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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用提審法與柯市長一起寫下「台北感人的故事」

2016.04.05
文/黃盈嘉

一張短短的、字跡撩亂的,來自法院,釋放搖搖哥的紙條,卻讓很多人心中感動不已,一方面為了人權團體的營救、另一方面為了49位聲請人對素未謀面搖搖哥的關懷、也為了那位在法院向來神祕主義下,不透露名字的家事庭坤股法官的勇氣。

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大法官曾做出解釋,不論被逮捕、拘禁的人民,身分是否屬於刑事被告,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均要有法律依據方可為之,而所謂「提審」,就是當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就有權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也就是聲請法院下令該機關,將你移送至法院,由法院決定你的去留,因為任何人都可以為被逮捕、拘禁之人聲請提審,提審法第一條又俗稱為「見義勇為條款」。

受聲請法院,於收到提審聲請的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到法院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到法院,由法院即時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提審新法於2014年修正公布,在舊法時期,平均年聲請量僅約8件,新提審制度「微調」施行後, 2014年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案件量,激增至244件,惟申請提審後被釋放者僅有8件,釋放率僅有3%。

包括法人、自然人,共有49人向法院聲請提審「政大搖搖哥」。(黃盈嘉提供)
政大丁先生(搖搖哥)被政大附近居民檢舉,經衛生局以丁先生好久沒有吃飯、瘦了為由,聯絡警消到場,以拉扯、束帶方式,「規勸」就醫,丁先生在過程中一再強調自己沒有犯法、不會傷害自己,卻一再被提醒「你看你把自己弄成什麼樣子」、「去問醫生啦」,拉扯到最後兩手一攤,勉強「同意」就醫,圍觀民眾也被提醒「最近類似問題很多」,強制就醫影片在網路迅速發酵後,人權團體漏夜以聲請提審方式搭救。

柯文哲市長對此無奈的表示:「人家是一個很感人的故事,卻被寫得好像變成強迫。」衛福部心口司長也曾對強制就醫發表過他的看法:「強制就醫不等於限制人身自由。」

國家機關間共謀的善意,人民好像必須心懷感激的接受,以免讓官員們不開心,搖搖哥跟我們不太一樣,搖頭晃腦的,可能沒犯什麼罪,沒有傷害別人,進不了監獄,柯市長搔搔頭,為了搖搖哥好,覺得還是應該送進醫院「矯正」,才會比較感人,市長的美意,聽在精神病患及家屬耳理,怪怪的,像是歧視。

我想起小時候叛逆,頭髮長了些,跟乖巧的同學們不一樣,被老師打耳刮子,用剪刀剪掉頭髮,還得聽他滿口一切都是為了你好。

其實類似的強制就醫情形,也曾發生在19歲黃姓少年身上,黃男至看守所探視鄭捷,表示想學鄭捷而引起輿論譁然,社會局評估後將黃男強制送往療養院治療,黃男透過律師聲請提審,但法官在審理本案提審時,卻僅著重於與提審本身不相關的出院後安置方式,協議在黃男簽下自願住院書後自主離院,並未具體指證行政機關的違法缺失,亦未作成裁定。

強制就醫雖與刑事羈押或逮捕不同,但仍然屬於在一定期間將人拘束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無疑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態樣。所以司長啊,強制就醫就等於限制人身自由!強制丁先生就醫的法源依據,是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警消發現病人或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來自法院的紙條透露,法院在收到49份聲請書後,於聲請當日以視訊、不解交方式提審,法官認定丁先生在送醫當時並無傷人或自傷之虞,並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2條強制就醫之規定,警方違反丁先生之意願將其強制送醫,已事實上拘束其身體自由,逮捕拘禁程序顯然有瑕疵,因而在裁定前立即釋放丁先生。

本案丁先生以視訊方式提審,法院其實很難真正面對丁先生,落實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的要求。(台權會提供)
在本案提審審理過程中,恰好顯現了兩起提審法經常被批評之處,提審分案、提審的視訊審理。本件聲請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提審,但最後由家事庭法官受理,原因是因為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中丁類事件,但如此細微的法律條文,聲請人要如何知曉,為避免案件在法庭中流浪,應設置強制處分專庭,統一審理提審及其他強制處分,亦可藉此統一審查標準。法院亦應確保提審法的「視訊提審」,必須是極度例外的狀況,本案中丁先生以視訊方式提審,視訊中,法院其實很難真正面對丁先生,落實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的要求,法院審理提審案件,應確實將人提到法院,藉此宣示對人民人身自由的重視。

經由丁先生、黃姓少年的經歷,我們可以發現,每當重大犯罪案件發生,社會承受巨大哀痛後,人人自危,彼此不信任,當恐懼吞噬理性,平常看著好端端的人,也會觸動敏感的神經,當焦點被模糊,社會放棄他們還想眼不見為淨,當政府挾著民意聲浪,也總能千方百計羅織條文去隔離他們,但也許能有少數人,願意摘下猜忌的眼鏡,看透問題的本質,還站出來為了每一個被犧牲的個人奮鬥,聲請提審,勇敢的去挑戰、去質疑,我們是否能為了撫平社會的不安與躁動,而放棄任何一個人?提審制度除了保障人身自由,還有另一層正面意義,就是藉由司法的高度,告訴社會以及政府,人身自由的絕對尊重,需要正視的是犯罪問題的核心,而不是放逐與我們不同的人。

人權團體與聲援「政大遙遙哥」的公民到台北地院聲請提審。
. 本文作者黃盈嘉,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
.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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