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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宗教右派之外,基督徒的另類抉擇

2016.02.16
文/陳文珊

日前因為信心希望聯盟提出「婚姻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認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的公投乙案,通過需經十萬人連署的法律門檻,行政院公民審議委員會日前特舉辦聽證會 ,討論因此而可能衍生出的法律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在聽證會眾多發言中,有支持公投提案的基督徒學者採取「法律應該符合道德要求」的進路,主張「同性婚姻違反了華人文化一夫一妻的傳統制度」,以及「不同於自由主義,站在社群主義的倫理學立場,國家得對公民自由選擇婚姻對象的權利加以限縮」,因而訴求人民得行使直接民主,限制未來支持同志平權的新科立委們相關立法權的行使。

沒錯,這二項主張,乍看之下,的確是立基在倫理學,而非神學。但很不幸的,無論從描述倫理學或規範倫理學來說,都站不住腳。描述倫理學係就個人或群體的道德信念、行動及整體決擇過程,作實證的、比較性的研究。正因為它不帶有規範性,而僅旨在描述現況,它未必可以充作倫理證成的充份依據,大家都這麼做,並不代表這樣做就是對的。而規範倫理理論就大不相同,係針對哪些行為是道德上對/錯、應該/不應該,或是哪些德性是道德上好/不好的,來進行倫理的推證。

先來檢視描述倫理的部分。且不說台灣現在己是多族群國家,不是所有人的身份認同都是華人,講後殖民主義絕不該忘記中國帝國主義的崛起,以及外來政權的內部殖民這些枝微末節,光就一夫一妻制來說,與其說這是「華人社會的傳統價值」,還不如說是來自於西方殖民統治時期的影響。反同婚的基督徒要批評殖民論述的外來性,要對台灣文化的傳統倫理價值進行描述,不是不可以,但需要做相當多的田野調查或文獻分析。光拿在亞洲華人文化的國家中,都沒有通過同性婚姻法這件事來說嘴,是不夠的。

護家公投聽證 兩派團體擠爆會場 20160204 公視晚間新聞

究竟什麼是實證研究下的台灣傳統家庭圖像?守護民主平台理事林實芳爬梳史料,發現一則很有趣的報導,1912年,也就是明治四十五年,《日日新報》刊登過一則「變成男子」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台南安平有一位年紀二十八歲的蕭姓女子,不愛異性,好著男裝,父母過世後,與其同居的兄長便作主為她覓得另一位歐姓婦人,安排了一樁甚為美好的「同性婚姻」。不料,兄長竟想「染指」妹媳,(其實,根據吳豪人老師指正,該則新聞的正解是,這二位同性配偶因為感情太好,連哥哥稍微接近一下她老婆,都會引起妹妹的吃醋不悅,家庭氣氛變得不和諧),逼得她們連袂蹺家。家人到處找不著,不得不登報尋人。後來,還好在警察協助下,始在台南府城找到人,並成功說服她們回家團聚。

這件新聞未必能夠證明同性婚姻在當時是相當普遍的現象,但卻足以顯示一夫一妻絕非是傳統家庭文化的惟一圖像,多元的婚家關係早自百多年前就己是既存的事實,少數,但不是違法或非常態的。

若果如此,多元成家早就是事實,那麼,在道德上為什麼一夫一妻就非得具有某種「正當性」,是好的,合該用法律加以認可並保障的?社群主義的倫理學主張在這裡派上了用場,這就進入規範倫理的範域。

婚姻,在社群主義看來,的確,並不光是涉及私領域、二個人關起門來的自家事,它的確涉及公共承認和公共許可。正是因為如此,社群主義者認為,有關於同性婚姻,以及多元家庭組合的認定,不可能無關乎道德理念或宗教價值。否則的話,爭論的焦點不會停留在「政府是否該不只承認異性戀婚家」,而是「政府是否應該全面『去建制化』(disestablishment)婚姻」上,把婚姻完全變成私人事務,不管任何婚姻,政府都一概不承認,麻煩不就迎刃而解了?!

但問題是,誰的道德理念或宗教價值算數?一個社會不會只有一種社群。一個社群也不會「有而且只有」一種永遠不變的道德信念或宗教信仰。但法律的義務,「卻是界定人人應享的自由權,而非將自己的道德標準化為號令。」

這並不代表自由權,是張空白支票,任何事都可行。在多元社會中,自由權的正當限制,必須經由多元的公共理性去論辯,進而找出跟得上時代變遷,能切合社會實況需求,且立基在憲法及公約所明定的人權價值上的正當行使範圍。

2003年為美國麻州同性婚姻合法化判決執筆的法官瑪格麗特.馬歇爾(Margaret Marshall) 說得好,「所有的法定婚姻之中,都有三個夥伴,情投意合的配偶只是其中兩位,另一位是許可婚姻的政府」,「法定婚姻不只是兩人之間的深厚承諾,也是具有高度公共性的一種慶賀,慶賀攜手、陪伴、親密、忠誠、家庭等理想。」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以判決裁決聯邦各州皆應認可同性婚姻的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Anthony M. Kennedy),也在寫協同意見書時這樣描述婚姻的價值,「世上沒有一個結合比婚姻來得更深刻,因為那體現了最崇高的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

除非同性婚姻不具備這樣的價值,否則只承認異性戀而不承認同性婚姻,如同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判決意見書所言,「等於是在給一種刻板印象做官方背書,一種有破壞性的刻板印象,說同性戀關係本身就不穩定,比不上異性戀,所以不值得尊重」,這是立基於偏見而嚴重違反平等權的社會不正義。

像這樣的公共理性共識的獲致,不必非得獨立於個人或群體的宗教信仰或道德價值之外。事實上,知名的人類學者瑪格麗特.米德(Margaret Mead)早在1960年代便曾提出先知性的呼聲,在生活方式劇烈改變的情況下,未來社會勢必會遭遇來自宗教的強烈反挫,自由派有必要省思,如何在自由、個人及社會責任之間取得平衡。支持同志婚姻合法化的社群主義倫理學者、當代正義理論的大師邁可.桑德爾(Michael Sandel )更明言,1970年代,宗教右派的興起,部分原因其實是來自於自由主義從宗教及道德論述領域的拱手退讓。

只可惜,直到二十一世紀初,自由派才體認到自己其實也是有價值理念的,開始明白倡議寬容、公平,以及自由選擇。

也正是上述這些構成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進一步帶來了全球,乃至於台灣,傳統父權家庭壓迫體制的解放、平等與民主化。法入家門,婦女與小孩終於得以獲得平等看待,再沒有所謂「天底下無不是的父母」,再沒有所謂的「三從四德」。

寬容、公平和自由,如今不單是促成婚姻和家庭成員間團結、相互扶持,與權利義務分擔的限制性原則,也成為最終婚家社會體制欲達成的諸多「共善」目標的其中之一。

這些民主價值,在基督徒社群看來,是不是比起講不出所以然來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來說,算是較好的或更進步的社會乃至於家庭價值呢?在<健全美國家庭: 一個不同於宗教右派的進步選項>(Healthy American Families: A Progressive Alternative to the Religious Right),同為福音派基督徒的學者約翰.史堪諾尼(John H Scanzoni)持肯定的見解。他以為,由於結合了自由派與保守派的優勢和理念的進步家庭觀念,更能夠服務並促成現今廣泛的社會正義,即便同性平權下的婚家體制不合於基督教近代以降特有的傳統理念,但站在作為公民社會一份子的立場,基於公共理性,基督徒理應接受這樣的另類選項,而不去成為不惜打破政教分離原則,違反憲法平等保障精神,動員一切教會資源去強加自身價值信念在抱持不同見解他人身上的宗教右派份子。

回到台灣的處境,支持信心希望聯盟的基督徒若想參與同婚議題的公共論辯,不是不可以,但,必須好好負起舉證責任,用公民而非信徒的身分說清楚、講明白,基於怎樣的婚姻與家庭價值(描述性的,以及規範性的),為何同性戀婚姻和其他的家庭組成不值得或不該被社會尊重的。否則,難免遭質疑,背後的理由,根本不是什麼倫理學,而是徹頭徹尾的半調子神學。

・本文作者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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