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起來讀到林達檢察官之《在死刑與廢死之外的新選項 「 死緩參審法庭」》覺得頗有趣味。先前肯亞案發生時,我就在網路上讀到林達檢察官的文章。從這幾篇文章來看,林達檢察官真是個 think outside the box 的人,讀他的文章特別能刺激我思考。這篇網誌因此想要說說,死緩真的是台灣該採行的制度嗎?
談死緩制度,不能不理解死緩當初在中國為何被採用,如何被採用。(有趣的是,這個制度明明來自於中國,文章卻只在第一段模糊的用「彼岸」兩個字交代,是不想死緩制度的中國血統自始影響大家對這個制度的接受嗎)。
網路上的資料顯示,死緩制度「...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制度通过德治刑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实现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决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只杀引起群众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来,死缓也适用其他应判别处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由上來看,死緩制度的存在,與極權國家濫用死刑以控制社會息息相關。為了兼顧中國當時對於勞動力的需求,中國政府因此從歷史取經,設計這個可以搭配死刑制度與勞改制度的死緩制度。因此,首先可以問的是,這種來自於封建時期、極權國家展現君主或是極權政府強大的權力的制度真能為當代民主國家所用嗎?
林達檢察官或許認為來源怎樣沒關係,台灣還是可以把這個制度轉化為一個符合台灣民主與人權標準的制度,甚至可以搭上當下最流行的修復式司法。能不能做到,關鍵點在於死緩的審查標準。
首先,哪一類的死囚可以適用死緩?依照中國的標準是「引起群众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之外的死刑案件。在台灣,這個標準恐怕是死刑標準,意思是只有這類案件才會被法院判死刑。中國之所以可以採取這個標準,是因為死刑在中國被濫用。因此台灣如果要採取這個制度,是不是會導致死刑的適用範圍被擴大?那些原來不會被判死的,因為死緩制度,所以就變成死囚?林達檢察官的文章並沒有談到這個問題,還是說林檢察官認為所有死刑案件一率採取死緩,包括鄭捷案。但是,這樣的制度真的可為死刑支持者所接受嗎?
不過真正的問題並不在這裡,真正的問題是死緩之後的審查標準。林達檢察官設想的程序與標準是:
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屆滿時,法院應組成「死緩參審法庭」,由新的合議庭三位法官及六位人民參審員構成,共同對該名死緩犯進行量刑裁判。法庭除應審酌刑法第57條情狀外,並得綜合審酌緩刑二年期間的態度與表現、是否做出賠償或道歉、是否有重大社會貢獻、再社會之專業評估等條件,最後選擇判決「死刑」、「減為無期徒刑」或「再緩執行死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