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本月20日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其中關於學生服儀的新規定為:「有關學生服裝儀容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此一修訂引發社會熱議,惟細觀當前的討論,焦點似皆集中在穿著制服所代表的意義,及其利弊得失等實質面向上,絕少得見從規範面向思考這個問題者。就此,本文嘗試離開各項實質爭議,反從規範面的角度來分析,希望能提供一個關於教育部新修規定所可能引發問題的不同視角。
在《注意事項》修訂後,由於學校不得因學生不遵守服儀規定而予以處罰,因此立即會引起的一項疑問是:依照目前的規範,學生是否仍有穿制服的義務?雖然解釋上可能的答案只有是或否兩種可能,然問題並不僅止於是或否的答案而已,更重要的反倒可能是在答案背後,教育部透過《注意事項》所創設出來的規範狀態。
首先,讓我們假設答案為否,亦即依照新修規定,學生不再有穿制服的義務,則教育部的新修規定在規範上應為令某人得不為某事之規範,亦即屬「允許不為」 (Freistellung) 的規範類型,也可以說是,取消某人為某事義務的規範。然如是解釋馬上會遭遇難題。由於該規定明白表示,學校應透過民主程序訂定服儀規定,換句話說,服儀規定的續存不僅可能,甚至是可欲的,只要透過多方參與、意見調查與民主程序,學生依然會有穿著自己所選出制服之義務。因此,顯而易見地,若將「不得處罰」解為,學生不再有穿制服之義務,會令新修規定自相矛盾,因為我們不能一方面認為學生有依照民主程序訂出的服儀規定穿著制服的義務,另一方面卻又認為「不得處罰」是取消穿制服義務的規範。
若上述分析可採,則在《注意事項》修訂後,似只能肯定學生仍有穿著制服之義務。然這種解釋,卻可能令穿著制服的義務淪為被架空的義務,甚至是會令依民主程序訂出的服儀規定自陷尷尬境地。畢竟,在不得處罰不遵守服儀規定的情況下,即便該服儀規定是經過民主程序而訂定,仍可想像會有部分學生不願遵守,從而減損該義務的實效性,甚至當不願穿著制服的學生達到一定數量時,該規範的實效性會近乎消弭。因此,即令在解釋上認為,《注意事項》修訂後,學生仍有穿著制服的義務,雖不會如解釋成學生沒有穿著制服的義務般,陷入形式上的自相矛盾,但在欠缺確保規範實效性手段的情況下,其仍可能淪為自我架空的規範。
當跳脫出服儀規定的實質爭議,而僅從規範面進行分析時,令人不無訝異的是,在《注意事項》修訂後,無論否定學生有穿著制服的義務,或是肯定學生仍有穿著制服的義務,都會出現為民主程序下廣義立法者所不樂見的情形,也就是規範的自相牴觸或自我架空。
此時不得不令人進一步去思考的問題是,關於服儀的諸多爭議,真正需要決斷者,是否其實應是制服的存與廢?以及教育部有否藉著《注意事項》的修訂確實回應了這個問題?還是說,教育部僅是在表面上揭示了民主價值,卻在不經意間,讓曖昧的規定取消了透過民主程序制訂服儀規定的可能。也許僅由《注意事項》的修訂,很難看出教育部是否已有明確意向,但要不要接受曖昧文字所造成,無論在形式上或實效上都指向於自我取消的規範,卻是包括教師、學生與家長在內的所有人需要共同思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