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師公會上週末舉辦一場座談,多位與會學者、律師、法官、檢察官質疑最高法院,針對死刑犯的量刑開庭言詞辯論,卻拒絕讓被告到庭,剝奪了被告聽審權。
除了不讓被告到庭聽審,與談的審檢辯學各界普遍認為,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判決只在法院自己認為有必要時才開庭,而且開庭後又會將案件發回高院不自為判決,同樣需要改革。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審法院判決,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原則上不須經言詞辯論。但最高法院自2012年12月起,常態性針對二審宣告死刑案件的被告開庭,進行量刑程序的言詞辯論,決定是否判處死刑。媒體將此程序形容為「生死辯」。
量刑辯論不傳死刑案被告 挨批剝奪聽審權
「生死辯」迄今進行逾20案,其中包括首件吳敏誠等案,辯護律師要求最高法院傳喚被告到庭聽審,均未獲同意。去年最高法院針對八里「媽媽嘴」謀殺案 被告謝依涵開庭進行量刑辯論,該案辯護律師李念祖等人數度要求法院傳訊謝依涵出庭,也遭拒絕。最高法院表示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行使裁量權,拒絕的主要理由包括: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
・已有辯護人到庭。
・德日等外國立法例也未規定最高法院出庭需傳訊被告。

李念祖:最高法院應該先弄清楚,德日也是公政公約締約國、同樣受到公政公約條文的拘束。
李念祖在上週末的座談中指出,刑事訴訟羈押被告是為了要讓被告到庭、讓審判程序能夠繼續、不進行缺席審判;被告如果不肯出庭,法院還可以強迫被告到庭。換句話說,被告有到庭的義務。「結果現在的情形是,被告說我要來,最高法院說不需要;被告有到庭的義務,卻沒有到庭的權利。這解釋得通嗎?」
李念祖也反駁最高法院以「法律審」為由拒絕傳喚被告到庭,認為法院不該假設被告無知、聽不懂法律意見。他強調,最高法院雖然是法律審,但既然要透過量刑程序,決定死刑是否改判為無期徒刑,「難道不該看看你要改判、或不要改判的人長什麼樣子、是什麼樣的表現、什麼樣的人格狀況嗎?量刑的事由裡面有哪一樣不涉及事實?」
此外關於最高法院認為辯護人在場所以被告不需要到庭,李念祖也質疑,刑事訴訟辯護人並非被告,身分無法替換。況且當事人其中一造的檢察官到庭,另一造的被告不可以到庭,違反平等原則。他認為,要親自到庭受審、答辯,或由辯護人答辯,是公政公約14條給刑案被告「最低限度的保障」,這個選擇權不該由法院來裁量。
至於最高法院指日、德刑事訴訟制度未規定第三審開庭需傳訊被告,李念祖也根據與會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的報告質疑,「不知最高法院當庭所講的德、日刑事訴訟法認知是否正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聽審權是憲法上的權利,不是訴訟法上的權利,不得立法剝奪。
朱朝亮在報告時指出,聽審權是憲法上的權利,不是訴訟法上的權利,不得立法剝奪。他也提到,日本也對死刑案件被告的量刑進行言詞辯論,基於兩公約要求還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對於死刑案件量刑應該嚴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讓被告到場行使聽審權。
李念祖則進一步強調,即使德日兩國的法律不讓被告到場,在台灣也沒有直接拘束力;反之,對我國有直接拘束力的是公政公約。「最高法院應該先弄清楚:德日也是公政公約締約國、同樣受到公政公約條文的拘束。最高法院是不是該優先用公政公約講話呢?」
座談會主持人,司法院前大法官許玉秀則質疑最高法院,「如果法官是當事人,有一個跟你有關的事件,說你不用來大家就做了決定,法官願意嗎?能接受嗎?」

基隆地院法官陳志祥(右):最高法院宣稱死刑案件辯論彰顯尊重生命,但不讓被告出庭是一大敗筆。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表示,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第三審法院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的原則,但也規定第三審的審判有部分準用一審審判的規定。他認為,只要是法院認為有必要得命辯論的例外案件,就應該準用第一審刑事訴訟法290條的規定:審判長在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該詢問被告有無陳述,也就是應該讓被告到庭。
陳志祥也批評最高法院,既然宣稱針對二審宣告死刑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是「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但被告都未出庭,是一大敗筆。
法律審原則不開庭? 現行訴訟法受挑戰

尤伯祥:刑事訴訟法389條剝奪被告受公開審判的權利及聽審權,有違憲疑慮。
當天與談者也有多人認為,
刑事訴訟法389條 應該修改,讓第三審院將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由例外改為原則。律師尤伯祥指出,最高法院「原則不開庭」是過去的法學教育思維,但目前接收的資訊,包括德日英美法,已非如此。
「只能用書面,等於剝奪掉你一種重要的武器。我可能書面寫得不好,但很會講很擅長言詞陳述。在這種狀況下你怎麼可以限制只能用書面不能用言詞?」尤伯祥強調,即使是法律審,言詞陳述還是有其功能跟必要性,無法由書面取代。刑事訴訟法389條剝奪被告受公開審判的權利,也剝奪了當事人的聽審權,有違憲疑慮。
也有與會者主張,應該兼顧最高法院的開庭能量。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強調,如果突然間開放所有案件都必須開庭,最高檢與最高法院的人力能否因應,也必須開量。
律師李宜光也表示,如果每個案件都言詞辯論,也可能損害被告速審權。他建議最高法院應該將案件分成三類:
・一定要行言詞辯論的,例如二審判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因為是職權上訴的重大案件,當然要行言詞辯論。
・一定不用行言詞辯論的案件,像是上訴不合法、顯然不具理由的案件。
・第三,最高法院可以自依照刑度、罪名區分,自行斟酌是否要開言詞辯論的案件。

李宜光:最高法院必須開庭的案件,就應該讓被告到庭,而且應該自為判決。
李宜光表示,根據他研究2003年1-7月最高法院的結案情形,上訴不合法、顯然不具理由這兩類案件,大概占最高法院案件的九成以上。如果將這類案件排除,要開庭言詞辯論的案件便只剩下十分之一。而必須開庭的案件,就應該讓被告到庭,而且應該自為判決。
最高法院當天受邀但未到場。今天該院透過書記官長受訪,指目前尚未收到這場座談的完整內容,還不便表示意見;院方已經與主辦單位之一的律師公會聯繫,等看完結論後,會以開放的心態,回應各界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