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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報導 勞動權益

善意難期? 復興航空仍對離職空服員要求懲罰性賠償

2016.03.17
吳東牧/台北報導

先前公開承諾會「釋出善意」的復興航空,迄未放棄向在馬公空難後離職的空服員求償違約金。台北地院今天開庭審理其中一起求償案時,法官嘗試尋求和解,詢問復興航空可否放棄2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但復航拒絕。本案將於4月18日宣判。另有一起求償案將於月底開庭。

復興航空在103年7月23日、104年2月4日,分別於澎湖、台北南港發生空難,共計91條人命喪生。兩次意外過後,至少有15名空服員陸續離職。其中3人在第一次空難之後即離職,包括今天開庭的被告L小姐(化名)。

被告質疑復航提列18萬訓練成本灌水

L小姐離職後,復興航空依據當初與空服員簽訂的合約,對L小姐等人求償總額30萬的違約金,以及違反預告離職期間規定的罰款1萬多元。根據復航提出的訓練科目明細,每位空服員的訓練成本超過18萬元。因此求償包含10萬元的訓練費,以及2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但根據律師核算的訓練費用,復航訓練費用有單據可稽的總額僅約36萬元,平均下來,花在每位空服員身上不到1萬4千元。

L小姐的律師吳俊達、劉繼蔚認為,復興航空管理鬆散,空安事故頻仍,未善盡保護員工生命與身體安全的義務,空服員以此重大事由請求離職,違約不可歸責於被告,根本不須賠償。今天他們在法庭為L小姐辯護時也再度強調,行政院飛安會在一月底針對復航馬公空難提出的調查報告明確指出,復航在經營上有十多項缺失導致飛航風險提高;馬公空難也與復航的管理缺失明確有關。

儘管復航訴訟代理人強調,飛安會報告指出空難原因是機師沒有遵守規定,但吳俊達反駁,對空服員來說,機師沒有遵守SOP,仍是復航訓練與管理缺失。律師也質疑,即使要談違約賠償,復航提出的依據也大有問題。有些涉嫌灌水、有些沒有核銷單據。其中最嚴重的一項,是在訓練科目明細當中,列出總額高達248萬、每名空服員應分攤8萬多元的「航機使用成本」。

律師與聲援團體今天開庭前,在法院外舉行的記者會中即指出,航空公司的飛機本來就要停在停機坪,復航空服員只是利用夜間上飛機了解機內設備,每次不超過兩個小時。

「這是航空公司本來就要負擔的成本,現在卻灌成空服員違約離職的成本損失,要他們負擔這些費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林佳瑋表示,沒有核銷單據佐證的項目,則包括場地租金、布置費用、講師費等。「這是航空業的通病,業界勞工應當一起關心。」

被告律師質疑復航公司提出的空服員訓練成本明細,其中航機使用成本嚴重灌水。

釋出善意? 復航拒放棄懲罰性賠償

除了求償違約金,復航先前也因在開立給離職空服員的服務證明書中,註記積欠違約金,被認為刁難離職空服員。農曆年前空服員就此提出訴訟要求開立未註記不利事項的證明書,並召開記者會,迫使復航和解。當時復航也曾允諾就違約金求償一事,對離職空服員釋出善意,就求償30萬元部分「調整現行做法」。

復興航空公關行銷副總經理陳逸潔晚間受訪表示,公司已參酌業界作法更改規定,對於違約離職空服員,不再像以往全額求償30萬元,而是依照服務未滿三年的天數比例求償。但L小姐的律師吳俊達表示,並未接獲復興航空告知這項訊息,目前理解對方的求償金額,仍是30萬元違約金加上1萬多元未預告離職期間的罰款。

本案今天最後一次開庭,法官再度探詢雙方和解意願。被告方面表示,儘管是因空難後離職,應無責任,但可接受賠償5萬元。

法官當庭問復航20萬元懲罰性賠償部分可否放棄。但復航訴訟代理人強調本案是依約處理,就算賠10萬元都有困難。他強調復航的立場是「必須有規定」,否則「對其他同事難交代」。

復航試探法院態度 視為他案求償指標?

承接兩件空服員遭求償案的律師吳俊達,則在記者會中表示,復興航空至今不願對這兩起案件放手,主要是要觀望法院的態度,是幫勞工、還是幫復興航空說話。換言之,這兩起案件的結果,可能成為將來復航是否對內湖空難之後離職的空服員求償違約金訴訟的指標。

吳俊達說,國內大部分的航空公司求償違約金訴訟,大部分是針對機師跳槽。空難後空服員離職遭求償,可能史無前例。先前已有案例,法院判決離職空服員應該賠償違約金。不過這些案件當中,空服員沒有律師協助。

離職空姐憶災難隔日勤務:任何晃動都感到害怕

L小姐:「馬公空難的隔天有班飛桃園東京來回。那天飛航中的任何晃動,都讓我感到害怕。」
「我在馬公空難的隔天有班飛桃園東京來回。那天飛航中的任何晃動,都讓我感到害怕。」L小姐今天在開庭結束前強調,「這並不是一次空難造成的,在我進復興航空的這一年半期間,還有很多次只有內部知道的故障狀況。長期下來,已經無法信任復興的飛航安全,也沒辦法在這裡工作下去。」

L小姐也在開庭前的記者會中表示,30萬元的違約金,讓工作契約猶如賣身契,其中20萬的懲罰性賠償完全不合理,因為犯錯的並不是空服員。她還提到,有很多同事在空難後想離職,但被違約金綁住。

律師吳俊達

離職空服員律師吳俊達
律師吳俊達表示,儘管復航很形式化的主張,離職空服員承受不了壓力是個人因素,按照契約就是違約。可是空難調查報告寫得很清楚,復興航空經營高層長期以來用最精省、漠視飛安的方式經營,沒有提供空服員安心工作的環境,造成機務人員過勞。

他呼籲法院理性看待這樣的影響,慎重評估飛安報告中提到的因素,使空服員免於受到航空公司的迫害。也呼籲復興航空全面撤告,不要繼續為難這些空服員,將來也不要再為難兩次空難後離職的其他更多空服員。

空服員工會

空服員工會副理事長張書元
空服員工會副理事長張書元表示,台灣航空業界一般以20萬元違約金「綁」空服員,復興航空索賠30萬元是業界最高。其他方式包括拒發離職證明、訴訟等方式,阻撓離職者應徵其他工作。勞工為業者付出勞力,業者不該用「賣身契」綁住勞工的生活與未來。

工會顧問毛振飛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顧問毛振飛
曾經擔任機場地勤工人的桃產總顧問毛振飛表示,在機場從事航空業的勞工的都清楚,復興航空長期不重視員工的安全,是一個「讓勞工非常懼怕」的業主。在這些案例中要勞工賠償違約金,顯然不合理。「法院不要幫助強勢的資方去欺壓弱勢的空服員,他們是用生命危險在幫公司賺錢。」

法學者胡博硯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提供勞工安全的工作環境是雇主的責任。但復興航空在兩起飛安事故之後,沒有讓人看到檢討飛安,只看到檢討空服員。光要一個離職證明就可以搞一年多,直到勞工提告、上次開庭才解決這個問題;但卻仍不放棄追殺空服員、索取賠償金。空服員因為空難因素被迫離開當初心愛的工作,非戰之罪。走了之後還要負擔違約金,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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