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最新
  • 類型
  • 勞工
    • 勞動檢查
    • 不當勞動行為
    • 移工
    • 公教勞權
    • 勞動權益
    • 非典勞動
    • 薪資
    • 罷工
    • 職災
    • 關廠解僱
  • 司法
    • 死刑
    • 精障刑責
    • 冤案
    • 司法改革
    • 公民抵抗
    • 集會遊行法
    • 公民投票
    • 選罷法
    • 模擬法庭
    • 司法
  • 土地環境
    • 天災
    • 生態保育
    • 都市更新
    • 居住權
    • 公害
    • 文化資產
    • 能源
  • 性別
    • 婚姻平權
    • 性別平等
    • HIV
  • 教育
    • 教育政策
    • 課綱微調
    • 校園教官
    • 特殊教育
    • 虐待兒童
  • 社會政治
    • 突發事件
    • 政治事件
    • 遊民議題
    • 動物福利
    • 政府組織
    • 社會照護
    • 外籍人士人權
    • 八仙塵爆
    • 兩公約
    • 金管會
    • 諾富特事件
    • 智慧財產
    • 轉型正義
    • 身心障礙
    • 青少年參政
    • 選舉
    • 高雄氣爆
  • 族群
    • 原住民族
    • 族群傳播
  • 生活文化
    • 媒體
    • 民生
    • 人物
    • 隱私權
    • 情緒心理
    • 影展
    • 醫療
    • 書評
    • 宗教
    • 文化
  • 國際
    • 國際局勢
    • 中港澳
  • 【專欄】
    • 合作專欄
PNN臉書粉絲專頁
menu
search
search
  • 報導
  • 評論
  • 影片
  • 相簿
  • 懶人包
  • 特輯
首頁 類型 報導 關廠解僱

聲援Hydis韓國工人 台11社會運動者遭羅織

2016.03.28
王祥維/台北報導

去年韓國Hydis關廠工人來台抗爭,不僅韓國工人遭到遣返、禁止入境,也有多達11位台灣聲援者因集會遊行法、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罪名遭訴。繼去年11月8人被訴開庭後,今(28)日下午又有另外三位聲援者出庭。開庭前,包括台權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高教工會、北市產總、桃市產總等團體在台北地院外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法還給勞工發聲權利。

去年6月9日晚間,第三波來台抗爭的韓國工人突然遭到警方帶上警備車,台灣聲援群眾徹夜包圍中正一分局後,隔日轉往移民署抗議。移民署抗議現場,警方欲搶奪抗議團體準備的雞蛋,雙方發聲拉扯,雞蛋還未丟出就率破在地上。

今日出庭的吳嘉浤、宋晉儀、林沁三人被控因丟擲蛋殼、蛋液,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宋晉儀又因為和警方發聲拉扯,另外被訴違反《刑法》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

台權會、關廠工人連線、高教工會、北市產總、桃市產總等團體,呼籲司法還給勞工發聲權利。

聲援團體批打壓言論自由

林柏儀痛批,八位韓國工人違反《社維法》的處分已被台北地院撤銷,但台灣聲援者卻仍遭追訴。
宋晉儀回憶,去年Hydis工人來台抗爭時,她的美髮店才剛開幕,但總是想辦法挪出時間聲援。「我自認為我是個認真工作的小生意人,而這些韓國工人和我一樣,他們只是想要為自己爭取權益的工人……六月十號當天,移民署現場沒有說明為何違法羈押韓國工人,反而用兩大頁A4的紙幫永豐餘解釋他們沒有違法解雇勞工。」宋晉儀認為移民署被資本家收編,是「民主恥辱」;用司法手段起訴抗爭者侮辱公署,則是自取其辱。

高教工會主任、聲援Hydis工人連線成員林柏儀痛批,八位韓國工人違反《社維法》的處分已被台北地院撤銷,但台灣聲援者仍遭追訴,罪名還是罕見的《集遊法》三十條「侮辱公務員」。台權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調侃;「莫非長官都是玻璃心?」

顏思妤並指出,近年檢警越來越常以「妨害公務」對付陳抗民眾。台權會以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統計,2014年陳抗案件一審判決共35件,起訴法條涉及《刑法》妨害公務者有18件,其中高達15件有罪,僅3件無罪;訴涉及《集遊法》的有7件,其中4件無罪。聲援團體高喊「檢方濫訴打壓,司法莫作打手」。

三人拒絕認罪 律師以《兩公約》辯護

宋晉儀:用司法手段起訴抗爭者侮辱公署,政府是自取其辱。
法庭上,檢方指控三人在未申請集會遊行的情況下「非法集會」,以雞蛋丟擲警員和移民署,涉及污辱公務員;宋晉儀和警方推擠,違反《刑法》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法官吳元曜詢問三位當事人是否認罪?三人皆不認罪。

吳嘉浤和林沁的義務辯護律師黃淑芳答辯,《集遊法》第30條不只違憲,也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黃淑芳認為,應予算判決。

黃淑芳並質疑,從「公然侮辱」另外獨立出「侮辱公署或公務員」罪名,違反該公約〈一般性意見書〉第34號第38點所述原則:

「在涉及政治領域和公共機構公眾人物的公開辯論情況下,《公約》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的言論。因此,儘管公眾人物也享有《公約》條款規定的權益,但不認為有辱社會名人的言論表達形式足以成為實施的處罰理由。此外,所有公眾人物,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等行使最高政治權力的人也應受到合理的批評和政治反對。因此,委員會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機關、不尊重國旗和標誌、藐視國家元首和保護政府官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並且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分而給予更嚴厲處罰。」

黃淑芳說,丟擲蛋液行為客觀上並未減損公務員及公署名譽,且「係出於善意並具體指摘移民署蔑視外國人之象徵性言論,並非抽象謾罵,不應以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相審」。

宋晉儀的義務律師謝佳穎則主張,《刑法》「妨害公務」罪的成立,必須確實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而非「人民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任何身體舉止即可構成犯罪」,否則一旦遇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有身體動作即可入罪,並非該法條的立法意旨。

Hydis抗爭 十一位台灣聲援者遭訴

除了今天開庭的三人外,去年五月至六月間Hydis關廠抗爭另有八位台灣聲援者被訴,雖然後來永豐餘集團針對潑漆毀損、公然侮辱部分撤告,但聲援者們身上仍有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官司,包括六月三日警方清除何壽川住處外靈堂,二人被訴妨害公務;六月三日總統府前、六月九日中正一分局前抗爭,盧其宏、陳秀蓮、林柏儀等人被依集遊法29條起訴。另外,六月十二日為阻止警方逮捕韓國民主勞總部長李尚彥,謝長宏被訴妨害公務。

去年6月3日陳秀蓮(圖右)等人在總統府外聲援Hydis工人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移送。
特色圖片:律師、社運界、人權團體表示,集遊法、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罪名,成為政府打壓異議者的工具。圖為去年6月3日在總統府前聲援Hydis韓國關廠工人的台灣社運人士遭警抬離。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All Contents Copyright,Taiwan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客服專線:(02)26332000 傳真電話:(02)26349136 114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