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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廢死的冤獄論證

2016.05.17
文/林執中

鄭性澤案展開再審與鄭捷案迅速槍決偶然地相繼出現,使諸多有識之士在感到快慰之際,也再次反省死刑存廢。他們機敏地將冤獄與死刑連結起來,那些仍然歷歷在目的錯殺與枉死之人讓他們堅定地告訴大家:因為冤獄,所以我們應該廢除死刑。

但是冤獄真的總是反對死刑的好的理由嗎?冤獄的必然存在總是支持我們拒絕執行死刑嗎?強調冤獄造成的枉死真的是徹底反對死刑者該走的路子嗎?本文基於以下三個理由試圖論證廢死論者應該放棄以冤獄反對死刑的進路:

〈理由一〉雖然「冤獄的必然存在」可能構成一個反對我們執行死刑的實踐判斷的理由,但它也並不總是有效。在某些條件下,就算我們承認冤獄無可避免,也仍然可以接受死刑,亦即冤獄的存在並不必然讓我們在實踐判斷上總是要反對死刑。
〈理由二〉僅僅以冤獄論證主張廢死者,至多也只能成為一個有條件的接受死刑者。
〈理由三〉若已有其他可充分否證死刑本身正當性的論證,冤獄論證其實已是多餘。

 

常見的冤獄論證由以下三個前提組成:

 

a. 執行死刑造成生命不可回復。
b. 冤獄的不可避免。
c. 因冤獄而執行死刑將不當地侵害生命權。

 

基於上述三個前提,冤獄論證要求我們拒絕死刑執行,因為一個仍然執行死刑的制度會讓我們在實踐上必須承受濫殺無辜這個令人無法接受的後果。

首先,儘管冤獄論證通常由廢死論者提出。但它其實並不是一個專屬於廢死論者的論據;堅持死刑為一種正當刑罰的反廢死論者也可能用冤獄論證來做出一個與自己道德信念完全相反的實踐判斷:因為經驗條件上的限制讓我們可能誤判與錯殺,所以我們不得不暫停執行死刑,儘管死刑是一種正當的刑罰。

我將用一個思想實驗來說明上述的第一與第二個理由。

一種常見的反對冤獄論證的做法是進行一個假設不存在b的思想實驗,追問廢死論者如果沒有冤獄,你還願不願意支持死刑。但這種思想實驗通常會被駁斥為不切實際,因為假定法官不會在事實判斷與法律適用中出錯似乎是不可能的,亦即我們看來似乎必須支持冤獄論證,因為法官總是有可能出錯,無論是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判斷。

雖然假設b不存在看來行不通,但我們可以試試假設a不存在,亦即假設死刑的執行並不必然導致生命的不可回復。這個假設雖然看似荒謬,但卻非完全不可能,只要我們對於如何執行死刑發揮一點點想像力:

假設我們將死刑的執行改為注射一種毒藥加上麻醉劑,被注射者自注射時起將昏迷,但在醫療儀器或其他維生設備的輔助下可保持生命徵象二十年,若我們不在二十年內施予解藥,他將在注射後二十年死去。


這個思想實驗較之於假設冤獄不存在的思想實驗有兩個好處:第一、就可能性而言,假設a不存在比假設b不存在更可能實現;第二、保留b,可以讓我們直接挑戰冤獄論證。

在這個思想實驗中,儘管審判中法官的錯誤判斷不可避免,但死刑執行已不再必然造成不可回復的死亡結果,死刑與冤獄都將有補救措施。而持冤獄論證者在這個情境中便沒有理由再反對死刑(如果不提出其他的論據)。

因此,首先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冤獄必然存在」在現行以槍決形式進行的死刑執行中是一個好的反對理由—可能造成不可回復的誤殺—,但卻不能在所有形式的死刑執行中作為拒絕死刑的理由,這個論證在某些情境中無法證成我們該廢死,這構成上述的〈理由一〉。

其次,僅僅以冤獄作為廢除死刑的理由其實是種條件式的廢死,亦即必須同時滿足a, b, c三個條件,我們才應該反對死刑。反過來說,在並非同時滿足a, b, c三個條件時,我們應該不反對(接受)死刑,也就是說僅持冤獄論證的廢死論者是一個有條件的接受死刑者,但這種立場真的是廢死論者要的嗎〈理由二〉?

從上述兩點可以看出某些廢死論者過分強調冤獄的不當之處:冤獄論證不但可能會因為死刑執行方式的改變而失去效力,更重要的是,完全倚靠冤獄論證的廢死者其實間接承認了自己是個有條件的接受死刑者(再一次強調,這個問題僅發生在除了冤獄外不提出其他反對死刑論據的情形)。

可能有人會說,我只是拿冤獄作為一個補強支持廢死的次要論據而已,問題有這麼嚴重嗎?我們另外再論證死刑本身的不正當就可以了。的確,冤獄可以當作一個在特定情境下的補充論據,但正因為它自身無法作為一個徹底廢除死刑的論據(理由已如前述),我們仍然必須將廢死的主張建築在一個支持死刑本身即不正當的論據上。而既然如此,若我們可以提出一個充分反對死刑之正當性的論據,又何苦再繼續緊緊抓著冤獄不放?若我們可以證成某個制度本身即不正當,那還需要多說那些枝微末節做什麼〈理由三〉?

反對冤獄論證不是冷血地主張因冤獄被誤殺或差一點被誤殺的人命是枝微末節,而是澄清我們應該死刑的歸死刑、冤獄的歸冤獄。有些人對於冤獄有強烈的情緒;有些人對於重大刑案有強烈的情緒;也有些人對於國家執行死刑有強烈的情緒;還有些人對其中兩者、甚至三者都有強烈的情緒。這個現象只說明了,情緒無法解決任何問題,用反對冤獄的情緒來廢死,更是遮蔽了死刑爭論最核心的問題。因此,除了更謹慎冷靜地思考,摒除來自情緒的誤導,我們沒有其他的出路。

.本文作者為劍橋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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