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透過司改會申訴了兩位檢察官。一個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法官法》通過後成立,主要負責檢察官的淘汰)直接把我們「打槍」,認為我們的主張沒有道理。另一個檢評會認為有道理,但是情節尚非重大,不用移送監察院,於是交給法務部懲處。沒想到法務部內部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向來設於法務部內,負責審查檢察官的升遷、懲處等人事問題)把檢評會「打槍」,決議不予懲處。
要先強調的是,筆者無意繼續「追殺」這兩位檢察官,兩位檢察官的行為有瑕疵,或許也有情有可原之處。事實上,我們內部的審核小組,在討論這兩個個案時,也認為情節不算嚴重,即便最終結果只是最輕微的懲處,大家也覺得可以接受。然而,檢評會以至於法務部檢審會回應的態度與方式,總讓人非常挫折,不禁思索檢察官權責相符的體制與文化,究竟何時才能建立?
我們不確定檢察官們會不會因為檢評會與法務部檢審會的相繼背書,轉而振振有詞為自己/同僚的行為辯護,甚至於進而繼續攻擊司改會「不入流」的評鑑水準?不過我們可以確定,繼續這樣的態度下去,定會激起人民更多對檢察體系的怒氣。倘若繼續惡性循環,到頭來,這究竟是在愛護檢察官?還是害了檢察官?
民眾對檢察官不滿,就會四處申訴。有效的管道不多,評鑑檢察官縱算成功率不高,卻是少數的可能方法。檢評會如果因為預算不足、人員不夠、法務部在運作上的消極抵制,久而久之就會不如雞肋。
體制內走不通,就會走到體制外。人民對司法的怒氣,或許轉向媒體爆料、名嘴嗆聲,或者轉入政治投訴、走上街頭抗議。台灣已經是一個開放的社會,言論一定會找到自己的出口。最怕累積壓力一次爆發,後果難以預料,倉促或意氣用事的立法或制度變革,容易傷人不利己。

除了檢評會效能不佳的問題,法務部「律己甚寬、不甩外界」的文化,也令人不敢恭維。例如另一案,檢評會認為應予懲處,並且移送法務部內部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務部的檢審會為何還能推翻檢評會的決定呢?
純就道理而言,檢評會如果還有外部委員,比起檢審會全由檢察官內部自己所組成,應該是具有比較高的代表性或正當性基礎。檢評會的決議,原則上應該受到尊重。除非,檢評會所決議的事實或證據,實在有明顯又重大的錯誤,法務部檢審會推翻檢評會的決議,還算有一些道理。
否則,如果檢評會的決議,法務部都可以隨意推翻,真不知道我們大費周章,通過了《法官法》,創設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們花了那麼多時間審議,這一切究竟所為何來?難道又是回到老樣子,由法務部掌控一切?
不甩檢評會、不理外界的質疑也就算了,或許真的是法務部檢審會對事實的認定不同。但果若因此要推翻檢評會的認定,不應附載具體的理由嗎?難道不用對外公開嗎?(不公開決議,還透過媒體來放話,這樣對嗎?)
話說回來,法務部直接「打臉」檢評會,檢評會也就這樣「吞下去」了?檢評會都不用追蹤進度、要求法務部回覆嗎?也不用責成法務部回覆申請人,或是在接獲法務部的回覆後,再回覆給申請人嗎?
這一切實在是在和稀泥,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法務部檢審會寧可違法,不對外公布會議紀錄和決議過程,卻願意放個獨家新聞給蘋果日報,讓記者寫個「業配文」。文中稍微提一下決議的結果(算是「公開決議」的方式嗎?),然後再強調被告行為惡劣,把已經被判刑確定的情節拿出來「大鞭特鞭」。
言下之意,媒體/輿論「挺」檢察官,被告是「壞蛋」,這才是重點,其它都不重要。檢評會和法務部檢審會之間的權責分際不重要!兩會之間對檢察官行為的事實認定,是否有何重大的不一致的揭露不重要!如何回覆人民的申訴不重要!統統不重要,只有檢察官最重要。不能受到哪怕是一點點的委曲。「難道真要為了那些壞蛋,委曲了認真的檢察官嗎?」這或許才是那篇報導要傳達的真意。
這樣惡性循環下去,只會賠上整個評鑑制度,以及法務部的聲譽。或許,短時間內像是「保護」了檢察官,長期下來,是愛之適足以害之。「民不與官鬥」的說法,還是會繼續流傳下去。愛檢察官,害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