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改工程基礎建設系列 2
去年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絕對禁止深夜訊問遭聲押被告。修法理由主要在於確保被告在充分休息,且於意識清楚之情況下接受訊問,以保障人權。先不論這樣的規定是否確實有利於人權保障,由於被告無法立即經由法官訊問決定羈押或駁回羈押聲請,必須在法院候審室過夜,所以該次修法面臨兩項重要課題:戒護人力與候審設備。
例如台北地院法官廖建瑜表示,北院候審室整修完成後,候審室空間大致可以符合需求,但是問題出在法警人數不足與津貼短少問題上,「夜班隔天須職日班」、「每小時平均約60元的津貼」,皆是問題重點。台中地院法警則反映,法院候審室也沒有合宜的環境設備,原先如法警等司法基層人力已有不足,新制更將造成衝擊。
除了上面提到絕對禁止夜間訊問,衝擊原先已嚴重不足的法警人力負荷以外,事實上,過去立法者增訂越來越多法官保留事項(也就是不能僅由行政機關或檢察官決定,而需要透過法官審核做成終局決定的事項),例如羈押、搜索票聲請以及消債案件;近年來更增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監聽票與調取票、入出國移民法關於外國人續予與延長收容、精神衛生法的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繼續安置等等。目前箭在弦上,未來有極大可能推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還有吵得沸沸揚揚,希望將偵查中限制出境的決定權,也交由法官行使,在在都是增加法院的工作內容。
在社會大眾普遍對司法高度不信任的情況下,卻屢屢透過立法將侵害人民權益的決定權交給法院行使,呈現一種非常特殊的現象。這其實代表著,社會對於司法還是有一定程度的期待,希望法院可以作為人權保障的重要屏障,而司法體系當然不排斥成為人權保障的重要國家機關。
但是,這些增加給法院的工作項目,份量著實不輕。以外國人續予與延長收容的案件量為例,就筆者所在,全院目前在院法官含院長共30人的南投地院,由於轄區內有一全國最大的外國人收容所,每日聲請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案件,少則十件,多則二十件,每日值班法官詢問受收容人及做成裁定,需花費不少時間,嚴重排擠其他案件的審理。
對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面對透過法官保留落實基本權保障的議題,曾經在2015年做成判決,肯認法官待遇與落實司法獨立以保障基本權的正面意義(BVerfG, 05.05.2015 - 2 BvL 17/09),台灣針對法官待遇、工作量及環境,與司法獨立以保障基本權的關連性議題,則幾乎未曾被關注(就筆者初淺瞭解,只有高雄地院的黃奕超法官曾撰文引用到同樣一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討論成立強制處分專庭所面臨的法官艱困人力與工作型態)。
然而,法官其實也只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審理與最終決定者,無論案件如何單純易辦,過程中都必須經歷最前端的收受書狀、立案、分案、製作卷宗、聯繫開庭、開庭紀錄,以及法官做成裁判後的裁判書製作、寄送、歸檔。如果再加上被告戒護(目前外國人收容案件則多進行視訊審理,相當程度減緩戒護需求),包含事務官、書記官、錄事、法警、工友、通譯、助理等,直接參與個案審判輔助工作的人力,都會隨著法官增加工作項目的收案量有增額的必要。
礙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原則法的規定,司法院的原有人數已經接近天花板,不容易爭取到更多員額。法官可能最被重視而優先增加,如法警、助理乃至法院司機等輔助人力,很容易被忽略而未隨同補充。運作上,隨著法官人數增加,案件消化的速度也會跟著提升。但如上面所說,案件的前端與後端所需要的輔助人力,如果未隨同增加,其實形同壓榨基層輔助人力,來提升審理案件的司法效能。因此,除了法官以外,通盤檢討法院整體人力狀況,是司法內部的勞動正義。
另外,目前已經有不少法院試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模擬法庭,可以深刻體會,縱然未來規定採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刑事案件數量不會太多,但該種案件的審理流程與時間絕對大幅增加,也需要更多法院的基層輔助人力及硬體設備,協助國民法官參與訴訟過程,因此排擠到其他非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審理。
姑且不論國民參與審判的審理模式,是否可以有效提升一般民眾對司法審判的信賴度並增加正確性,因為實質上增加審理案件所需要的人力與硬體資源,這樣的缺口需要被補足,才能與未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時,有相同的案件消化速度。這是制度修正時不能忽略的課題。
事實上,目前台灣司法人力早已窘迫,連蔡英文總統及許宗力院長都肯認「血汗司法」的現況,未能增加既有司法人力,已經讓現有司法人員吃不消。如果未來未隨著制度變革所增加的工作項目及負擔,補充法院人力,血汗的情況將更加嚴重,影響所及,是讓人民等待司法公正裁判的時間更久,甚至法院因為龐大案件量,必須壓縮做成決定的時間,造成判斷時因倉促而有所疏忽,形成誤判。
當然,筆者瞭解目前台灣政府的財政狀況,現實上很難讓含司法在內的政府機關增加員額。而且一昧補人,絕對不是合理的補救措施。關於台灣司法機關應配置多少人力才能形成合理的工作環境,筆者先前曾經提出粗淺建議。透過這種人力資源的評估,進而規劃合理工作內容,是必要的。
如果在增加法院工作項目時,也先一步經過人力資源評估可能增加的人力,同時調整其他既有工作內容,例如目前司法院努力推動強化審判外的調解機制(ADR),減少訟源;強制律師代理,提升法院審理效率;充足第一審軟硬體資源,讓案件可以在審理的最初階段獲得精準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減少案件上訴尋求救濟(這點涉及一、二審能力充實與人力資源安排的議題,筆者將在之後介紹),會是有效的手段。
否則,在人力無法獲得補充的前提下,卻一眛地增加法院負擔,結果是讓正義越來越晚到,對於提升人權保障有限,反而降低司法信賴度。因此,無論未來仍舊維持既有的案件審理模式,或者有相當程度的審判制度變革,都必須先運用人力資源的概念,才能真正提升司法效能。這樣的人力資源作業,也是相當重要的基礎工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