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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聲押中閱卷權,你是否誤會了什麼?

2016.05.09
文/黃盈嘉

司法院大法官就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中,被告是否享有卷證資訊獲知權,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媒體及相關社群網站紛紛報導轉載:「大法官宣示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被告之律師閱卷違憲」,但法務部卻發出新聞稿澄清:「媒體報導有誤會,該號解釋並未宣告刑事訴訟法任何條文違憲」,形成「一個大法官解釋,各自表述」的特殊現象。

聲請事實起因於前台北市議員兼馬英九辦公室主任賴素如,涉嫌於雙子星弊案中收受賄賂,賴素如表示檢察官以通訊譯文作為密件,又以她海外有資產有逃亡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她曾於羈押庭時聲請由其辯護律師閱覽卷宗,但遭法院拒絕,使其無法得知聲押內容而無從行使防禦權,遭法院收押禁見四個月,因而聲請釋憲。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僅於審判中有閱卷權,至於偵查中,並未被賦予閱卷權,故在聲請羈押審理時,律師跟被告皆無權閱覽檢察官提出之卷證,僅於法院開羈押庭時,被動的由法官告知聲請羈押所根據的事實要旨。

我國的司法審判向來曠日廢時,重案經過幾個審級來回往復,做出判決結果時,已經是好幾年過去,人民往往已經對該案件無感,這個狀況,促使司法將羈押犯罪嫌疑人當作手段,迅速給予人民一種被告已經被「制裁」的錯覺。再加上偵查不公開,實務操作上往往被譏為「僅對被告不公開,卻對媒體大公開」,當一位被告被羈押後,透過傳媒強力放送其「罪行」,就容易形成公審,他在社會上的評價,幾乎等於是被定罪,造成多年來羈押是否獲准,成為審判輸贏的指標事項。這個情形已經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可能會強化檢方押人取供的誘因,在這種司法不良的體質下,越是涉及重罪的被告,羈押與否對他未來審判結果,就越顯得舉足輕重,也就更需要在審理聲押時保障他的閱卷權。

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庭審理,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押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也就是檢察官並非強制到場,除非有必要,實務上檢察官通常也不會在羈押庭時蒞庭陳述意見,羈押庭上的樣貌,就是法官拿著卷證,律師如同盲人摸象般,從法官陳述的要旨,猜測檢方掌握的事實為何,及可能握有的證據,為被告進行空白的辯護。也因此導致法官於羈押審查時,僅能由卷證及羈押聲請書做判斷。依照統計數字,法院許可羈押的比率高達八成,不知道自己如何行使辯護權的律師,與勝券在握而不須出庭的檢察官,地位相差懸殊,空白的辯護,實質上就如同未受辯護,閱卷權的賦予絕對是辯護權保障的充分且必要條件,偵查中辯護權保障在羈押閱卷權的缺乏下,如同虛設,武器的不平等,傾斜了司法的天平。

也許是民間普遍覺得不得閱卷規定有其荒謬性、反於訴訟權保障,殷切期待羈押中的閱卷權出現,當盼到釋字出爐,就自行宣布法律被宣告違憲,被告應該享有羈押中閱卷權,相較之下,這次法務部在解讀釋字,或許因為涉及自身利益,就見縫插針說大法官並未宣告刑事訴訟法任何條文違憲。

法務部認為,大法官僅僅是在說:被告及辯護人只能知道羈押事由所所依據的事實,而無法進一步知悉關於聲請羈押的證據和資料,保障程度不足,應修法補強其防禦權,只有這樣,沒有更多。法務部認為不是全面開放閱卷,所以大法官才會在主文強調「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且若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疑慮時,更可限制或禁止檢閱卷證。說穿了,法務部的意思,是指在本號解釋後,法院只要有讓被告知道一下資訊就夠了,一旦有妨害偵查之情形,還可完全不給資訊。法務部如此解釋,就是在明示暗示,大法官的這號釋字,沒有賦予什麼「閱卷權」,只是說要多給一些資訊罷了。倘若法務部的解讀是「對的」,那媒體報導大法官解釋的方向豈不是就「全部錯了」?難道又要逼使大法官繼美河市案後,學學蘇永欽副院長,「再度重出江湖」,主動接受媒體採訪,給我們上一堂憲法課?

無論如何,修法終究是要修的,但對於被告及律師應該如何閱卷的方式,大法官沒有告訴我們,通通交給立法委員處理,看是要讓律師檢閱卷證或抄錄攝影,或者讓法官提示、告知、交付閱覽相關卷證,還是其他適當方式。閱卷權,有給就好,給多給少,大法官沒意見,可以想像,那將會引爆另一場司法院與法務部之間的激烈衝突,大法官顯然為德不卒。

且這個情形,不免讓人擔心,如果最後的修法結論,是羈押庭卷證開示,僅得由法官當庭告知卷證內容,然後由律師表示意見。或是只要當檢察官表示,本案若讓律師閱卷,會危害偵查,會偽變造證據、會勾串,法院就「予以尊重」,一律否准律師的閱卷聲請,虛晃一招,早點押起來,大家別忙了。如此結果,民間是否能夠接受?最高檢近日將召開修法研討會,後續的發展,值得持續關注與監督。

羈押是起訴前剝奪被告自由最嚴重之強制處分,國家應給予被告最大程序保障,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檢方所提聲押之理由及相關證據,應以適當方式即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才能有效行使防禦權,此時,偵查不公開原則應相對退讓,不得妨礙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希望大法官解釋只是個起點,聲押閱卷權,能否有劃時代的創新,這一切就看將來新政府上台,司法院與法務部能否同心協力,跨出改革的一大步。

本文作者黃盈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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