱式地驅逐,現在不但無法入國,也無法到法院出庭。「我們國家對不起跨國抗爭的工人,也沒有對人應該有的、基本的同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