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移工阮國非遭警槍殺案發生一年半,新竹地院一審辯論終結,預定3月27日上午宣判。圖為2017年9月,阮國非的父親、妹妹在多個台灣民間組織與移工權益團體陪同下,在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控訴警方開槍過當。(PNN資料照片)
2017年新竹員警陳崇文開9槍射殺越南籍失聯移工阮國非致死,遭起訴業務過失致死事件,新竹地院上月25日審理終結,被告與死者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但強調依法開槍、拒絕認罪。法院預定3月27日上午宣判。
家屬去年九月與陳崇文達成260萬元民事和解。被告請求判三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被害人家屬的告訴代理人表示,依照先前和解內容,認同緩刑;但被告不認罪,顯示對使用致命性武力可能對生命造成的危害,仍然欠缺認識與反省,因此刑度不宜低於八個月。
陳崇文:執法生涯首遇外勞攻擊警察
陳崇文25日出庭接受檢辯雙方詰問及法官補充訊問,並作終陳述。這是案發後,被告首度在公開場合,完整表達他對本案的看法。
他回述自己的經歷與當天狀況表示,案發前,在不滿兩年的警察工作期間,有約十次追捕逃逸外勞的任務。他的經驗中,外勞都會逃跑;並未遇過像阮國非這樣:全身赤裸,不跑走、甚至攻擊警察的狀況。
他說,外勞在追捕過程中,如果跑掉就算了,不會刻意使用武器對付;沒跑掉的也頂多是不好制伏。一開始並不知道阮國非是逃跑外勞,先嘗試溝通,理解他的意圖。他強調,阮國非一開始攻擊,他們先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棍、辣椒水。阮國非跳進排水溝之後,他們本來沒有打算繼續追,沒想到阮又爬上岸。雙方前後在場對峙共約二、三十分鐘。
槍殺越南籍失聯移工阮國非的員警陳崇文 (圖中著灰色黑袖夾克者) 出庭辯論後準備步出法院。
審判長連番質疑 陳崇文稱無暇抉擇
審判長對陳崇文連串提問,並有所責難。她先問陳崇文在協勤的民防受傷、現場又有其他民眾的情況下,打算如何處置又上岸來的阮國非?陳崇文想了一下,表示當時靜觀其變,希望不要造成其他人受傷害,並在適當時機制伏阮國非。
審判長問:阮國非手上並沒有任何武器,如何傷害其他人?陳崇文說,阮國非先前會撿石頭丟擲,看到人也會隨機往前衝,很難預判。
審判長問陳崇文為何不請在場民眾疏散、離開?陳崇文說,他有叫大家「不要離太近」。
審判長質疑,這是否意味只要保持距離,阮國非就沒有攻擊行為?陳崇文表示,阮還是會朝他們丟石頭。審判又問,是否有人被阮國非丟的石頭擊中、或者阮只是作勢丟人?陳沉默數秒後說,他不知道阮國非的意圖。
審判長問陳崇文,開第一槍時,阮國非與警車的距離。陳說,當時阮走向警車,距離大約五步。他擔心阮國非控制警車,會造成更大危害。
審判長質疑陳崇文,阮國非靠近警車為何不立即上鎖,阻止他上車,以減少更大危險?陳崇文說,車輛一到達時,他馬上下車處理,沒有確認車門是否上鎖。因為阮國非只距離警車四、五步,他擔心那時上鎖可能會來不及。
審判長拿出案發時,陳崇文身上配掛密錄器錄下的現場內容勘驗筆錄,提示當天密錄器內容:
審判長質疑陳崇文,為何不先靠近身上赤裸、沒有武器的死者,將他拉走,而是選擇開槍?陳崇文回答,死者當時正在開車門。
審判長又問:但死者沒有攻擊行為,為何要開槍?陳崇文表示,他有先喊趴下。
審判長再問:死者沒趴下,就可以開槍嗎?為何在死者沒有攻擊行為的情形下可以開槍?陳崇文回說,在場只有他一名員警,他想對死者下半身開槍,讓死者行為不要那麼激動。
審判長問:為何接續開了八槍?陳崇文答:因為不知阮國非是否中彈。審判長提示勘驗照片表示,開第五槍時,死者的下肢已經流血。陳崇文看了一下照片,表示沒看到。
審判長質疑,繼續開槍前沒有確認嗎?陳崇文說,因為阮國非孔武有力。審判長接著提示卷證,指出開第六槍時,阮國非下半身都滲血。陳崇文回說,他覺得阮國非當時不像有中槍的感覺。
審判長提示指出,第七槍時,阮國非下半身已大量滲血、都是血。陳崇文停頓許久後表示,他覺得阮國非雖然流血,但還是沒有被制伏的感覺,似乎沒有痛感。
審判長依據勘驗筆錄質疑陳崇文,在10:42:25-10:42:36,約10秒時間朝全身赤裸的阮國非開9槍,有給阮國非時間知道他中槍了嗎?並質疑在這10秒時間,哪裡看得出阮國非孔武有力、沒有痛覺?接著以指責的口吻表示,這都是陳崇文自己的感覺,並強調,警務人員對於用槍應該謹慎再謹慎,不是感覺對方孔武有力就可以連開九槍。
陳崇文最後回應,案發時並沒有太多時間讓他抉擇。「我只是根據我看到的,當下做出反應。」
檢籲勿簡化過錯 爭辯「是否支持警察用槍」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中順。(PNN資料照片)
陳崇文在2017年8月31日由民防人員協勤,到竹北市中華路鳳山溪一處溪洲,處理民眾電話通報的車輛毀損案,當時阮國非未著衣物、坐在擋風玻璃遭砸破的小貨車前座。陳崇文上前盤問,阮國非跳下車抵抗。雙方對峙過程中,警方攜帶的甩棍與辣椒水均用完,仍無法制伏阮國非。
後來阮國非走向警車打開車門之際,陳崇文從警車後方追趕至車門旁,11秒內以警槍對著阮國非擊發9槍。其中前6槍自背後射擊,後3槍在車門旁朝阮國非身體左側開槍。
阮國非癱軟失去力量滑出車廂外,還有鑽入車底、丟擲物品等微弱的反抗動作。陳崇文與支援警力在開槍12分鐘後將阮國非上銬。上銬之前,在場警消認為阮國非仍有攻擊性、危險性,未上前壓制、急救。遭上銬制伏之後,阮國非經過救護人員在現場與救護車上進行約25分鐘的急救處理,仍於到達東元醫院前失去生命跡象。
新竹地檢署相驗證明阮國非屍體有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導致生前生理反應異於常人,遭警棍、辣椒水攻擊均無痛感、繼續抵抗。檢方仍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名起訴陳崇文,認為他雖依法用槍,但使用過當,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避免傷及致命部位規定,及比例原則要求。但以符合自首要件為由,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起訴書稱,阮國非當時畢竟身無片縷、未帶武器,也沒有真正奪下巡邏車,對陳崇文及在場民眾安全造成疑慮未達立即危及生命的程度。陳崇文應該可以鳴槍威嚇、射擊巡邏車輪胎避免被發動衝撞現場民眾,或朝阮國非小腿開槍減弱其攻擊力,但卻瞄準臀部開槍,誤中腹、背部等重要部位,造成失血過多死亡,忽略注意合理用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義務。
檢察官論告表示,陳崇文雖然否認犯罪,但身為合格結訓的警察人員,應該熟悉用槍時機的必要性。阮國非離水上岸之後、接近車輛時,已無石塊可以撿拾,況且現場還有其他民眾也試圖幫助圍捕,是警方用槍制伏的最佳時機。陳崇文接下來才開槍,且瞄準部位並非如被告自己所說是死者的「下半身」。其開槍時機與方式,不符合相關規定及比例原則。
檢察官表示,雖然同情被告在警力預算缺乏、未有資深人員陪同的狀況下犯錯,但卻不能把此過錯過度簡化為「是否支持警察用槍」。畢竟,警察是這個社會少數能夠使用槍枝的武力,不能以資歷淺為理由,降低自己的注意義務。
辯護律師:勿依書面資料判斷開槍是否合宜
辯護律師魏順華(左)與陳崇文 (右) 討論案情。(PNN資料照片)
陳崇文對於檢察官的論告未做辯解。在他做最終陳述之前,律師魏順華回應檢察官的論告,以及先前法官對被告的責問,表示陳崇文是依照現場客觀狀況做出開槍的主觀判斷。若是不在案發現場、不處於生命一懸之間,只依照書面的勘驗資料,推測陳崇文開槍不符合比例原則,並不恰當。
魏順華為陳崇文辯護表示:阮國非是逃逸外勞及損害車輛的準現行犯。陳崇文與協勤的民防人員先試溝通,卻遭到攻擊。在被害人全身濕滑的狀況下,擒拿術無法施力,才先用警棍、辣椒水等侵害性較小的方式對抗,最後才用槍。
魏順華說,被告與死者家屬和解,但不願意認罪,她予以尊重。因為被告認為這次事件所有挑釁行為都來自死者,無法承認自己犯罪。她也向法院強調,被告這樣的說法是行使辯護權,不該用來作為「犯後態度」的評價。
魏順華說,被告擔任警察1年10個月,期間十幾次抓逃逸外勞的任務都順利執行,這次是第一次使用槍枝。即使法庭仍認為被告應負刑責,也需考量被告符合自首要件,且與死者家屬和解並完成賠償,刑度希望在三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她也提醒,被害人家屬在和解時,已同意請法院給予緩刑。
魏順華說,自己22歲時還在準備國考,多數人這個年紀也都還活在舒適圈,但被告必須要執行勤務、保護現場民眾安全。希望法院給被告自新機會。
陳崇文也強調,若判有罪希望能緩刑。但法官反問:「如果再次回到現場,同樣的狀況,會開這麼多槍嗎?」
陳崇文沉默數秒,先是說「無法回答」,後在審判長追問下改稱:「如果他(阮國非)跑走,不會再開槍。」
告訴代理人:判決應釋訊息 提醒警察尊重生命
家屬委任的告訴代理人劉繼蔚認為,開槍員警陳崇文仍未認識身為唯一可以持有致命性武力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應時時在心中保有戒慎恐懼的態度。(PNN資料照片)
阮國非家屬的告訴代理人,律師劉繼蔚表示意見時指出,根據擷取自陳崇文身上密錄器影像的照片顯示,從被害人爬出水坑,到被害人接近警車伸手開門,當中有十幾秒時間,足以讓陳崇文判斷做出相應的處置。但接下來十秒鐘陳崇文連開九槍,甚至最後就在被害人身旁射擊。他難以想像當時被告有何急迫危險需要如此。
他強調,被害人家屬不願苛責年輕被告,但從開庭期間,被告始終對致命性武力的使用可能對生命造成高度危險,仍欠缺認識與反省。法院應對警方釋放「這種態度對於國民不安全」的訊息,而不是以年輕、經驗不足為由,放任相關機關繼續輕忽。
劉繼蔚說,被害人家屬贊同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但認為刑期不宜低於八個月,才能反映出法院對於生命的重視,讓身為唯一持有致命性武力行使公權力的警方時時戒慎恐懼、保持保衛生命的態度,並且給予所屬充分訓練、加強風險控管機制。
陳崇文最終陳述:我們不是每一次都能「安全下莊」
陳崇文在最終陳述時表示,「不能因為這一次事件,就認為我對國民有危險。員警執勤何嘗不是面對不確定的狀況、遭受危險?」他也回應告訴代理人希望法院在判決中釋放「警察執勤方式對國民不安全」的訊息,表示想反問:「有誰可以釋放訊息告訴大家,其實對員警也是不安全的?」
他也提及自己執勤的窘境表示,鳳岡派出所轄區大、人力少,午夜12點後只剩值班員警,萬一有大事常得一人出勤。他說,家屬的律師對他行為的評價他都接受,「但也請了解我執勤時,面對的是什麼樣的環境。我們不是每一次都能安全下莊。」
協勤民防作證:警察再不積極作為會有更多人受傷
李坤龍:當時陳崇文能用來制伏阮國非的東西,也只剩下警槍了。
案發時與陳崇文同行,遭死者踢傷的民防李坤龍,辯論當天也由被告向法院聲請傳喚出庭作證。
李坤龍有近十年民防人員資歷,也因此認識陳崇文。2017年8月31日上午近10點,他到鳳岡派出所時,剛好民眾電話報案鳳山溪車輛遭毀損與竊盜,就協同陳崇文出勤。
李坤龍證稱,當天被阮國非踢到鼻樑後滿臉鮮血,後來用警棍、辣椒水試圖制伏阮國非,但對方似乎都沒有感覺,讓他在現場覺得相當無奈、無助,他當時心裡只有一個想法:員警什麼時候要有更積極的作為,才不會有人再受傷?
他說,當時陳崇文能用來制伏阮國非的東西,也只剩下警槍了。