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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評論 教育政策

被架空的制服

2016.05.30
文/林執中

教育部日前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注意事項》,禁止學校以違反服儀規定作為處罰依據。關於服裝儀容,該《注意事項》表示:「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服裝儀容規定的範疇自然不僅止於制服,還可能包括鞋襪、配件、書包、刺青、穿環等等。以下將僅就制服部分討論,因為制服在性質上有不同於其他服裝儀容項目的特徵,而這個特徵將使得現行對於服儀的規範無法恰當地施行在制服議題上。

我們可能會對於是否還存在穿制服的義務感到一些疑惑,經過考察上述的相關規定,可以確認兩件事:第一、學校仍被授權在踐行一定程序後得以創設一個關於制式服裝的義務性規定;第二、學校有一個義務不得處罰違反穿制服義務的學生。因此,學生們並不從此便不再有義務穿制服,是否有此義務端視各學校的相關實踐,在現行大多數學校皆保留制式服裝的的情況下,關於制服的規範狀態通常會是:學生有義務「著制服」,而學校有義務「不處罰違反制服義務的學生」。

不直接面對制服存廢 校方、學生皆無所適從

教育部不願意直接對制服存廢做出規範性判斷,僅僅片面地禁止學校依據違反穿著制服規定做出處罰。此舉創造出一種可能的規範實踐情境,這個情境結合「制服」本身的特徵,將架空了 (踐行相關程序後的) 制服制度的存在,反而有可能讓學校、學生皆無所適從。以下我將討論這個可能出現的怪異的規範實踐。

首先,有別於其他服儀項目,「制服」或者「穿制服」這件事是一種集體性的活動,大家都一起穿才叫制服,如果只有一部分人穿、一部分人不穿便很難稱其為一種制式服裝 (至於到底要多少才算不是制服則是另一問題,就跟剩多少頭髮才算禿頭一樣,可能沒有一個確定的判準。但我們可以很合理地假設有一個這樣的臨界點可以讓我們決定那套服裝還算/不算制服) 。換句話說,我們今天「有沒有穿制服」、或甚至「有沒有制服」這件事並不是一件個別的事情,穿制服這個集體行動是被許多個別的「穿這套衣服」的行動所成就起來的。

我們把穿制服與其他服儀項目做個對照,就拿穿環來說好了:A中學可以經由民主審議程序決定穿環是被該校禁止的,也就是學生不穿環這個事態被校規評價為一種正面的事態,它向學生傳遞的訊息就是我們 (你們) 應該不要穿環,今天就算有人違反了不穿環的義務,在身上穿了環,儘管人數再多,也不影響其餘認為穿環是錯的人追求不在身上穿環的事態;另一方面,如果今天A中學經由同樣的程序決定要有制服,制服樣式是綠上衣紅短褲,同樣地,穿著綠上衣紅短褲上學將被校規評價為正面的事態,亦即是這整個群體應該追求的事態。然而,如果有一定數量的學生不願意遵守這個經由民主審議程序所制定的制服義務,他們的不服從行為足以讓多數人想追求的事態──將綠上衣紅短褲作為制服──變得不可能。理由如前述,因為一定數量的人不穿制服,便很可能讓制服不再成其為制服。

從這裡我們可以發現「不穿制服」代表的不僅僅是個人違反義務的行動而已,還可能鬆動了「穿制服」這個集體行動的可能,亦即達到一定比例的義務違反 (不需要超過半數,也許30%或40%) 就可能使得欲實踐民主審議程序後得到的結論──穿制服──變得不可能。有人可能會說,只要規範上是制服,就算只有一個人穿也還是制服,但此處比較好的理解應該是:經過民主審議程序決定的是我們應該追求「穿制式服裝」這個事態,而穿制式服裝的概念包括了極大比例的成員都這麼穿,不應將制服概念替換成某套服裝,而這也是制服作為一種集體實踐的特殊之處。

從上述對照,我們可以發現穿制服規定的實效 (efficacy) 對於制服能否存在有很大的影響力,因此,如果我們仍然允許制服有條件地存在,卻移除確保穿制服之實效的手段,實踐上除了該義務可能形同具文外,對於主管機關所要追求的目標──「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也有掣肘的疑慮。因為即使學校經過審議的過程、民主的程序表決出一個多數學生可接受的制服方案,這個民主決議基於欠缺確保實效的手段而「沒有辦法」確保在實踐上制服得以存在。

現行的規範方式雖然有往廢除制服的方向移動的趨勢。然而就規範運作而論,只要不是「禁止」制服 (亦即仍然允許制服存在) ,卻同時削除確保穿制服之實效的手段就是一個十分矛盾的做法。而這影響的不只是服儀,也同時可能讓民主審議程序失其意義。因此,主管機關應當直接面對制服存廢問題,禁止制服繼續存在自然是選項之一;若不欲禁止制服,而要將制定制服義務的權力授與學校 / 學生,那麼基於制服作為一種集體實踐的性質,重新思考如何在合理限度內授權學校實施確保穿制服實效的手段應該是比較恰當的做法。

.本文作者為劍橋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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