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在出乎意料的熱鬧中,完成了訊問、詢答的程序。拜科技先進之賜,人在國外的我,也能透過網路收看轉播,而這一次的訊問、詢答之所以「熱鬧」,原因之一或許在於,有時候,我們實在有點搞不清楚,到底是立委在審查大法官的人選,還是這些準大法官們在審查立委,因此,電視機或電腦前的觀眾們,看門道,同時也能看熱鬧。
對此,已有不少先進為文發聲 ,身為基層法曹的我,狗尾續貂地提出的觀察是:好像有些立委不太知道大法官的權限在哪裡;相對地,好像也有些立委不太知道,自己的權限在哪裡,而這種情形,對於司法改革,當然是不利的。

事實上,掌握立法權的立法委員,怠於立法或修法,卻以行政、司法為芻狗,打稻草人來刷存在感,這種情形,還真是屢見不鮮。
例如,李全教案,當事人反覆聲請法官迴避,法律固然規定,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聲請迴避者,訴訟並不當然停止,但敢用這條規定的法官,屈指可數,原因在於法條本身的結構性問題:當事人聲請迴避,是不是意圖延滯訴訟,是由被聲請迴避的法官自己決定;換句話說,如果法官覺得自己很公正、不偏頗,當事人聲請迴避只是在拖時間,就不必停止訴訟。
這樣的規定,我們在實務上很難用、甚至是不敢用:哪有人自己決定自己公不公正、偏不偏頗的?只是,立委們似乎不太能理解,卻忙著指責法官縱容被告;當選無效案一審判決之後,更有立委在立法院的質詢台上,要求將承審法官送評鑑(拿審判中個案作為質詢內容,不曉得算不算關說);現在,當選無效確定了,臺南市議會也選出新的議長了,法律上的相關規定,還是一個字都沒動過。

再如憲兵搜索古物商的「被同意搜索」事件,事發當時,包括筆者在內,不少人指出,按現行法與實務通說,這個搜索是合法的,筆者也同時指出 ,這樣的法條跟這樣的實務操作,都需要檢討,而且,也一直都有學者跟法官、律師提出相關的批評。
對於進行搜索的憲兵們,士林地檢署大膽地作成不起訴處分,輿論當然是一片臭幹,群情激憤。只不過,事情發生到現在超過半年了,刑事訴訟法也還是沒有修正,同意搜索的條文仍然三世不動,繞了一大圈,還是只能回到「不同意搜索就不要簽同意搜索書」這種唯心論。
應該修法的立委們,又在哪裡呢?
或許會有讀者問道:你的權限又在哪裡?你就這麼謹守法度嗎?就算你問心無愧,你敢說沒有濫權、怠惰的法官跟檢察官嗎?這種事,當然沒人敢掛保證──正如公懲會的決定,我無法幫它解釋;也正如任何民事訴訟法的研究者,都沒有義務去解釋黃國昌研究員的見解──筆者毋寧要指出,除了法官、檢察官自己要檢討之外,是不是也該從制度或政策上,來預防濫權或怠惰呢?司法制度跟政策的擬訂,好像不該是司法的家務事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請允許我說第二次──應該修法的立委們,又在哪裡呢?
套用某位準大法官的話,大法官不是萬應公,其實,小法官也不是。我們的權力是法律所授予的,所以,我們的權力也都是有限的;正因為這樣,司法改革不是獨門生意,除了司法部門自己的努力之外,更需要立法跟行政兩權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